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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安徽省国资委

时间:2022-01-18 17:41:11  浏览次数: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11.09

【实施日期】2006.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06]201号)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提高企业国有资本运行效率,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经营预算的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企业在科学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经济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依据企业的发展规划,以拥有的企业法人财产权为依托,对其可支配的资产进行运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计划安排。

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企业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企业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经营预算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省国资委设立企业经营预算咨询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年度安排提出政策导向及其建议;

(二)审查企业经营预算和决算的具体内容;

(三)对企业经营预算的制度建设提出意见;

(四)负责企业经营预算其他有关事项的咨询和审查。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相应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职责权限,开展经营预算工作。

第九条企业的经营预算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经营预算的编制原则和目标;

(二)审议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

(三)组织下达经营预算指标,监督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

(四)审议经营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为经营预算执行单位。各执行单位在企业的统一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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