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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通知】襄县社保局电话

时间:2022-01-18 17:35:28  浏览次数: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许政[2016]27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09

【实施日期】2016.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许政〔201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9日

许昌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河南省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实现国有企业良性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预防国有经济领域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隶属于我市市级管理的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及国有虽不占控股地位但国有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参股公司。

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条许昌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的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市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国有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的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须经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七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市政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市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三章国有企业

第八条国有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十条国有企业设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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