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裕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_江苏省社保中心网上大厅

时间:2022-01-18 17:41:13  浏览次数: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省财政厅出资设立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国家、省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省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为提高基金管理和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基金另设监督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发改委、经信委、农委、商务厅、城乡建设厅、科技厅以及省财政厅相关负责同志等。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议修改《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基金发展规划;

(三)审议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对基金管理绩效目标进行考核监督;

(五)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作为基金管理常设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负责基金的筹资、组建、投资(退出)、风险控制、投后监管、资金监管等事宜。

第七条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市场化运营,为确保基金投资运营符合省委省政府战略布局,基金运营管理人提出基金具体投资运营建议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批后,方可执行投资运营业务等具体经营事项,并代表政府投资基金持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资产。

第八条基金监督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基金参与方推荐财务管理专业人员中选聘产生,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基金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监督基金的使用;

(三)参与对基金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基金咨询委员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在省内外政府机关、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的专业人员以及律师、注册会计师中选聘产生,对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职责是对基金投资等重大事项提出真实、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第十条基金监督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召集,各委员以独立身份参与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基金主要投资于我省范围内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及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等战略规划的转型升级项目。

第十二条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设立市场化子基金。

第十三条直投子基金从母基金中安排不超过40%的资金,按市场化原则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运营。

第十四条直投子基金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市场化子基金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争取中央资金、吸引市县政府、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设立子基金。

母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

第十六条市场化子基金须在江苏省内注册,并在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投资江苏省内企业(包括总部在江苏的省外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实缴出资的60%;

(二)政府投资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三)存续期满3年后,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适时退出。

第十七条市场化子基金主要对纳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发展规划江苏行动,引领转型升级、创新驱动发展的产业项目,以及具备一定前瞻性、投资大、回报期长、外部效应明显、风险较高的新兴产业领域进行引导性投资。

第十八条基金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融资担保、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未上市企业以及项目进行投资。基金的各类投资可以按照风险及收益偏好的不同,作优先劣后的结构性安排,也可以在收回本金和门槛收益的基础上,对其他投资方给予一定让利。参照基金行业的普遍性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对管理团队作适当奖励。

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投资股票、债券(国债除外)、期货、商业房地产开发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二十条直投子基金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企业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其它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出资的;

(三)投资完成1年以后,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项目尚未开展建设的。

第二十一条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报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按季度及时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办公室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管理工作报告及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基金管理办公室制定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评,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二十六条基金监督委员会受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基金重大投资运营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完善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说明:省政府于2015年9月25日批复同意本办法)

推荐访问:江苏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江苏 省政府 投资基金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_江苏省社保中心网上大厅]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