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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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威政发[2018]10号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6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8〕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6日
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国有企业和市管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主要形式有: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不包括建筑类企业的建筑施工项目和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
(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四)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委托理财等;
(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
(四)符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
(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承受能力、资源条件相适应。
第五条市国资委依法对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
(三)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审核企业重大投资决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权限,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
(二)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后评价;
(四)承担投资风险,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对再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及权限;
(三)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四)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分析、报告、监督、考核制度;
(五)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论证、工程设计、实施以及后评价等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除完全市场竞争类市管国有企业投资层级可延伸至三级企业外,其他市管国有企业投资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二级以内。
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包括计划投资总额,资金来源、自有资金比重及构成等;
(二)投资方向与结构,包括主业、非主业投资规模与比重,产业与产品结构安排,投资地域,投资方式,预期投资效益等;
(三)投资项目,包括投资主体、投资额、资金来源,项目主体、前期进展、分阶段进度安排等。
第十条市管国有企业应当将所属企业的投资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股权投资,以及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企业增资。
资产负债率处于重点关注区间(70%以上)的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年度计划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形成投资计划分析报告。投资计划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内外部环境分析,包括主业领域宏观环境及行业发展趋势、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其与规划目标的差距、产品市场前景与竞争力分析等;
(二)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包括投资计划实施对企业产业升级、产权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的贡献,投资所需的技术、人才等要素支撑分析;
(三)资金来源与一级企业、项目投资主体企业承受能力分析;
(四)预期效益与风险分析;
(五)应当纳入投资计划分析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在本年度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未建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审议通过后,于计划年度1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分析报告、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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