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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资委主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重新修订河北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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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资[2008]1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

操作规则》的通知

(冀国资[2008]13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国资委,省产权交易中心:

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印发,请遵照执行。2005年印发的《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冀国资[2005]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政府令[2004]第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一种或几种相结合的方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产权交易机构是指经河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择确定并公布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第二章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操作程序

第五条转让申请

(一)转让方的资料:

1、《产权出让申报书》;

2、法人资格及权属证明文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转让方承诺函。

(二)标的企业资料: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5、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证件(整体产权出让);

6、改制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复文件;

7、涉及职工安置的须提供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8、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9、金融机构保全意见书;

10、公司章程;

11、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产权交易机构对标的企业资料的审核重点

产权交易机构对转让方提交的以下资料要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出让申请

(一)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是否属于转让方合法拥有,是否取得合法证明文件;

(二)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出让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履行了报批手续;

(三)标的企业的资产是否被司法冻结或设置了抵押、保证、留置和质押等;

(四)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已核准或备案;

(五)标的企业债权债务承接情况,包括债权人的承诺意见或债务转移协议书;

(六)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是否获得了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一)产权转让公告在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审核同意后,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将产权转让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发布,同时应根据项目的大小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刊登1-4次,其中交易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或涉及资产额在1亿元以上的,还应当在国家经济类报刊和上海联交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所或所在区域产权交易市场中一家以上网站上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

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二)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2、转让底价;

3、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4、国有产权出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5、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6、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7、受让方的基本条件;

8、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具体条件;

9、涉及管理层收购的相关信息;

10、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变动后的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转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八条受让方的基本条件

在公开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具体条件

转让方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提出具体转让条件。主要包括:

(一)对职工安置的要求,包括对在岗职工安排,内退、承诺等退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及其预留费用支付的保证措施等;

(二)对债权债务处置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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