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干部管理规定
时间:2022-01-18 17:37:08 浏览次数: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
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
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
、《中华) ( 以下简称《公司法》要求的企业领导
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党( -党章程》) 、《中国共-产以下
简称《资产法》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
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 章》
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市国(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
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委) 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以下简称“企业
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不副董事长、董事(
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副总裁) ( ) ,总经理( 总裁) 、副总经理
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管资产与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
原则:( 一) 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 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四) 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 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 )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相结合;( 五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1 人,可以设副董事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
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 总裁) 、副总经理( 副总裁) 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 总裁) 负责制,总经理( 总裁)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人、副书记1~2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 1
人。1 委书记
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
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 总裁) 、副总经理( 副总裁) 任期由董
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 一) 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
的;( 二)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
以上的;( 三) 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
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 四)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五) 因工作需要调整职
务的;( 六) 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
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实行聘任
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 日期为准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
年( 含 2 年) 的,均视为任满一届。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
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 一)
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
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业;( 二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四) 强;( 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五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 ) 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级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
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 六) 历
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周岁; 5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50 周岁七)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过具有企业战略规 1 . (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
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一) 董事会成员;2 . 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
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3 . 力
值。
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 经理层成员 1 . 二(
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 .
;3 .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
的能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 三( 党委会成员 1 .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2 .
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3 .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
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
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
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选拔、考察和任免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
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
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
期半年。
不胜任的,;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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