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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解读

时间:2022-03-16 10:32:05  浏览次数:

摘要:犯罪学者们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试图通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解读,探寻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对策。运用社会学的BPS模式来分析各种青少年犯罪类型,可以发现青少年犯罪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青少年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及其所处的社会环境都对其行为产生着重要影响。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犯罪原因;BPS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0)06—0096—03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难题,被称为影响人类的三大公害之一。我国青少年犯罪率连续多年居高不下,近几年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据官方统计,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1990—2001年的10余年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然维持在65%左右的高位上。①要想对犯罪进行有效的预防和遏制,必须首先认识犯罪发生的原因,对青少年犯罪也不例外。学者们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论述已有很多,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根据我国著名犯罪学者张旭教授的归纳,关于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学说或观点主要有八种:亚文化论、标签理论、精神贫困论、社会反向论、家庭因素论、个性放荡论、司法纵容论和色情渲染论。②我们认为,这八种观点分别从不同角度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解释,这对于我们正确认识青少年犯罪的发生机制无疑具有很大的帮助。但是,青少年犯罪同其他犯罪现象一样,是主客观方面的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仅仅从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去探究其发生原因是不够的,也不可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由此,我们主张运用社会学中关于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相互关系的BPS(Bbiology Psychology Society的简写)模式来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行全新解读。

一、导致青少年犯罪的生理因素分析社会学理论认为,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无论是生理因素、心理因素还是社会因素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之间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相互影响。③的确,人类的任何行为都是人类自身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与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犯罪行为也是如此。申言之,青少年的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其自身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与社会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只不过对于不同的青少年犯罪类型而言,各种因素所起的作用程度不同而已。刑事人类学派的鼻祖龙布罗梭最早对犯罪人的生理因素进行了分析。19世纪后半叶,龙布罗梭在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和孔德的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率先从人类学的视角研究犯罪人,他在系统地观察与测量的基础上,彻底否定了贝卡利亚的意志自由论,第一次用决定论的观点去解释犯罪,把犯罪现象视同妊娠、出生、疾病、死亡,力图运用生物学理论对犯罪原因作出科学的说明。他认为“自由意志只是哲学家的虚构,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根本没有意志自由可言,人的行为是受遗传、种族等先天因素制约的,对于这些人来说,犯罪是必然的,是命中注定的”④。龙布罗梭把犯罪原因归结为隔代遗传的产物、一种人类的返祖现象,是由生物特性决定的,进而,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概念。按照他在不朽名著《犯罪人》一书中的归纳,生来犯罪人的生理特征包括:扁平的额头、头脑突出、眉骨隆起、眼窝深陷、巨大的颌骨、颊骨同耸;齿列不齐、非常大或非常小的耳朵、头盖及脸左右不均、斜眼、指头多畸形、体毛不足等。⑤在犯罪学史上,龙布罗梭第一次把研究犯罪的视角从抽象的犯罪行为转向具体的犯罪人,从而使传统刑罚的意义发生了质的改变。

从当前的观点来看,龙布罗梭关于犯罪原因的分析有极为荒谬之处,就连他的学生——意大利著名犯罪学者菲利也对他的观点提出了尖锐的批评。菲利反对龙布罗梭把犯罪原因仅仅归结于犯罪人的生理特征,认为任何犯罪都是犯罪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他主张以三要素论对犯罪生物因素决定论进行修正,认为人类学因素不足以孤立地解释犯罪原因,这一因素必须与其他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产生影响。他在《实证派犯罪学》中指出:“如果你认为贫穷的一般状况是犯罪的唯一根源,那么就很难解释,为什么在贫困中生活的人从出生一直到死,只有10%至20%的人成为了罪犯,而其余80%的人或陷于体质衰弱,或成为无害的精神病患者,或者自杀而不犯任何罪行。如果贫穷是决定犯罪的唯一原因,贫穷者就应该100%地成为罪犯。”⑥由此,他认为“无论哪种犯罪,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⑦。尽管菲利走出了他的老师认为犯罪人因生理特征而宿命地陷入犯罪的泥淖的论域,但我们仍应清醒地看到,菲利对犯罪生理原因的解释仍旧是依附于刑事人类学派的观点的,这种解释自然就有其不合理之处。

社会学理论也承认人的生理特征对人的行为的重要影响,但同时认为,生理因素仅是导致某种行为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同理,在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上,我们应该认为,青少年的某些生理特征仅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我国有学者认为:“青少年时期是骨骼发育的高峰时期,骨骼发育需要大量的钙,有研究表明,青少年时期体内缺钙,如果以体内钙含量的指标血清钙为标准,那么,青少年时期的血清钙含量处于一生中最低的水平,与血清钙正相关的脊液钙也同样处于一生中最低的水平,低水平的脑脊液使神经信号传递发生困难,使大脑皮层发生了类似的‘抑制’影响,这种影响与轻度缺氧或浅度醉酒时的状态相似,处在这种状态下的青少年当然易于陷入犯罪。”⑧有学者则认为青少年因染色体异常而容易犯罪⑨。还有学者认为一个人走向犯罪与其体内各种元素的含量高低和平衡与否有密切关系,暴躁型犯罪者体内的铜元素过低,忧虑型犯罪者体内的铜元素过高,对这些人进行简单的注入维生素治疗,就可以控制其暴力行为。⑩我们认为,上述从生理因素出发对青少年犯罪进行解释的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任何一种理论都不可能对青少年犯罪现象进行完全科学的解读。换言之,生理因素仅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因素,单纯从生理因素上不足以解释青少年犯罪的全部类型,生理因素必须与其他因素综合作用才能正确解释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有些类型的青少年犯罪基于生理因素的作用大一些,而对于有些类型的青少年犯罪,生理因素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对青少年犯罪的心理诱因的考察

在有关犯罪的传统研究中,犯罪被认为是基于人的自由意志选择的行为,哲学上采非决定论,不仅不考虑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特质,而且基本上不考虑犯罪人的心理要素。现代犯罪学研究越来越注重对犯罪人心理要素的考察。社会学理论将人的心理领域视为一个子系统,主要包括认知、情感和行为三大要素。在社会学者看来,人的心理系统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也是巨大的,这种影响甚至超过了生理因素对人的行为的影响。我们认为,社会学上的这种研究可以用于解释青少年犯罪问题。

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具有一些不同于成年罪犯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青少年对犯罪的认知上。认知是指人们获得知识和应用知识、认识外界事物的过程,即人脑对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外界事物进行信息加工的过程。人脑接受外界输入的信息后经过加工处理,转换成内在的心理活动,进而支配人的行为,这个过程就是信息加工的过程即认知过程。青少年缺乏进行深入分析、辨别和判断的能力,其对社会、他人以及自己的认识往往停留在表面上。同时,青少年易受外界消极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认知缺陷,这些认知缺陷与青少年犯罪具有密切关系。青少年的认知缺陷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社会认知缺陷。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价值观念面临分化和重组,自我本位、金钱至上、贪图享乐的价值观和哥们义气、亡命称霸的英雄观为一些青少年所盲目追随,他们在这些错误思想意识的驱使下,极易走上犯罪道路。第二,个人认知缺陷。一些青少年心理发展相对滞后,无法对“自我”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他们有的妄自尊大、独断专行、拒绝和排斥主流价值观念,即使犯了错误也不改正甚至明知故犯,最终走上犯罪;有的妄自菲薄,由于不被家庭、学校或社会认可而产生消极对抗情绪,结果完全迷失了本性,最终也会走上犯罪。第三。他人认知缺陷。处于青春叛逆期的青少年一方面厌烦父母“指手画脚”、老师“喋喋不休”,对长辈的规劝多持抵触、逆反心态;另一方面随着自主空间的拓展,容易形成不良社会交往,会在心理上逐渐模仿他人的行为。很多青少年团伙犯罪就是由于这样的原因而发生的。第四,道德认知缺陷。很多青少年罪犯道德观念淡薄,没有明确的善恶观念,不具备起码的道德责任意识,其行为也就失去了正确的导向。

多数青少年罪犯都是由于心理上的认知缺陷而导致犯罪的,也正是这些心理上的认知缺陷使得青少年犯罪呈现出如下显著特征:犯罪动机的突发性、盲目性和随意性;侵财型犯罪日益增多;犯罪方式上,团伙犯罪严重,并且出现向专业化犯罪发展的趋势;犯罪手段上具有智能化、暴力化和成人化的特征。既然青少年的心理因素与青少年犯罪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我们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问题上,就要注意对青少年犯罪心理的预防和矫治。至于具体的预防方法和矫治途径,笔者将另撰文分析,此处不赘述。

三、行为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在BPS模式分析中,社会学者往往更加关注人类行为与个体因素、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如著名团体心理学家勒温就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把行为定义为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他提出人类行为是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所产生的函数或结果。当然,这里的“个体”与“环境”并不是彼此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两个变量。社会学理论常常把行为界定为:个体为适应环境和满足需要所表现出的活动或反应,是遗传、生理、心理、社会发展过程等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社会学理论认为,人类生存的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于人类行为而言,应更加强调社会环境的意义。一方面,与受本能驱动的动物行为一样,人类行为是在漫长的动物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其中很大部分是对环境的适应;另一方面,人作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每时每刻都生活在社会环境之中,正是在个人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人类行为得以塑造成型。我们认为,在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中,完全可以借鉴社会学关于人类行为与环境尤其是社会环境互动关系的理论。

在有关犯罪发生机制的研究中,有一种理论认为,自然地理位置与犯罪具有密切关系。如菲利就曾认为,犯罪的发生与气候寒暖甚有关系,冬季多财产犯罪,夏季多风俗犯罪。比利时著名犯罪学者凯特莱也认为,在热带和温带地方,由于生活容易,风俗犯罪便比较多;反之,在寒带地方,因生活困难,财产犯罪便多发。对此我们认为,地理位置作为自然环境的一部分的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类行为,但此类观点的一大缺陷在于,正如李斯特所批评的那样,此类观点机械地观察社会,漠视个人的特质。还需注意的是,决不可认为生活于某种自然环境中的人会必然陷于犯罪,因为人具有极大的主观能动性,能够适应甚至改造所处的自然环境。

四、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在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解读上,学者们更感兴趣的是探析社会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这里的社会环境既包括微观环境如青少年的家庭、学校、所处的社区、社会文化等,也包括宏观环境如社会经济结构、社会变迁等。我们在这里仅仅分析微观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

1.家庭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家庭的教育和培养深刻影响着青少年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青少年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一些家长放任子女的不良习惯和行为,使其形成了任性、执拗、蛮横、放纵等畸形性格,当其不断增长的需求欲望在家庭得不到满足时,其就很容易采取犯罪的手段向他人或社会索要。家庭教育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家庭教育的偏差容易导致青少年犯罪。一些父母把孩子当做家里的“小太阳”而过分骄纵、溺爱,很少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欠缺与孩子的情感交流;有的父母经常在孩子面前发牢骚,说一些前途无望的话;有的父母经常向孩子灌输“金钱万能”等不健康的思想意识;有的父母望子成龙心切,对孩子实行“高压型”教育。这些不良家庭教育方式都容易导致青少年形成逆反心理和异常人格,致使有的青少年离家出走甚至走上犯罪道路。二是不健康的家庭环境与青少年犯罪具有极大的关系。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第一个场所,每个人都是带着家庭的“烙印”走向社会的,家庭不和睦、不完整等势必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2.学校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目前很多学校存在一些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上的偏差,如办学指导思想过分向知识教育倾斜而忽视了道德教育;缺乏对青少年法制知识的培养,造成很多青少年不知法、不懂法;对青少年的心理素质教育缺失;对学校周边的不良环境漠视不管;等等。这些教育偏差很容易使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3.社会文化因素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青少年处于多方面的“文化熏染”之中。一些地方的文化市场管理松懈,使青少年耳濡目染了有不健康内容的书刊、杂志、录像、光碟、电视剧等并深受其害,一些青少年逐步从好奇走向模仿,最终陷于犯罪。

注释

①周长庚:《新世纪预防青少年犯罪战略构想》,《青少年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②张旭:《犯罪学要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96—297页。③王瑞鸿:《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5页。④陈兴良:《基因的奴隶——龙布罗梭论》,《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⑤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第168、203页。⑥⑦[意]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8、9—10页。⑧罗新安:《缺钙——青少年犯罪的一个生理因素》,《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年第5期。⑨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85页。⑩有关此四个缺陷的表述参见肖剑鸣、皮艺军:《犯罪学引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256页。张理义主编《青少年犯罪心理》,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第78—81页。韩晓燕、朱晨海:《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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