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有关规范市级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通知]
时间:2022-01-18 17:36:29 浏览次数:次
关于规范市级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
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级各国有控股企业:
为促进企业控制支出,提高效益,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级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太仓市市级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含实质性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旅游车、越野车等用于公务的汽车。
二、配置原则和要求
1、企业配置公务用车应以生产经营和对外交往接待等工作需要为主要用途,坚持配置国产车的原则。
2、企业公务用车配置应根据企业的规模、产值、利润、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合理确定。公务用车配置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领导班子(副总经理以上)人数。除领导班子公务用车外,企业配置机动工作用车按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企业,按一个企业配车。兼职的企业领导人由薪酬发放所在企业配车。
3、企业配置的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车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作为新项目用车,如本企业无新项目,应及时在市级国有企业间合理调剂。需处置或调剂的工程车辆应报市国资办备案。
4、企业如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未完成企业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等情况的,原则上不准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三、购置程序和标准
1、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程序。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应经董事会集体商定后向市国资委提出购买申请,经批复后报市财政局集控办备案(太仓市市级国有控股企业车辆购置审批表见附件一)。企业购车应到政府采购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后,必须以购车企业(法人单位)名义办理落户手续,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形式落户。办理落户手续后,企业应将购买车辆的相关凭证、用途说明等报市国资办备案。企业对于抵偿债权的汽车,原则上应以公开处置方式折现并报国资办备案,如不能折现或用作其他用途的,须按购置程序报国资委审批。
2、企业公务用车购置标准。参照《苏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办发[2010]53号)和《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意见》(太政办[2004]40号)以及《关于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苏财购函[20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使用管理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企业任同一职级职务时使用的公务用车,5年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的标准,可申请更换。因使用年限较长但尚未达到
报废标准需更新公务用车的,须经市国资委批复同意。国有企业领导变动工作岗位,能在企业已有车辆中调剂的,不得购置新车。
2、企业购买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须分别报市国资办备案。外借车辆列入企业车辆配置总额内,不另外增加车辆编制定额。
五、车辆处置
1、企业车辆报废必须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汽车报废规定进行申报,报废的车辆一律要在政府定点汽车报废公司实施定点报废。企业车辆报废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办备案。
2、未达到报废标准但需处置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经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处置结果报市国资办备案。
六、其他事项
1、各企业要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规范管理,提倡节约用车,减少财务开支,积极探索车辆使用管理的新举措。对违反本规定购置、使用公务用车的,经查实后,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2、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企业对现有的公务用车进行清查,并于10日内按规定送市国资办备案(太仓市市级国有控股企业车辆配置备案表见附件二)。
太仓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千里冰封,万里雪飘。望长城内外,惟余莽莽;大河上下,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原驰蜡象,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看红装素裹,分外妖娆。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惜秦皇汉武,略输文采;唐宗宋祖,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成吉思汗,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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