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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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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文件

市公交发字[2012]11号

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国有股股东权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南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指总公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委派会计)或其他身份派驻企业的代表。产权代表按照总公司的意志在企业中行使有关权力,维护企业及总公司的经济利益,对所驻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有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四条总公司所属营运分公司现阶段不派产权代表,但分公司经理履行产权代表职责。

第二章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职责

第五条总公司设立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工作机构设在综合处,主要职责有:

(一)日常事务管理职责

1、任职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和日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经营问题,在任职企业做出决策前,产权代表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将材料收集,提交总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并及时将研究结果通知产权代表,以便产权代表按照总公司意见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权。

2、收集任职企业已做出决议的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和日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经营问题的决议材料,将原件报送总公司办公室,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管理决议材料的复印件。

3、每季度收集产权代表对任职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

(二)考核监督职责

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采用任期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方法对产权代表实行考核监督,重点有经营业绩考核,请示报告考核等。

第三章产权代表的职责

第六条产权代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规,严格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依法维护总公司国有产权

和任职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依据总公司的决定、指示和建议在任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上发表意见和主张,正确行使表决权。

(三)充分发挥国有产权代表的作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参与任职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相关事项。

(五)恪守诚信勤勉的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六)严格遵守总公司的产权代表考核、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章产权代表的报告制度

第七条产权代表应向总公司报告的事项分为三个层次:

(一)口头报告,分管领导授权的事项。在年度经营责任状、全面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授权书》批准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内部机构设置、资产处置、费用报销等事项。

(二)无须总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只须总公司领导传阅的事项。月度、年度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分析,财务状况分

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等。

(三)须总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1、须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定的事项都必须经

总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主要有:

1)年度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5)发行公司债券;

6)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

7)修改公司章程。

2、在年度经营责任状、全面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授

权书》批准范围外的突发、重大的日常经营和投资等事项。

1)发生金额超过年度授权范围内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资产处置、对外担保、捐赠等事项;

2)重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产品价格调整;

3)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薪酬的调整;

4)企业因违法或重大经营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况;

5)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和影响维护稳定的事件。

第八条请示报告的流程和形式:

(一)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产权代表应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议议题和有关内容向总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报告,经总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将总公司意见抄告产权代表。产权代表按照总公司的意见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会议材料决议原件报送总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如材料一时不能印发,可先行向总分管领导口头报告。

(二)产权代表的报告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报送总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并由产权代表本人签名,紧急情况下产权代表可先行口头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三)报告材料(含电话、口头报告)签收后按文件收发制度登记和转办。

第五章产权代表的考核监督

第九条产权代表的经营业绩考核。

1、总公司独资、控股企业产权代表的经营业绩由总公司考核。主要考核指标有:经营收入、净利润、投资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当年未完成经营指标的,总公司相应扣减其年薪收入或做出其他处罚;连续两年未完成经济指标的,总公司解聘其职务,由总公司另行委派产权代表。

2、总公司参股企业产权代表的经营业绩由参股企业董事会考核,总公司行使建议权。当年未完成参股企业董事会确定的经济指标的,总公司建议参股企业董事会相应扣减其年薪收入或做出其他处罚;连续两年未完成参股企业董事会确定的经济指标的,总公司建议参股企业董事会解聘其职务,在有约定的前提下,由总公司向参股企业董事会另行推荐产权代表,由参股企业董事会聘用。

3、产权代表应报告而未报告或未及时报告有关事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考核结果作为对产权代表续聘、奖惩和更换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产权代表的监督

主要监督产权代表是否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是否按总公司的意见行使重大决策权;是否及时向总公司上交企业

年度分配利润;请示报告的事项、时间、程序是否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产权代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公司责令改正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总公司意见在董事会、股东会等重大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2、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3、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4、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5、侵占企业财物或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试行)中所指上市公司产权代表指总公司派驻的特定人员,其请示报告事项和职责按第二章规定执行,对其的考核监督以及法律制约按《公司法》、《证券法》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产权代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子公司产权代表名单:

江西省洪城一卡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谈素云

南昌公用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张文

南昌公交广告传媒公司总经理黄志刚

南昌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刘广华

南昌公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耿

南昌公交巴士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朱同民

南昌顺欣公交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经理黄勇

南昌公交顺畅客车维修有限公司经理毛春生

南昌公交石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春明

南昌机场公交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吴行兵

南昌公交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彭细生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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