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裕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2016年国有企业 [海南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时间:2022-01-18 17:35:14  浏览次数:

海南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

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国资发改革〔2017〕79号)、《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委办《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

别是视察海南时的讲话精神以及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等公共服务机构,移交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解决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

二、基本原则

(一) 市场导向,政企分开。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 分类指导,分步推进。针对不同企业、不同情况,分类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 多方筹资,成本共担。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给予奖补。

(四) 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做好相关政策统筹衔接,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知情权,努力争取理解支持,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 分离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1. 目标要求。全面启动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我省实际,主要是对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和物业管理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2. 实施办法。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具体按《海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实施。

(二) 分离移交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

1. 目标要求。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将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国有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等职能移交地方政府负责。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承担已移交的市政设施相关费用。

2. 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国资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国有企业办市政、社区管理等职能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85号)实施。省农垦系统按照已批准的改革方案实施。

(1) 市政设施移交。国有企业管理的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及相应照明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市政管网及附属设施、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城市供水设施、公共绿化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园、广场等,纳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范围。

省属和海口、三亚、儋州市属企业的生活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共服务,与主业发展方向相符的,按照公益类企业转变经营机制和谋划发展;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相符的服务职能原则上移交属地政府接收,不能被接收的企业应限期关闭撤销或重组改制。

国有企业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设施,经与属地政府协商一致,可移交地方管理;也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面向社会开放和按市场化方式合理收费。

(2) 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市县政府负责,按区域划片由市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已经建立的职工家属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依法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企业完全脱钩,现有办公场所、服务场所及设备设施一并移交。(3) 移交程序。由国有企业向市县政府提出申请,市县政府要在15

个工作日内明确具体接收部门或单位。移交接收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方案,办理移交接收事项。相关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移交企业要依规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登记、权益核减等工作,报同级财政部门、国资机构备案。

(三) 深化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改革。

1. 目标要求。现有个别尚未移交的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在2018 年年底前完成移交或改制工作。

2. 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执行,并结合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分离移交的政策规定实施。

目前,我省包括农垦系统在内的剥离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工作已经总体完成,只有极个别企业仍有举办职业教育和医疗机构,应结合实际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普通中小学、学前教育等,原则上移交属地政府管理,或者关闭撤销;对与国有企业主业发展密切相关、产教融合且确需保留的企业办职业院校,由企业推进资源优化整合、专业化管理,或者改制重组、引入多元主体办学;国有企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协商一致移交属地政府管理,属地政府不同意接收的由企业自行选择关闭撤销或其他改革方式妥善解决;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以通过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并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重组改制。

(四) 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1. 目标要求。集中力量将尚未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服务。2020年年底前完成。

2. 实施办法。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统一交由当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同时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和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相关档案存放在市县级档案管理部门。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具备条件的可以移交当地有关部门管理。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国有企业现向退休人员发放的社会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其他待遇费用,原则上停止发放,确有历史遗留问题原因不宜立即停止发放的,需报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改为由移交企业向接收管理单位支付、接受管理单位再向退休人员发放,且要约定延续时间,发放标准只减不增。

(五) 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

1. 目标要求。按照依法建立和职能归位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与政府提供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的责任界限,分类处理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2018年底前完成。

2. 实施办法。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79号)执行。对于企业保障自身消防安全、按照现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仍

需设立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于企业办的承担公共消防管理服务职能的市政消防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乡消防规划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属地政府接收;驻企业的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撤出企业,履行公共消防安全服务职能,企业如属于《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建立专职消防队范围,应当同步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企业的火灾扑救工作。

(六) 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对我省国有企业在改制关闭破产、“僵尸企业”处置、厂办大集体改革等方面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现有政策积极推进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 落实企业责任。国有企业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其它困难和问题,由相关企业向提出,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处理,必要时向省或市县政府请示,妥善解决。

(二) 资产处置。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

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财务处理等工作。多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三) 人员安置。移交涉及的从业人员,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接收方继续聘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或者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其它人员由移交企业负责妥善分流安置。移交企业要做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四) 保障资金投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省财政厅商省国资委根据工作进度,统筹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海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提质增效这条主线,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提升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范围和要求

(一) 工作目标。全面启动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当地城市(镇)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 移交范围。分离移交的范围为中央驻琼企业、省属和市县属国有企业目前承担的职工家属生活区“三供一业”社会职能,即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职能。根据我省实际,主要是供水、供电和物业管理职能的分离移交,即目前职工家属生活区仍由原企业负责供水、供电和物业管理的,办理脱钩,移交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已经实现社会化管理的住宅区不再列入本次分离移交工作范围。不具备正常物业管理条件的危旧房生活区,或列入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的生活区,暂不列入分离移交工作范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临时工作宿舍、员工集体宿舍(非家属区)等不属分离移交工作范围。(三) 工作要求。

──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在这一改革目标导向下,国有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家属区管理实际,积极稳妥推进现承担社会职能的分离移交。

──坚持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分离移交中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对必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城市(镇)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先协商签订交接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坚持多方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改革成本机制,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部分费用,中央财政、省和市县财政根据企业效益、隶属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予以相应补助。

──坚持积极动员,稳妥推进。认真向职工家属区住户作好宣传解释,切实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确保移交期间供水供电和物业管理水平不下降,确保平稳移交。

二、工作任务

(一) 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分离移交事项。列入分离移交范围的企业是工作责任主体。中央驻琼企业由其上级企业领导,省国资委配合协调;省和市县属企业在其集团母公司、总公司领导下推进,已改制关闭破产企业在其托管公司领导下推进。

以分离移交物业管理职能为基础。已房改的职工家属区(含集资建房小区、棚改、旧改等住房产权已归属个人的小区),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物业管理,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尚未房改、产权仍完全归属于企业的职工家属生活区,可以与属地政府协商,整体移交政府,纳入当地政府公租房、廉租房管理;或者移交给国资机构指定的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与原企业彻底脱钩,由接收企业选择或指导住户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接收企业与住户之间只有业主与承租户的关系,住户承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其中符合政策规定的住户的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执行。

根据物业管理实际,相应确定供水、供电分离移交具体事项。小区外部的供水设施移交至各市县自来水公司,供电设施移交至南方电网海

南公司各市县分公司(供电局),小区内部到住户的供水、供电管理方式由物业管理机构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分别商定。

(二) 履行审核程序,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方案等事项,明确双方责任。双方应先签订移交框架协议,办理移交,然后进行改造工程施工。移交企业和接收企业应相互配合,完善分离移交项目涉及的各项手续。

严格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政府机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接收企业为非国有全资的,实行有偿转让,或者协商实行产权归属不变、经营管理权移交。

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企业房改房出售后企业留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余部分应移交物业接收单位,存入房改资金账户,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使用。

(三) 明确管理标准,实施维修改造。海口、三亚、儋州市人民政府要出台相关标准和政策,其他市县参照执行。移交、接收单位在政策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改造,达到《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具体改造标准和费用测算由移交企业提出,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核定。

对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执行,达到分户设表、抄表到户。具体改造标准和费用测算由各市县自来水公司提出,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核定。

对供电设施进行改造,达到分户设表、抄表到户,具体改造标准和费用测算由南方电网海南公司各市县分公司(供电局)提出,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核定。

在改造工程完成前,水电物业设施由移交企业与接收企业(水电物业企业)共同承担运行维护责任,具体事项由双方在移交框架协议中明确。改造工程竣工并在验收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分离移交协议,水电物业设施由接收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分离移交费用支付方式,由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协商决定。移交企业、接收企业对改造移交费用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移交企业向同级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专家组进行审议认定。

三、费用筹集

根据国办发45号文规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

中央驻琼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原政策性破产的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全额承担。

我省地方国有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本级政府财政补助50%,移交企业及其集团母公司(或托管公司)共同承担50%。原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包括海南农垦系统等,申请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分离移交费用。

四、相关保障措施

(一) 明确财务规则。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财务处理依据和

方式作为重大财务处理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中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在进行经营业绩考核时可予以适当考虑。

(二) 妥善安置人员。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职能涉及的从业人员,愿意随移交进入物业管理公司(机构)的,由移交企业与物业管理公司(机构)商定妥善安置,解除与移交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关系;不愿意进入物业管理公司(机构)的,由移交企业按照原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关系妥善安排。

(三) 加强维稳工作。移交企业应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向涉及分离移交的从业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预防和妥善处理由此引发的集访或群体性事件,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四) 其他事项。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其它困难和问题,由相关企业向同级国资机构提出,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处理,必要时向省或市政府请示,妥善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属地政府组织专家作出裁定,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和按时完成。

对涉及道路(绿化带)开挖施工、水电物业企业设施占用土地、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等需要履行报批手续的事项,要简化工作程序,建立“三

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绿色通道”,提供便捷服务,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推荐访问:海南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海南省 剥离 实施方案


[2016年国有企业 [海南省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