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边界问题探究
时间:2022-03-15 10:01:04 浏览次数:次
摘 要: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又是目前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形式。虽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普遍性和便捷性能满足公众对于司法知情权的需求,但不可避免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相关人员的隐私权造成侵害。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良好的载体,但也使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碰撞更为激烈。通过比例原则和可分割性原则,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不同情况进行区别对待,并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权,以此对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中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予以平衡。
关键词: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司法知情权;个人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6.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2014 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东部10省(市)和河南、广西、陕西3个中西部省份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在生效后7日内按要求完成技术处理,并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于裁判文书上网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有媒体评价:“裁判文书上网是司法公开的重要一环,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裁判文书上网功能和价值的全面实现。”更有学者对此持积极、肯定的态度,认为:“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裁判文书上网将使中国司法公开走上新台阶。”[1]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推动下,各级地方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裁判文书上网发展迅速。自《规定》2014年1月1日实施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达20余万份。
在一片喝彩之声中,我们必须冷静面对裁判文书上网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其中对于隐私权的侵犯是急需思考和解决的迫切问题。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信息,避免他人对个体的干涉和侵犯,具有保守、封闭、自控的特点;而知情权则重在公众了解社会各种信息,包括他人私人信息,具有公开、开放、外向的特点。因此,可以说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在信息时代,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良好的载体,但也使得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碰撞更为激烈,笔者随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几篇裁判文书,发现其中侵犯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隐私权的情形比比皆是。因此,在裁判文书上网迅速发展的同时,如何通过程序和制度的设置对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予以平衡,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陶 婷: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边界问题探究——基于司法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的考量一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正当性基础及其公开内容——司法知情权的实现2009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将文书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基本范围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 》, 为司法公开界定了一个基本的范围, 即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 、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新增第156条《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以立法的形式将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确立为一项诉讼制度,这是审判公开,也即司法公开的必然要求,也是大势所趋。然而,出于保护隐私权的考虑,必须对其公开进行必要的限制,而如何确定这种限制的界限,首要问题是必须厘清为何要公开裁判文书。
(一)司法知情权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内部正当性基础
知情权是翻译英语短语“right to know”而来的,也称之为知的权利、了解权、知悉权等,一般是指公民有了解政府的重要事务、国家的重要决策的权利,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权利和利益有密切联系的重大事件有知悉真相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说,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社会”。政府机关掌握着社会中80%以上的信息,但是,为了满足自身管理的需要,政府机关常常隐匿所掌握的信息并且妨碍公民获取与利用这些信息。为了打破政府机关垄断信息的这种状态,知情权这一概念就应运而生。
知情权分为“广义的知情权”和“狭义的知情权”,所谓广义的知情权是指覆盖最广泛的公法和私法领域的知情权,即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等官方情报或者信息,还包括诸如相关个人信息、社会新闻等非官方信息。相较而言,狭义的知情权仅仅是指公法领域的公民知情权,包括公民的立法知情权、司法知情权和行政知情权。作为裁判文书公开的内部正当性基础的,当属司法知情权。
在裁判文书公开(及上网)的理解上,综合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探讨,总体上存在着两种思路,即外部必要性与内在正当性。外部必要性,是指裁判文书公开所能实现的外部功利目标,如防止司法腐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有利于学术研究等等。外部必要性,具有不稳定的特征,其往往是基于特定时期的特定目的而产生,随着这些特定事项的改变而改变。而内部正当性,是指裁判文书公开的基本原理,即是由裁判文书或者裁判文书公开的自身性质所决定的为什么可以公开、为什么必须公开。因而具有根本性和恒久性,通常不会受到外部特定目的之影响[2]。
现代社会,信息就是生产力,就是重要的社会政治资源,公民要想真正把握自己的生活,承担社会责任就必须享有充分的司法知情权。如果缺乏对司法的知情权,那么公民对足以影响自身生活的司法信息便茫然无知,即使有机会行使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只会是被动的、片面的、没有效率的。如果一个人的司法知情权被剥夺了,就相当于剥夺他对于司法活动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知情权理论是司法公开最重要的理论依据之一[3],只有在充分实现了司法知情权的基础上,公民才能对司法活动进行自由表达,进而实现对司法的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决策的透明和弘扬司法民主的价值。如前段所述,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基本范围以及必然要求,因此知情权也即裁判文书公开的内部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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