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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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市管国有企业和市管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形式有: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四)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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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市管国有企业投资层级控制到二级子企业,原则上禁止投资设立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
本办法实施前市管国有企业已投资设立的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应当按照主营业务相近的原则进行规范整合。
第七条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市管国有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市管国有企业实际收到的现金红利,应当在所属企业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20%以上。
第二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预期投资收益、实施期限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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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需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建设的环境和技术条件等;
(四)投资资金构成、资金来源及是否超出财务承受能力;
(五)相关风险分析;
(六)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和市场前景。
市管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包括项目预期归属市管国有企业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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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新行业领域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新行业领域的项目,应当对国内该行业进行全面分析后,再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二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事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与项目研究论证或者责成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下列投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市政府核准:
(一)境外、市外投资项目;
(二)金融投资项目;
(三)10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四)2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2000万元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下列投资项目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不足1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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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不足20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应当在实施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申请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核准申请文件或者《威海市市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3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三)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内容中应当注明经报批后生效);
(五)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七)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八)相关资产评估报告;
(九)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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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原则上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市政府核准的除外。
第十九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从下列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
(三)符合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比重合理(一般为30%以上);
(五)投资项目有利于突出主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控制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及产业链延伸范围以内;
(六)设立企业控制在投资层级内;
(七)其他方面。
第二十条国有控股企业章程对投资管理有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投资决策,但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事先按照本办法要求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报相关材料申请审核,委派的国有股东代表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上发表意见。
第五章投资项目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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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在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书面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投资额超过预算20%以上、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
(二)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控制权转移;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
(四)因融资计划受阻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建成后效益可能大大低于预期;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建立市管国有企业投资年度统计分析制度和季报分析制度。市管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写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变化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于3月底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按季度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将市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纳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对有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规定上报行为的,以及所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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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营业收入比预测值低30%、销售利润率比预测值低20%的,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薪酬。
第二十五条市管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未严格执行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其他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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