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18 17:35:17 浏览次数:次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所出资企业为谋求长期生存与发展,在深入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制定的,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具有方向性、整体性和全局性的企业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及拟采取的实施方案。
所出资企业必须按要求编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第四条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管理的目的,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在企业长远发展中体现出资人意志,促进企业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第六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指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并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客观、公正、科学、统筹;
(五)提高工作效率,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要明确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编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研究经济全球化及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把握本行业关键技术的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地位和变化趋势,全面分析自身及竞争对手的优势和劣势,结合国家及我省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提出明确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实施方案。
第九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年近期、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并与国家和省的五年发展规划相衔接,编制重点为3年近期、5年中期发展规划。企业要编制年度执行计划,并根据执行情况,结合外部环境和市场的变化发展,对规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所出资企业编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参照省政府国资委印发的《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要求,突出主营业务的发展和调整、核心竞争能力的培育、经营绩效的提高和整体优势的发挥。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竞争优劣势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3~5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省政府国资委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投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咨询审议。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及管理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议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
(三)是否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是否坚持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三条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报送、审核程序:
(一)所出资企业按要求向省政府国资委提交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文本及编制说明;
(二)省政府国资委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
(三)所出资企业根据专家组意见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所出资企业将修改后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编制说明和修改说明、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等有关资料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五)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议核准,批复企业执行。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代表,要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程序、行使权力。
第十四条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股权代表,要及时将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报省政府国资委,并按省政府国资委的审核意见,依法行使权力,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第十五条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正式文本,应当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应以核准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为依据,规划外的投融资项目须报省政府国资委严格审查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所出资企业在实施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过程中,应对当年实施情况与发展目标进行对比评价,及时调整。涉及重大调整的,应当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的重大调整主要是指企业发展方向的变化和主营业务的调整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增加和取消。
第十八条所出资企业应依据发展战略和规划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执行计划的制定,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年度实施进展情况于下一年的1月底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十九条省政府国资委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纳入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的办法;
(二)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三)分析研究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际效果,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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