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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18 17:40:05  浏览次数: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投资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外进行独资、控股、参股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股份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股份公司通过运用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货币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九条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投资管理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条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股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

第三章审批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的审批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总部的投资项目前期调研、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具体工作由投资管理部组织实施,并形成具体的投资方案,逐级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权利机构评审确定后,股份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实施投资行为的具体操作。

第十四条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五条子公司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十六条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股份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申报审批,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总经理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九条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

议等。

第二十条投资管理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四章监控

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领导或投资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对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六条投资管理的工作人员、决策人员要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加强投资风险的控制意识,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七条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资产流失、公司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公司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股份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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