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2-03-14 10:24:14 浏览次数:次
[摘要]目前,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理念观念滞后,缺少地方政府支持;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职责界定不明晰,各方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全员育人机制建立缺失,激励不到位,校企合作的育人效果不明显;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互融不协调,校企合作的育人环境建设有待加强。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失衡,诉求不一致,难以找到平衡点和切入点,因此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及法规,建立地方政府统筹,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四方合作的育人机制及保障机制,探索合作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有效渠道和途径,切实提高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
[关键词]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对策
[作者简介]崔愿玲(1974- ),女,北京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管理与高职英语教学。(北京100176)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4-0030-02
校企合作是高职院校育人机制的关键要素和途径,育人机制则是深化校企合作的基础和平台。通过建立校企合作育人机制,不仅扩大了育人参与范围,将地方政府、行业及企业纳入育人范畴,深化了育人内涵,而且对于探索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四方合作育人机制的建立及运行有重要意义。
一、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存在的问题
1.理念观念滞后,缺少地方政府支持,校企合作的育人机制建立难度大。目前,一些地区的高职院校、企业以及地方政府和行业观念理念落后,对校企合作的必然性、必要性及育人机制的建立缺乏深层次的认识,统筹协调不够,主动性和积极性差。
第一,学校方面。有的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存在盲目性,没有从根本上理解和把握校企合作的实质内容以及对高职办学的含义;有的高职院校尽管有合作意向,但校企双方理念上存在差别,行动上难以协调;有的高职院校自身建设存在诸多问题,与企业合作仅限于购买实验实训设备,在校企合作育人方面考虑不多,理解不深,呈消极状态。
第二,地方政府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对高职教育存在偏见,认识模糊、不到位,对推进职业教育发展、促进校企合作重视不够、力度有限,没有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效益和长远发展考虑,忽视了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尤其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对地方经济的推动和支撑作用。
第三,行业、企业方面。一些行业、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认为育人是学校单方面的任务,与自身没有关系。有的企业虽然认识到人才培养的重要性,但苦于育人周期长、费时、费力、费钱,人才流动性强,因此宁愿去市场上招聘人,也不愿意与学校合作育人。
2.国家政策法规不健全,职责界定不明晰,各方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是,并没有对地方政府、行业、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义务做硬性规定,在操作层面缺少具体的政策和配套的实施细则。正是政策法规上的缺位,法律层面权威指令的缺失,导致制度层面没有刚性制约,仅提倡和鼓励层面的“软指标”“虚要求”,行业、企业在校企合作育人方面就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3.全员育人机制建立缺失,激励不到位,校企合作的育人效果不明显。全员育人在具体化的制度及机制建立上存在缺失,在制度建立上仅局限在高职院校内部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建设领域,没有建立相应的奖惩和激励机制,造成全员育人的稳定性、长效性和有效性差,校企合作育人落实不到位,存在不够全面、广泛和深入等现象,育人效果不明显,通常表现为学生缺乏职业精神、职业素质,职业技能不高,吃苦耐劳精神差,团队合作意识差,协同意识差等。
4.校企文化的互融不协调,校企合作的育人环境建设有待加强。高职院校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创新意识不够,自我封闭,缺乏和企业文化的交融和对接,没有整体的规划、设计和协调,往往在与多个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甄别吸收不同企业文化融入校园文化时,文化主体不明确,出现杂乱不堪,视听混乱的文化现象,既影响校企合作的育人质量,也难以真正发挥文化育人的功能。
二、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各方利益关系失衡,诉求不一致,难以找到平衡点和切入点。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学校,由于各自性质、隶属归口及利益关系的不同,管理、考核与奖励、约束的机制不同,难以找到利益及诉求的平衡点和切入点。《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虽然明确规定了政府、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但在现实中,高职教育仍处于“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大环境下,一直处于沟通不顺畅、协调不得力的境况,造成校企合作中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地位不明确,没有合法权利来弥补政府职能的不足。行业协会在校企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充分发挥其资格认证、提供信息、沟通行业企业与高职学校、履行质量评估、监督管理的职能。企业在具备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由于缺失保障其利益的政策及激励措施,没有利益对等的回报,造成企业缺乏主动参与意识,在校企合作上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需要在设备经费、人员费用、差旅费、补助费等方面有足够财力支持,但政府的激励更多的是政策上的倡导,在财政经费投入上仍显不足,难以满足校企合作的要求,难以激发高职院校的积极性。
2.激励保障制度缺失,评价难量化,检查考核及激励措施不到位。完善的激励制度和监督制度是校企合作有序育人、有效实施的保障。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全员育人落实不到位、育人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是激励制度和监督制度缺失。目前,国家出台的法律中只有《职业教育法》对高职校企合作有所规定,但其作为一般性法律文献不可能对校企合作进行全面规约,更具体或更全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政府背景的专门监督机构对校企合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也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高职院校和企业内部对双方合作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监督保障也不健全。在校企合作方面的奖惩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更多的是对不履行义务及不合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而仅有的激励措施就是免税或税收优惠,激励方式单一,力度有限。
3.重硬件建设,轻文化建设,高职院校的校园文化建设特色不明显。当前高职院校面临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重大机遇期,但发展进程还处于注重物质文化和硬件建设阶段,校园文化在人才培养和人格塑造上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校园文化建设特色不明显,大大削弱了文化育人机制创新的效果。由于财政资金投入有限,高职院校更愿意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校园基本建设和申请购买实训及教学设备,客观上造成重硬件建设、轻文化建设的倾向。大多数高职院校建校时间短,物质基础相对薄弱,文化积淀相对不深,文化底蕴和文化氛围尚未形成,在校园文化管理与建设上还没有将“职业教育”的特征与之紧密结合起来,还没有真正认识到提高高职院校办学品位、树立学校品牌、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此外,大多数高职院校缺乏科学、规范的文化育人机制创新的考核质量评价体系,造成教师在文化育人的具体教学中各行其是,难以对其创新的水平及质量进行评价,进而影响到文化育人机制创新的效果。
三、创新校企合作育人机制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政策及法规,建立地方政府统筹校企合作的育人机制。第一,完善相关政策及法规,制定地方性的鼓励和保障法规。首先,根据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明确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育人义务和职责,尽快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办法》,在法律层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地方政府必须制定出台促进高职教育的地方法规,建立激励制度,加强考核及检查。其次,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仅限于倡导和鼓励,应该有强制性的规定,尤其要明确地方政府在推动校企合作育人方面的职责,并加强检查考核,要把支持高职教育发展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部分。最后,制定有关行业协会的政策法规,出台鼓励措施,发挥行业协会及其组织的作用,使其在“教学指导、实习指导、教材指导、评价指导、规划指导、教师队伍指导、人才需求指导、专业布局指导”八个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的校企合作育人机制。首先,地方政府必须肩负起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职责,统筹协调区域内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育人机制,并负责指导和组织落实。其次,地方政府应发挥政令推动的优势,从有利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政策倾斜、税收优惠、物质奖励、固定资产折旧以及贷款、投融资等方面出台地方性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严格规定和要求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参与有关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及育人,并在各种社会评选、评比活动中优先考虑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企业,提高企业家参与区域管理及校企合作办学的动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第三,建立校企合作的育人发展基金,多方筹措经费保障。地方政府要建立校企合作育人的成本分担机制,牵头建立校企合作育人发展基金,多方筹措资金,既要有政府财政投入,也要有行业、企业、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的投入,还应有社会力量的参与,以及企业家、公民个人的捐助等。地方政府要建立行业、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多方人员参加的校企合作育人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定期研究资金筹措方案及基金使用计划,公开资金使用用途及明细。
2.发挥办学育人平台作用,创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育人全面互通机制。第一,吸引企业主动参与教育教学。重点研究和制定办学平台内部运行机制,成立专门的日常办事机构,定期举办工作布置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等活动,让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的领导、专家、工程技术骨干及人员尽可能地多参与高职教育办学活动,主动参与教学改革,修订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参与日常实践教学,接纳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并评价学生实践教学的效果;参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及职业生涯规划,辅助跟踪毕业生职业成长和发展等,为高职院校培养高质量人才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二,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培养职教师资的运行机制,设立“双带头人制度”,强化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双带头人是指一个专业要配备两名专业带头人,即高职院校的专业带头人和行业、企业的专业带头人。一方面,双带头人确保高职院校专业建设的方向和重点,确保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企业实际需求的高度“吻合”;另一方面,通过下企业实践锻炼,保证教学内容及评价考核与企业要求和企业标准的一致性。
第三,全面育人,全员育人。高职院校要兼顾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的诉求和利益,发挥学校育人优势,组织学生参与地方社会管理和服务、社区工作、志愿者行动、爱心关怀等,也可以让教师和学生帮助企业解决一些生产上的科研攻关和技术、工艺改进问题,帮助企业解决职工分流、安置以及转岗技能培训等问题。同时,企业可以让学校组织学生参与企业的职工联欢会、文艺演出、职业技能比赛、会务服务等工作,让学生亲身感受真实企业活动,领略真实企业文化,实现全面育人的目标。地方政府应该统筹区域内的资源,调动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开展全面育人、全员育人,既为高职院校学生社会实践创造条件,也为区域社会和谐发展、和谐共建探索途径、创新机制。
3.创新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完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育人保障机制。第一,制定高职学院章程,明确校企合作育人职责。高职院校应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制定高校章程的有关文件及精神,抓住有利时机,借助制定学校章程的契机,界定清楚办学宗旨、办学定位、办学方针,明确校企合作在高职院校办学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理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办学育人机制和模式,为深化校企合作育人,实现全员、全方位育人的制度化、规范化创造制度保障和基础保障。
第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校企合作的育人质量提供保障。高职院校应搭建好校企合作对接平台(联合体),建立协调分工、合作共建的工作机制,与行业企业共同分析专业发展趋势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能力结构,构建符合技术技能型人才成长规律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体系、课程标准以及人才培养质量评估标准。搭建“平台 + 模块”的基于工作过程的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通用技术应用能力。完善“双证书”制度,将课程考试考核与职业技能鉴定结合,倡导和支持与国际知名企业合作开发“课证融通”类课程,把国际职业资格标准和行业技术标准等引入教学内容中,使学生在完成课业的同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由政府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第三,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为实现校企合作育人创造机制保障。高职院校实行按岗聘任、按聘期管理,教师岗位、管理岗位以及工勤岗位应全部实行岗位聘任,变革原先教师完全按课时聘任计酬的做法,全部岗位面向校内外招聘,实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破除高职院校外请师资的瓶颈,让企业人士可以自由、灵活地受聘为高职院校兼职或专职教师,心无旁骛地为学生授课、做讲座并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弥补高职院校实训、实践师资不足的缺陷,切实加强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
第四,探索管理制度改革,为实现校企合作育人提供后勤及服务保障。为方便校企合作,便于企业专家、技术骨干及工程技术人员到高职院校兼职授课或指导实践教学,高职院校应探索管理制度改革,配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及作息时间,优化班车路线,改革考勤及考核制度,全方位服务和保障校企合作育人的需要。
4.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探索建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文化育人机制。高职院校要通过校园文化建设,把校园文化贯穿于各项工作和制度规范之中,不断丰富形式和载体,倡导校企文化融合,并发挥校园文化主渠道、主旋律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校园文化的导向功能、陶冶功能、整合功能及凝聚功能,强化文化育人,树立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理念和道德行为,指导师生员工的日常行为规范。同时,要形成高职院校独特的校园文化体系,激发和凝聚师生的内在动力。通过校园文化建设发挥企业文化、职业精神的育人功能,统筹并科学指导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的有机“融合”,形成校园文化与企业文化“交相辉映,互融共通,共同促进,合作育人”的良好局面。注重对教师的人文精神培育,塑造高素质、高技能的教师队伍,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过硬的技能水平影响和指导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振洪.基于校企利益共同体的高职育人机制探索[J].教育研究,2011(10).
[2]杜春玲,宋战路.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育人机制创新的思考[J].社科纵横,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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