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完善
时间:2022-03-14 11:02:36 浏览次数:次
摘要:本文采用實证分析的方法,选取某基层检察院为样本,对该院最近六年间(2006-2011)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的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加以总结分析,概括得出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判与剖析,结合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与工作重心,提出了现阶段基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主要的工作改进方向和解决工作难题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问题 对策
一、某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概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民商事领域的社会矛盾得到凸显,并越来越多的以诉讼形式进入到司法领域当中,给我们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6年到2011年期间,该院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19件,提请(含建议提请)抗诉68件,提出检察建议23件,息诉28件。在提请(含建议提请)抗诉和提出检察建议的91件案件中,到目前为止上级检察院采纳62件,提出抗诉54件,经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45件,调解3件,省院作出不抗诉决定3件,和解2件,法院裁定撤诉2件,维持原判1件。
二、某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经验
(一)始终坚持以抗诉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中心
抗诉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主要手段,该院在民行工作中始终坚持以抗诉为中心,全面贯彻“三三制”原则:即“敢抗、会抗、抗准”的三抗方针和“一要判断正确,二要抗点准确,三要说理明确”的三确标准。
(二)探索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提高办案效率
再审检察建议引起再审,不仅减少了办案环节,缩短办案期限,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减轻案件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实效。该院在现有法律不很完善的情况下,逐步探索、不断总结再审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
(三)认真做好息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
在坚持对审判机关确有错误的裁判进行抗诉的同时,努力做好息诉工作。对于当事人确知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一时得不到处理而申诉的,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尽量促成和解,减少诉累;对于当事人不知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而申诉的,积极围绕判决内容,吃透问题、找准法条、说理到位,讲清审判机关裁判正确的理由和根据,促其服判息诉;对于法院的正确判决,申诉人认为有理而申诉的,努力化解对立情绪,与其心平气和的交流,用情、理、法阐明审判机关裁判正确的法理所在;对于当事人虚构假象而申诉的,明辨是非,严格把关,慎重处理,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四)加强队伍建设,为民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该院近年来大力提升民行部门的人才配备,选拔工作能力突出、理论知识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科室负责人,并从新考录干警中抽调两名硕士研究生进入该科室,增强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办案力量。此外,该院还认真抓好干警业务培训,先后举办了“民事诉讼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培训班;同时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先后制定了办案工作流程和规程、办案质量保障体系、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息诉工作办法、提请抗诉案件集体讨论和两级汇报制、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过于原则、“两高”没有统一认识。《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但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没有便于检、法两家实际操作的具体规定。多年来,“两高”始终没有联合下发有关司法解释,制约了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能的效果。
(二)案件来源少,法律监督职能受到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影响力远远不如基本法,对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知道的当事人甚少,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是当事人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却案源稀少,无案可办、无案可抗,使民行工作陷入被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单一,有效监督检查机制尚未形成。一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对民行检察管理尚不够到位。民行检察窗口未直接面向当事人,群众寻求民行检察救济时一定程度上存在门难进的问题;二是民行检察手段和方式仍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检察院有时仅凭调卷难以满足办案需求,但又未能建立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相关阐述和意见的听证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行检察的实效。
(四)民行检察工作的外部环境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民行工作联络站的建设还不够规范,联系范围还不够广泛。
四、完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对策
(一)大力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不断改变“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加深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理论和民事实体法的研究,在理论指导下科学地、开创性地开展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二)不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践,促进立法发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际操作。加强检务实践,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机制、以法律形式确定再审检察建议的地位等,促进立法层面上的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三)广辟案源,做好“三个延伸”。一是把工作向前延伸,加强宣传,找案源。我们要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信任度,激发他们申诉的热情,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二是把工作向外延伸,主动出击,挖案源。要经常性地加强与律师的联系,并采取聘请民行检察联络员的办法,从他们手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三是把工作向内延伸,齐心合力,抓案源。民行部门人手少,单靠民行部门寻找案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体干警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下好全院“一盘棋”,形成人人参与,群策群力挖案源的良好工作局面。
(四)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方式,突出解决社会管理问题的针对性。通过与法院会签有关规范性文件,探索开展对执行、调解活动中以及不适用再审案件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监督,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司法改革措施,积极支持和协助法院有关工作创新。
(五)民行检察部门应积极探索行政诉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提高行政诉讼监督水平,深入研究行政诉讼的特点和规律,重点解决行政诉讼中有案不立、有法不依等问题,畅通行政诉讼渠道,保障行政诉讼依法进行。
基层检察院是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在新形势下我们要摒弃单一抗诉的模式,加强民事执行监督、调解监督、程序违法调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息诉和解等工作,全面提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以法律监督为核心,强化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责任,推动完善民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程序,不断创新民行检察监督机制和方式,积极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是当前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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