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呼和浩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执业药师挂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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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呼政办发[2016]5号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6
【实施日期】2016.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
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6〕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3月16日
呼和浩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自治区直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内国资考核字〔2015〕145号)及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呼和浩特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的以下人员,包括: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会主席(含监事长等非派驻)、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
(二)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分配及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直接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突出考核导向,明确考核标准,严格规范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坚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四)发展导向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价值创造、自主创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分类考核
第六条按照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精神,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竞争类企业、特定功能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
对不同类型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施科学的分类考核。
第七条对于商业竞争类企业重点考核企业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
力,引导企业提高资产经营效率,提升价值创造水平。同时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确定考核重点,设置有针对性的考核指标。
第八条对于特定功能类企业以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企业功能定位为导向,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引导企业实现服务社会和持续发展双目标,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质量,侧重实现功能定位同时降低成本。
第九条对于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
第十条企业分类遵循相对稳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原则。企业资产配置、业务类别、承担战略任务及功能定位出现重大变动的,企业分类进行动态调整,对应的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也随之做出调整。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二条商业竞争类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重点工作指标、约束性指标。
(一)基本指标(权重40分),包括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或经济增加值,个别企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另设的,其基本指标在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基本指标采取下达目标值方式进行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且不低于上年目标值和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具体目标值和权重在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1.净利润是指企业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调整计算后的数额。调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后,纳入年度合并报表考核范围的项目收益率连续三年超过10%,从第三年起项目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金额按1.3倍计算,其中属战略性新兴产业净利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金额按1.5倍计算;
(2)对企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改革等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经核准后,可以在净利润目标值审核或完成情况核定时予以考虑;
(3)将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费用较上一年增量部分视同利润给予确认,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4)年内政策调控因素影响利润的予以调增或调减净利润;
(5)扣除企业通过变卖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2.净资产收益率指企业当期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与企业平均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当期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00%
平均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初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年末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
3.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详细内容见《呼和浩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基本指标一经选定,原则上任期内不作调整。
(二)分类指标(权重30分),根据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点环节,综合考虑创新发展、风险防范、成本控制、科技投入等方面确定。分类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三)重点工作指标(权重30分),根据市委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并综合考虑企业功能使命,围绕企业战略发展主题设计3~5项重点工作指标及考核办法,在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四)约束性指标(扣分项,不占权重),根据对企业的管理要求提出,针对考核整改、信息提报、国资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约束性指标原则上设置3~5项,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第十三条特定功能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功能性指标、重点工作指标、财务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
(一)功能性指标
功能性指标(权重40~50分,根据企业市场化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考核企业功能定位的实现情况及政策性任务完成情况。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目标值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二)重点工作指标
重点工作指标(权重20~5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重点工作指标设置要求,同时结合特定功能类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任务和社会功能研究确定。
(三)财务性指标
财务性指标(权重30~4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考核特定功能类企业经营成果和经营效率。财务性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及权重在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四)约束性指标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设定
第十四条公益类企业考核指标包括公益性指标、重点工作指标、财务性指标和约束性指标。
(一)公益性指标
公益性指标(权重40~50分,根据企业市场化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考核公益类企业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等。公益性指标的考核需要引入社会评价,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目标值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二)重点工作指标
重点工作指标(权重30~5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重点工作指标设置要求,同时结合公益类企业承担的保障民生、服务社会的职能确定。
(三)财务性指标
财务性指标(权重20~30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考核公益类企业的成本控制和营运效率,同时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的考核经营业绩指标。财务性指标原则上设置2~3个,具体指标及权重在经营业绩目标中确定。
(四)约束性指标参照商业竞争类企业设定。
第十五条企业如涉及安全生产、节能减排要求的统一设置否决指标,否决指标由安全生产指标和节能环保指标构成。
安全生产指标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特点和职工人数,在征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意见基础上,设置安全责任事故控制指标,并按照我市安全生产相关办法进行降级或扣分。
节能环保指标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对企业节能环保相关具体要求,设置环保、减
排以及环境污染事故控制指标。
否决指标的具体考核要求在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中确定。未达到考核要求,考核结果降级。
第十六条业绩考核系数
针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设定业绩考核系数,作为业绩考核得分的调节系数。
业绩考核系数设定在0.8~1.2之间,由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全年职工平均人数和当年市场及政策性因素等指标加权计算确定,详细参见《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考核计分
商业竞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重点工作指标得分-约束性指标扣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特定功能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功能性指标得分+重点工作指标得分+财务性指标得分-约束性指标扣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公益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公益性指标得分+重点工作指标得分+财务性指标得分-约束性指标扣分)×业绩考核系数+考核加分-考核扣分三类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的详细计分以及考核加分和扣分标准参见《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照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每年第一季度,企业负责人按照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在科学分析判断国内外经济环境、市场条件和政策走向的基础上,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认真编制本企业财务预算,在
财务预算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和有关的说明材料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下达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至企业。
第十九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下达后,企业须将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分解及执行情况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建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应当立即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一)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可以对纳入考核的市属企业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专项审计结果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征求派驻企业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
惩意见。
(四)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
第四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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