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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领导干部离岗考察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调研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17 00:30: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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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领导干部离岗考察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调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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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领导干部离岗考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方法,提高干部考察质量,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干部考察工作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岗考察,是指市委、县(市、区)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后,将考察对象免职调离,待岗进行培训,期间再到其原工作单位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的办法。

第三条坚持干部离岗考察与教育培训相结合的原则。离岗考察对象免职离岗后,安排到党校待岗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其学习培训的考试成绩和现实表现作为其任职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离岗考察对象免职离岗后,其工作关系与原单位完全脱钩,职级待遇保留不变,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其编制、工资、福利、医保和社保等关系,暂时留在原工作单位,不影响其工龄计算、工资正常晋升、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其用车、工资、福利、差旅费等仍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离岗考察对象安排到新工作单位任职后,再办理编制、工资、医保和社保等关系接转手续。

第二章离岗考察的对象

第五条市委对拟提拔担任县处级职务的干部,各县(市、区)委对拟提拔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原则上都要实行离岗考察。

第六条以下情况,可以不进行离岗考察:

(一)因领导班子任期届满,需进行换届考察的;

(二)采取公开选拔、“双推直选”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单项制度选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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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本级党委离岗考察后提拔的干部,两年内再次提拔使用的。

第七条确定离岗考察对象。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或工作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由市、县(市、区)委集体研究确定离岗考察对象。离岗考察对象原则上要从后备干部中产生。

第八条免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离岗考察对象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免去考察对象的现任职务。需按有关法律、章程规定办理的,及时按规定办理。考察对象免职后,由决定其免职的党委领导或党委组织部门领导找其进行离岗谈话。

第九条公示。考察对象免职离岗后,党委组织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离岗考察对象名单,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示后,对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教育培训。考察对象免职离岗后,即安排到党校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2个月。由党委组织部门发出调干通知,要求考察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接好工作,携行政关系、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承担培训任务的党校报到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组织考察。在考察对象待岗学习培训期间,市、县(市、区)委派出考察组到考察对象的原工作单位,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察组成员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单位抽调组成。

考察工作参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进行。考察工作一般采取考察预告、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征求意见、个别谈话、民意调查、信访调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上溯考察、查阅审计报告、考察组集体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考察还需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考察对象属党政正职或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免职离岗后即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在汇总考察情况的基础上,考察组要对考察情况进行集体研究、综合分析,形成考察材料,并集体研究提出对考察对象的任职使用建议。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集体向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汇报考察情况。

第四章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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