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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物业出租 [市国资委有关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

时间:2022-01-18 17:39:02  浏览次数:

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物业

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我市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管理,提升物业使用效益,规范物业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物业租赁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二)本意见所称物业是指市属企业拥有或管理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土地及其附着物(含剥离代管资产)。

(三)本意见所称物业出租,是指市属企业作为出租人,将本企业物业部分或者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等费用的行为。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四)本意见所称的公开招租方式是指企业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开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或根据物业实际自行采取现场报价、专家评审、招投标等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交易方式。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二、基本原则

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属企业物业存量资源优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三、健全制度

(一)所出资企业负责依照本意见及时制定及指导下属企业制定物业出租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物业出租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物业出租、管理、租金收取等环节相应的岗位职责等工作内容,并报送市国资委备案。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二)市属企业应成立定价小组,定价小组成员由负责资产管理的企业领导、相关人员及财务、法律等专业人士组成。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三)市属企业应建立物业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物业的跟踪管理。

四、出租管理

(一)租金底价。租金底价由市属企业定价小组参照物业属地政府机构发布的指导租金标准,结合周边同类同等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者采取评估方式确定。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齐鈞。

(二)租赁期限。市属企业物业出租的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年,免租装修期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如承租方对承租物业有较大投入或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及其他原因需要延长租期或免租期的,经所出资企业审批后可适当延长。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聾。

(三)出租方案。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进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并由企业内部决策机构研究决定。出租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槠挞曉。

.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权属、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出租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出租用途;

.承租条件、租金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租金递增方式、招租方式等。

市属企业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承租人,招租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

潜在承租人的其他内容。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買闥龅。

(四)租赁方式。市属企业原则上应当采取公开方式进行招租,出租物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鋇絨钞。

.出租给市属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自行使用的;

.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特殊要求的物业出租;

物业与土地权属不一致、共有物业,导致不宜公开招租的;

其他特殊情况不宜公开招租并经所出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确认的。

(五)审批流程。市属企业物业出租应当严格按照物业租赁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批,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出资企业审批: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缝勵罴。

.涉及土地租赁的;

.租赁期限超过年的;

.协议租赁事项。

其中租赁期限超过年且涉及土地的租赁事项,由所出资企业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六)物业转租。市属企业出租物业除承租人整体承租各类专业市场、商场、停车场等物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原则上不允许承租人转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物业出租的原最终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转租。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報赢无。

五、招租流程

(一)出租启动。市属企业应积极开展空置物业的招租工作,已出租物业应在不少于租赁期限届满日前三个月启动招租工作。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鯛汉鼉。

(二)交易方式。市属企业物业除符合采取协议租赁的条件外,均应以公开方式招租。其中下列租赁事项,应通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公开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跻馱釣。.物业面积超过平方米的;

.涉及土地租赁的。

(三)信息发布。市属企业通过交易机构公开挂牌招租的,应当通过交易机构公告招租信息;企业自行采取公开招租的,应当通过本企业外部网站、公告、市级以上媒体或相关交易机构的信息平台等方式公告招租信息,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个工作日。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籜葦繯。(四)重新招租。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符合条件竞租人的,企业应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按原租金底价延期组织招租或降低招租条件和租金底价再次组织招租,但租金底价降幅不能超过原租金底价的,降幅超过的应按审批权限重新进行定价审核和出租决策。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届嬌擻。

(五)保密义务。市属企业应当对评估结果、租金底价及竞租人的资料严格保密,防止出现干扰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六、规范管理

(一)合同管理。市属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与经确认的承租人签订合法、有效、统一格式的书面租赁合同。物业租赁合同明确载明承租方、出租物业情况、用途、期限、租金标准和计收方式、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内容。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市属企业应在合同中列明因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和实行“三旧”改造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免责条款。

(二)变更管理。租赁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因重大情况需要变更租赁合同的,由出租方原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变更内容涉及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等核心条款的,应当重新招租。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三)资料管理。物业租赁合同一旦签订,出租企业应在个工作日内录入等数据管理系统,

并做好物业租赁合同的台帐登记,及相关资料分类归档管理。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七、监督检查

(一)合同监管。物业租赁合同一旦生效,出租人与承租人都应严格履行。企业应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加强对出租物业的安全、消防等监管。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二)内部监管。企业是物业出租的责任单位,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租赁行为第一责任人,企业纪检(监察)、资产、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对本企业的物业出租工作进行监督,对物业出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三)国资监管。所出资企业应做好物业租赁情况统计工作,并按季度于每季度首月日前上报市国资委上一季度物业租赁统计情况。市国资委将加强对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工作的指导,每年不定期组织对企业物业出租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四)违约措施。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物业安全,维护企业利益。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五)管理责任。企业相关责任人在物业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出租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八、其他

(一)市属企业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协议,涉及物业出租行为的,应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市属企业安排本企业干部职工(含离退休及历史形成的原国有企业员工)居住、使用的存量公房、拆迁回迁安置房、单车房、车位、车库等物业,以及政策性租赁住房不适用本意见。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聰櫻郐。

(三)市属企业在专业园区、商业综合体整体建设运营中涉及的物业租赁不适用本意见,由一级企业指导市属企业制定相应管理制度。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摇饬缗。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国资委颁行的物业出租管理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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