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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措施研究

时间:2022-03-14 10:12:58  浏览次数:

摘 要: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协同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模式,英国已经建立起法律、制度、财政等保障措施促使校企合作的良好运行。其主要经验是,明确管理部门分工职责、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力量、健全校企合作法律、完善制度建设、调控财政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这些经验对我国校企合作保障措施的建设具有一定启示。

关键词:校企合作;保障;英国

作者简介:张瑞,女,沈阳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比较职业教育;徐涵,女,沈阳师范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所长,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基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 G7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7747(2017)22-0050-04

校企合作是学校和企业协同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模式,英国已经建立起法律、制度及财政等保障措施促使校企合作的良好运行。英国在这些方面进行一系列有益的探索所取得的经验,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体系的确立,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英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状

(一)管理机构

英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管理体制最显著的特征是在政府的统筹下,教育行政部门、公共机构和民间组织明确分工、协同合作来提高校企合作的管理质量。英国政府的管理机构是由中央和地方教育行政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央负责宏观的统筹管理,地方行政的职责在于监督各项法律、政策的实际执行,两者分工明确,保障各项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有效管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此外,英国设立了专门机构以协助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管理。教育部(DfE,Department for Education)是英国统筹管理教育的部门,在职业教育领域主要是负责18岁以下的职业教育。商业、创新与技能部(BIS,Business,Innovation and Skills)主要负责年龄在19岁以上人员的职业教育,职责包括职业教育政策的制定与监管,对技能培训提供财政支持等。2016年商业、创新与技能部与能源与气候变化部(DECC,Department of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合并为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BEIS,Department for Business,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课程与资格委员会(Curriculum and Qualifications Committee)负责的是国家职业资格(NVQ,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的相关工作,工作内容不仅包括具体资格标准的制定与修改,还要监督颁发证书的机构是否按照标准对考证人员进行鉴定,此外,还要随时关注社会的发展需要和国内外职业的资格需求以便及时更新职业信息;标准与测试机构(STA,Standards and Testing Agency)负责监督资格证书的颁发和质量的考核,管理国家的评估工作,开发高质量的课程和符合标准的资格及考试监管并进行评估评价等,该机构的前身是资格和课程发展局(QCDA,Qualifications and Curriculum Development Agency);行業指导机构是民间组织机构,是行业界的代表,在国家教育部与课程与资格委员会的指导下,各个行业指导机构制定自己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得到国家教育部和课程与资格委员会的批准后才能实行。

同时,英国实行社会共同合作的模式,在政府主导管理下鼓励中介组织发挥作用。中介组织的工作主要是辅助管理校企合作。例如,英国有25个行业技能委员会(SSCs,Sector Skills Councils),雇主拥有更多的机会与政府管理机构对话,表达他们的需求,并对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 而且,借助中介,企业还可以寻求与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以争取国家的投资。[1]此外,在监督管理方面,企业也承担了一定职责,除了提供经费和设备等技术支持外,还需要承担育人责任,如实习场所的提供、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改、配合学校对课程建设给予意见等,以此体现出校企合作的全面性和企业承担育人责任的全面性。[2]正因为管理体制的完善才使得英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保障机制良好运行。

(二)实践模式

英国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在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框架下实施的,具体实践模式是学校与行业共同参与。职业学校的教育主要在继续教育机构实施,职业技术培训由国家行业培训中心、地方培训中心或就业指导中心、企业培训机构等实施。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合作的主要方式有三种:(1)工读交替的课程模式,也称“三明治”课程模式。主要特点是采用“理论—实践—理论”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课程中有学习的学期和工作的学期,学生先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和技能,之后在工作学期时进入企业中顶岗实习,参与企业实际工作,增长经验,最后再回到学校将实践中习得的宝贵经验反思反馈到学校的再学习中,并完成最终的考试、考证。[3](2)学校与企业共同开发专业、课程。每个专业都设有专业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企业与学校的代表构成,共同负责该专业教学大纲的制定、实施,并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不完善部分需要调整和修改。(3)企业评估学校的教学效果,为使职业院校教学内容符合不断变化的企业需求,各个行业企业可以根据制定的职业能力标准和自身发展需要对学校进行教学质量评估。[4]

二、英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保障措施

(一)法律保障

英国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定较早,最早可追溯到1562年的《工匠徒弟法》,对职业教育后续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此后,随着时代的变化,英国的职业教育法律不断完善,从19世纪的《工厂法》《技术教育法》,到20世纪的《巴特勒法案》《产业训练法》《就业与训练法》,至20世纪末期,逐步形成了较完善的职业教育法规体系。[5]

针对校企合作方面,英国在法律上做了相关的具体规定。例如,1964年出台《产业训练法》,对职业培训的管理机构、财政分配和培训组织等方面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训练部分的职责从雇主移交给政府统筹管理,使职业教育和工业训练结合,实现产业与教育双方的沟通合作,同时,还设置了“产业训练委员会”监督保障产业训练的进行。这标志着英国传统工业训练与教育衔接起来共同合作,这也是英国第一次颁布关于国家培训的相关法律,成为其他国家改革职业训练的重要借鉴。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经济危机的出现,失业率增加,为解决失业人员数量不断增长的问题,1973年,英国出台《就业与培训法》规定,建立“人力服务委员会”指导职业教育的各项工作,统一管理培训和就业,调控职业教育学生与就业市场需求的平衡,一方面,需要吸引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另一方面,说服企业参与到职业教育中,促进校企合作的进行。1986年,英国成立国家资格委员会(NCVQ,The National Council of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制定了国家职业资格(NVQ,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20世纪90年代,职业教育政策发生了“革命性转变”,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开始关注以市场需要作为目标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定以企业为本的职业教育培训计划,颁布《21世纪的教育与培训》白皮书,校企合作作为企业为本的教育培训重要形式,企业在职业培训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政府对企业的经济补贴也增多。

(二)制度保障

英国初期的职业教育体制主要是采取学校职业教育形式,到20世纪中期,随着“综合中学”的出现,产业训练纳入职业教育体系,逐步形成企业与学校共同负责职业教育的制度形式。以此为基础,英国建立了国家资格框架,以能力为本位,双轨并行。[4]在资格框架下,所有的国家认证资格一目了然,职业资格与普通资格可以转换,只要符合资格标准的要求就可以进行不同资格、不同级别的转换。另外,英国在国家职业资格的基础上,自1992年开始,英国推行普通国家资格(GNVQ,General National Vocational Qualification)(见表1),该制度主要是为14~19岁青少年提供职业领域的全日制证书课程。

英国职业教育资格框架的推行为职业教育与企业培训提供了保障,使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间实现了转换,学习的方向和选择增多,学生的选择空间更大,增强了校企合作的吸引力。

(三)财政保障

在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上,英国主要依靠是政府和企业双方的投资,根据质量评估分配资金。

1.国家是职业教育投入的主体,职业教育经费中政府投入约占70%~80%,有统一的经费标准。在2010年4月之前,主要由学习技能委员会(LSC,Learning and Skills Council)提供经费支持,4月之后,英国政府机构重新调整,职责重新分配,由技能资助局(SFA,Skills Funding Agency)接替学习技能委员会,负责经费拨款。拨款的金额是与教育质量相联系的。财政拨款主要能够保证学校方面的工作效率和实际利益,当校企合作中双方出现的利益不协调、责权不公平等问题时,技能资助局能够及时地拨款填补空缺,使校企合作继续进行。[6]

2.企业也承担一部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成本,主要方式有4种:(1)征收职业教育税,企业每年要把至少1%的支出工资缴纳出来,作为训练的费用;(2)用助学资金的方式为学生提供资助;(3)为教育提供场地、设备、技术等的支持;(4)鼓励企业自己建立职业技术学校,自给自足。[7]当然,若想提高企业的参与度就需要关注企业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英国政府提供了许多的优惠政策,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学校和企业之间合作的可能性。例如,英国政府对企业进行公共拨款,以此减少培训中企业需要投入的经费,而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只是学徒的工资,并且,这些工资换来的是学生在企业中学习时的劳动力,从整体上看,企业的经费投入并不多。

3.政府会通过职业教育项目资金为校企合作投资,例如“现代学徒制”的实行就是作为校企合作的一种项目形式开展的。另外,英国还设立了职业教育基金会,提供经费支持,为校企合作的提供财政支持。

三、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启示

尽管中英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国情不同,但是,在职业教育领域,两国都曾面临着相同的问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意愿低。为了提高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积极性,英国在法律、制度以及财政支持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其间的经验对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保障体系的确立,提供了可以参照的路径及方式。

(一)健全法律体系

立法是保障校企合作正常运行的一个强有力的途径,我国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还处于完善与修订阶段,虽然现有一些职业教育相关的立法,如《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但在校企合作方面缺少具体立法,对企业和职业院校没有强制性规定,也没有鼓励性办法,校企双方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依据。这种双方“自主签合同”的形式,增加了校企合作的不确定性,校企双方的权力缺少法律约束,利益缺少法律保障,导致校企合作的吸引力并不大。另外,我国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过于概括笼统,执行者很难根据法律来实施具体操作。因此,为保障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顺利发展,从法律角度看,国家应该继续修订与完善相关的法律,以《职业教育法》为基础,结合校企合作的特点,为相关管理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及实施办法,明确校企合作涉及到的管理部门、机构以及行会组织,将各个领域的职责划分明确;同时,也要对校企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例如,就校企双方签订合同,应在法律上做出相关的具体规定,包括学生在学校学习的师资配备,学校要以人才培养的需要出发,制定课程内容,也包括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工作安排、实习工资、住宿安全等,让学生在学习、工作期间都能得到保障。一旦出现问题,不仅是学生,校方或企业都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随时关注法律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对实施的成效进行评估,不断修订与完善,使校企合作的法律体系更加规范化。

(二)完善制度建设

校企合作良好的运行需要合理的制度建设。我国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体系,由政府部门及行会负责其开发和监管。资格证书体系应与学历水平衔接,使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学历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同时,与资格证书相对应,各个行业的职业标准也应有相应调整。既为职业标准,就要充分考虑企业在实际用人时的需求,以其岗位需要为基础制定标准体系。为应对随时变化的市场需求,职业标准也应适时进行调整和更新,同时,还要注意向国际标准靠拢,促进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能够得到国际认证。在这样的制度下,校企合作培养出的学生可以在毕业后有更多的选择空间,既可以选择在企业直接就业,又可以选择转到高校继续求学,或者通过职业资格在国外获得认可而求职。

(三)调控财政拨款

经费支持是保证校企合作良好运行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对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对教育的投入也在持续增加。而作为职业教育的一部分,校企合作也应得到政府的财政保障。企业的目标是追逐利益,只有得到实质性的合作收益,企业才愿意主动参与校企合作并提供一干支持。对此,政府可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通过奖励、资金补贴或减税等优惠政策,刺激和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而且,参与更多,投入更大,获得的优惠也会更多。对于自身还不足以投入足够的经费的小型企业,国家要加大扶持力度,减免税收,降低企业投入的成本,使学生在企业中实习的成本不成为学校和企业的负担,以此吸引企业帮助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在校企双方合作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等问题时,政府应及时处理,协调双方利益,促进校企合作顺利发展。

此外,可以发挥行业协会的中介力量与作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调动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建立由政府主导、行业引导、企业参与的办学宗旨,切实推动校企合作的快速发展。据此,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中介力量,寻找愿意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根据需求,匹配后向职业院校推荐。同時,行业协会也要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的用人需求和市场未来发展进行充分的调研和科学预测,以帮助学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行业协会还要制定职业标准,并对职业资格证书进行考核评估。总之,行业协会作为校企合作双方的中间人,需要努力协调配合两方的需求,使之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 姜强,张正玉.德、英、澳三国高职校企合作机制建设的经验研究[J].成人教育,2014(10):109-112.

[2] 张法坤,梁幸平.现代学徒制模式下校企合作机制构建研究[J].中国高校科技,2015(12):54-56.

[3] 周秀芝,李中晶.中外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实践模式对比分析[J].国外职业教育,2016(3):39-41.

[4] 耿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1.

[5] Anna Mazenod.Education or training?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apprenticeships in England[J].Joumal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 Training,2016(1):102-117.

[6] TS Office.Skills for Growth:The National Skills Strategy[R].Department for Business Innovation&Skills,2009.

[7] 李衔.英德日澳高职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江苏商论,2016(3):82-85.

[责任编辑 金莲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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