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1-18 17:41:57 浏览次数:次
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建立内部约束机制,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将公司资金投放于某种对象或事项,以取得一定收益的活动,主要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以及对外股权和债权等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公司对投资管理实行全过程“阳光管理”,包括项目前期、计划安排、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评估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确保投资可控、在控,以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和各单位的积极性。
第二章投资范围和类别
第六条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第七条公司主要投资于电网项目,投资突出电网发展和安全运行的需要。公司根据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适度投资
有利于改善职工工作环境,提高职工素质的项目。公司禁止低效或无效投资。
第八条公司投资包括省公司统筹安排的投资和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财务状况自行安排的投资。投资项目分为大中型电网基建项目、小型基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营销项目、科技项目、信息项目、环保项目、电网二次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等。
第九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可以使用折旧返还资金自行安排项目。自定项目应按“效益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确定。对于附表“使用折旧返还资金需报省公司批准的项目”规定的项目,需按程序报省公司审批。
第十条对外进行股权和债权投资,必须达到合理收益水平,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投资决策与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程序执行的各个环节、执行的具体结果应按“阳光管理”的要求予以公示或公开。
第十二条省公司投资的项目,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专业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投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三)对于大中型和复杂的项目,需要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对于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也要编制必要的设计文件和预算)。小型和简单的项目,应编制和审批必要的设计文件和预算。
(四)编报和审批投资计划;
(五)编报和审批资金计划;
(六)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决算;
(七)大中型电网基建项目中的枢纽站和主干网架项目、电网技术改造的重大项目需开展后评估。其他项目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自行安排投资的项目,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出项目计划并报省公司批准或核备;
(二)编报和审批资金计划;
(三)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省公司层面的专业规划由省公司负责编制和滚动修订,并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司系统各单位的专业规划由本单位编制和滚动修订,报上级部门批准。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开展可行性研究,不安排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公司或公司系统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现状
(二)建设依据
(三)主要建设内容
(四)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
(五)建设年限
(六)资金来源
(七)投资估算和经济评价
(八)必要的附图、附表等
第十六条禁止把投资项目分拆后上报。省公司投资项目审批按如下权限进行:
(一)大中型电网基建项目
(1)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由省公司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后,按项目核准要求编制核准申请报告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
(2)22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公司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后,按核准要求编制核准申请报告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
(3)11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公司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后,按核准要求编制核准申请报告向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
(4)35千伏及以下电网项目,由各供电公司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公司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核准。
(二)小型基建项目
(1)对生产性小型基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为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省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2)对生产性小型基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公司系统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公司审批。
(三)技术改造项目
(1)单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省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
(2)单项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系统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公司审批。
(四)营销项目、科技项目、信息项目、环保项目、电网二次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置项目
由公司系统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由省公司按要求编制相关报告上报上级部门。
(五)对非生产性投资和对外投资等项目,投入自有资金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省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网公司审批;投入自有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省公司审批。
第十七条对于公司系统各单位自行安排的不属附表规定的项目,由公司系统各单位自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纳入
公司计划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按项目类别报省公司核备。附表内项目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计划报省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经省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当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投资估算超过10%及以上的,应重新报省公司审批。
第四章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十九条省公司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对于电网大中型基建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第二十条公司用于资本性项目的资金来源有:
(一)公司税后留利;
(二)折旧;
(三)工程结余资金;
(四)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
(五)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
(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七)公司债券;
(八)其它可用于工程项目投资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项目所需的债务融资,省公司为债务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融资数量根据投资需要、负债情况和公司经营状况综合分析确定,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投资项目备用金。年备用金额度为公司年度总投资的10%左右。备用金用于年度计划外急需建设的项目,由专业部门提出需求,经发展策划部初审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四条公司鼓励各单位加强管理,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公司系统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工程节余资金根据省公司相关规定留存于本单位,并用于本单位项目投资,不与其它单位作横向平衡。工程节余资金的使用需按规定报省公司批准。省公司根据公司系统各单位节余资金状况,优先安排项目。
第五章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资金计划管理,纳入公司综合计划。资本性资金支出和融资计划纳入公司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自行安排投资的项目也需按季度编制和上报资金计划。
第二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或项目计划是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依据。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或未审批项目计划的项目不安排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公司系统年供电量达到40亿千瓦时及以上的县级供电公司计划管理实行单列。即:县级供电公司依据所在地区统一规划,直接上报项目需求计划、投资计划和资金配置计划给省公司,同时抄报所在市供电公司;计划经省公司审核后,直接下达给
县级供电公司、同时抄送市供电公司。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三十二条的时间安排及时开展前期工作,审查确定相应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资金计划建议,经公司综合平衡,预算委员会批准后上报和下达。
第三十条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包括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满足续建项目,适当安排新开工项目。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单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按季度编报资金计划,省公司综合平衡后下达。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资金计划。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进展和批准情况及时编报、调整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年度计划的上报与下达时间为:
(一)省公司1月底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二)7月底前各有关单位向省公司上报年度调整计划建议和下一年度框架计划。对于需要调整的项目和指标,需说明原因。
(三)8月中旬前省公司各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项目本年调整计划和下一年度建议计划。
(四)9月中旬前省公司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五)10月底前省公司下达各有关单位本年度调整计划。
(六)11月份各有关单位向省公司上报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省公司综合平衡、批准后在次年的1月底前下达该年度的计划。
季度资金计划的上报与下达时间为:
(一)每季末月15日之前各单位上报下一季度资金计划。
(二)每季初月10日之前省公司下达本季度资金计划。
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投资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度、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四条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全过程建设管理,对已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到位、工程造价、质量、工期和生产准备等,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强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项目法人、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按照国家和公司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周期和投资。
(一)大中型电网基建项目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可研估算,若确需突破,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分析,再经省公司审查同意,但不得超过可研估算的10%。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估算10%的,应重新报省公司审批。
(二)其他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可研估算。
(三)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建设周期。
(四)初步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可研批复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可研批复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工程竣工投产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公司投资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本部发展策划部是投资管理的归口部门。公司本部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主管项目的立项和实施工作。
(一)发展策划部
(1)负责拟订公司投资经营策略,编制电网发展规划,负责大中型电网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提交以前的前期工作,包括项目核准、可研审查、可研批复、设计任务的协调落实等。
(2)负责小型基建项目的规划、可研审查、可研批复、初步设计审查、初步设计批复。
(3)负责审核技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计划。
(4)归口审核各类项目投资并纳入计划管理。
(5)归口负责电网建设中大宗设备的选型工作。
(6)负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平衡、审核、上报、下达。
(7)负责跟踪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8)负责资金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9)负责投资统计工作。
(二)财务部
(1)负责公司投资能力规划的编制。
(2)负责测算并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能力,提出公司年度预算建议。
(3)负责工程节余资金的统计和管理。
(4)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落实。
(5)配合季度资金计划下达。
(6)负责项目竣工后的财务决算。
(7)配合年度计划的综合平衡工作。
(三)生产技术部
(1)负责电网技术改造规划的编制。
(2)负责技术改造项目技术方案论证,提出项目建议计划。
(3)负责10千伏及以下基建项目的确认。
(4)配合季度资金计划下达。
(四)营销部
(1)负责营销发展规划编制。
(2)负责营销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可研审查、可研批复。
(3)负责编制营销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公司综合平衡批准后下达。
(4)配合季度资金计划下达。
(5)负责营销项目的实施。
(五)科技信息部
(1)负责科技、信息发展规划编制。
(2)负责科技、信息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可研审查、可研批复。
(3)负责编制科技、信息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公司综合平衡批准后下达。
(4)配合季度资金计划下达。
(5)负责科技、信息项目的实施。
(六)电力调度(交易)中心
(1)负责电网二次系统技术规范的制订,负责二次系统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市、县级供电企业调度、通信、自动化的规划评审。
(2)负责电网二次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提出项目计划建议;参与电网二次项目(含新建和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并按性质纳入相应项目管理。
(3)配合编制电网二次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公司综合平衡批准后下达。
(4)配合季度资金计划下达。
(5)负责组织电网二次项目的实施。
(七)基建部
(1)负责220千伏及以下电网基建项目初设、概算审查和批
复,500千伏电网项目初设和概算报审;负责电网技改项目设计、概算审查。
(2)牵头排定电网基建项目年度节点进度。
(3)负责电网基建项目、电网技改项目的工程实施管理。
(4)负责环保规划编制;负责环保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可研审查、可研批复;负责环保项目投资计划建议编制、环保项目的实施。
(5)配合季度资金计划下达。
(八)总经理工作部
(1)负责公司本部发展规划的制订。
(2)负责编制公司本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
(3)负责编制公司健康中心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
(4)负责提出主管项目季度资金需求计划建议。
(5)负责主管项目的实施。
(九)人力资源部
(1)负责编制培训资源规划。
(2)负责编制培训中心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议。
(3)负责编制主管项目资金计划建议。
(4)负责主管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九条供电公司应根据各类项目管理要求,编制相应的专业发展规划,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的实施。相关
工作由供电公司各有关部门根据权限和职责分工以及省公司各专业部门的要求开展。
第八章投资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条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对投资行为和投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与考核。其他有关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投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必须认真纠正和整改,有关投资项目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四十二条公司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公司统计制度和月度分析制度,各单位应及时将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定期上报。
第四十三条公司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后评估在项目竣工后1至2年内完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公司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
第四十四条公司逐步建立投资与效益挂钩的考核机制,加强项目的投入产出分析。新增固定资产应与各单位下一年度资产经营目标挂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公司逐步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通报批评外,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公司各项目主管部门制订。
第四十八条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公司负责解释。
附表:
使用折旧返还资金需报省公司批准的项目
说明:
1、生产管理用工器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出版印刷设备、视听及影像设备、空调设备、计算机类设备(含投影设备)、其它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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