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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注销流程【广州市财政局有关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时间:2022-01-18 17:34:12  浏览次数: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财资[2012]327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9.27

【实施日期】2012.09.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的通知

(穗财资〔2012〕327号)

市直各主管部门: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穗财资〔2007〕104号,下称《处置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我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处置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处置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行政事业资

产管理处)。

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

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交换的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适合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按照《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确定,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经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报告(资产无偿调拨的,由调出方提交)和有关资料,按规定权限,属市财政部门审批的,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财政部

门审批。

(二)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核批复或上报。

(三)对于没有规定可更新年限或未达到规定可更新年限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处置,属于房屋、电梯、锅炉、汽车及其它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的,申请资产处置的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网站公开拟处置资产清单,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再由经市财政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无法进行鉴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1.需委托技术鉴定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的对象、期限、程序、费用等事宜。

2.技术鉴定机构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部门申请报废(淘汰)固定资产的依据。

(四)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置事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中资产单位价值500万以上或属于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须报市财政部门核准。

(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后,对资产作出处置和办理处置手续:

1.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其中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资产有偿转让的,应当按规定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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