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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三年行动计划河湖划界确权专项方案.doc 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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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三年行动计划河湖划界确权专项方案.doc 小型水库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

河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三年行动计划

河湖划界确权专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河〔2018〕2号)和《河南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主要任务分解方案》(豫河〔2018〕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河长制,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以下简称“管理范围划定”),为加强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1.河长负责。实行河长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加强部门协作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2.依法依规。以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文件为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3.因地制宜。按照节约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

4.分级负责。省直管的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负责,市县予以配合;市、县管理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由市、县负责。

5.统筹推进。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河湖和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后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具备条件的可同步进行。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省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流域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下、对当地生产生活有重要影响的河流(沟),水面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以及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为全面建立范围明确、职责清晰、责任落实、监管有效的河湖及工程管理保护体系奠定基础。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调查测量工作。市县水利部门要抓紧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开展全面调查,逐条河道、逐个湖泊、逐项工程开展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调查勘测,摸清现状,依据相关法规、技术标准、规划设计、水文计算等,提交技术成果,明确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具体任务。省直管水利

工程调查测量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工作,并在技术上予以支持。调查测量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

(二)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各级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编制工作。市县级水利部门要在全面梳理辖区内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使用管理现状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划定标准、操作程序、实施时间、责任分工等。县级工作方案报所在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省辖市、省直管县工作方案编制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省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由各水管单位组织编制,省水利厅牵头组织审查、批复。各市县编制的工作方案批复后报省水利厅备案。工作方案编制和报批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保证划界确权工作按时间节点要求顺利推进。各地要根据本地实施方案,制订年度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定边划界和土地确权工作。

(三)有序推进划界确权工作。以重要河道、水利工程为重点,先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再根据情况办理不动产登记,具备条件的可同步进行,加快完成勘测、划界、定桩、设标、登记、划界确权成果公示等工作。

1.划边定界。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形成规范图纸,明确边界控制点及具体坐标,并由

国土部门进行确认。相应成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2.设桩拉网。管理范围界线和权属清晰的,水利部门设立界桩等标识标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张拉防护网,进一步加强管理和保护力度。标识标牌的设立按照《河南省河湖划界确权技术参考要点》(见附件)要求进行。

3.登记颁证。符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积极申请办理登记,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登记工作。

(四)成果运用。利用现有地理信息系统,形成划界成果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为水利、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管理工作服务,做好成果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管理的对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河长牵头组织,协调解决工作中涉及的政策、经费等重大问题。明确水利、国土资源、财政、发改、住建、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责任及分工,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协调制度。水利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工作,负责提供水利工程的基础资料,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配合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划定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和

登记发证工作;农业等部门负责涉及管理范围划定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经费;司法、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中出现的社会治安违法、犯罪活动;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范围内农户承包地的调整工作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等。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强化政策支持,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推行绿色信贷、规范推进PPP投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

(三)强化技术力量。管理范围划定工作面广量大、问题复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抽调熟悉政策、组织协调能力强、专业技术水平高的人员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开展工作。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切实满足工作需求。

(四)严格督导考核。各地要将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作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量化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管理,落实激励、问责措施,加强对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督导考核。各级河长办、水利、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督导指导,保障管理范围划定工作扎实推进。各级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每半年报送一次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年底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河长办、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电

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人民群众河湖管理保护意识。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河湖周边群众的宣传力度,重点是管理范围划定相关政策、规定,提高人民群众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附件:河南省河湖划界确权技术参考要点

附件

河南省河湖划界确权技术参考要点

1划界依据和标准

1.1 依据

1.1.1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

(8)《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

(10)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

(11)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0年);

(12)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

(13)河南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

(14)《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5年);

(15)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2年);

(16)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

1.1.2规范、规程及标准

(1)《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 171—96);

(2)《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SL 197—2013);

(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 290-2009);

(4)《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

(5)《防洪标准》(GB/T50201—2014);

(6)《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8)《城市测量规范》(GB50026—2007);

(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10)《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8—2009);

(11)《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2)《数字航空摄影控制测量规范》(CH/T3006—2011);

(13)《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测图规范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CH/T3007.1—2011);

(14)《国家基本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15)《国家基本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2006);

(16)《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17)《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13923—2006);

(18)《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国测管发〔2014〕31号修订版);

(19)《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CH 1016—2008);

(2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1.3有关政策文件

(1)《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藉〕字第26号);

(3)《关于水利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藉〕字第11号);

(4)《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5)《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

(6)《水利部关于加强河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4〕76号);

(7)《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

(8)《河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厅文〔2017〕21号);

(9)《河南省水利厅关于统一设置河道和水闸工程标志标牌的通知》(豫水管〔2011〕67号);

(10)《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水库标牌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水管函〔2011〕36号);

(11)《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豫水管〔2014〕141号)。

1.1.4有关资料

(1)1:10000及以上比例尺的地形图;

(2)河南省水利普查成果;

(3)现有各类专题资料,河南省水系图。

1.2 标准

1.2.1划界依据汇总

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总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满足管理、保护及工程安全需要。

1、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堤防工程管理范围:淮河干流、洪汝河、唐白河、沙颍河、北汝河、澧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等河道的重要防洪堤段护堤地临河堤脚外五米,背河堤脚外八米;上述河道的一般堤段和惠济河、涡河、汾泉河等河道堤防护堤地临河堤脚外三米,背河堤脚外五米。险工堤段护堤地,应适当加宽。其他河

道的管理范围,由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

河道堤防保护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与河道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安全保护区。上述所列河道的防洪堤防安全保护区为五十米,一般堤防安全保护区不少于三十米。

2、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据《河南省〈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大坝管理范围包括:

(一)大坝及其他设施占地。

(二)主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二百米,其中宿鸭湖水库汝河堵坝坡脚外二百米,洼地段坝下游排水沟下口外五米;中型水库一百米;小型一类与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二类水库五十米。

(三)副坝下游坡脚外:大型水库五十至二百米,其中宿鸭湖水库陈小庄坝段与白龟山水库有导渗排水沟的坝段导渗排水沟口外一米,两水库其余坝段坝脚外五米;中型水库三十至一百米;小型一类与坝高十五米以上的小型二类水库二十至五十米。

(四)山丘区大坝两头至分水岭之间、平原区两坝头外五十米与大坝上、下游坡脚外二百米延长线之间。

(五)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

(六)输、泄水建筑物边线外十至五十米。

大坝保护范围包括:

(一)主、副坝管理范围外延三百米;宿鸭湖水库汝河堵坝外延三百米,洼地段外延一百米,其余坝段外延五十米;白龟山水库主坝外延三百米,副坝有导渗沟坝段外延七十米。其余坝段外延五十米。

(二)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内。

已经划定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大于上述标准的,不再变更;小于上述标准的,应按以上标准重新划定。

3、水闸工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水闸工程的管理范围:大型水闸上、下游各二百米,中型的上、下游各一百米。

4、滞洪区工程。滞洪堤临水坡脚外十米,背水坡脚外五米。

1.2.2划界标准

按照本次划界标准,部分问题可参考以下方式处理:

(1)堤防堆土区较宽的,以堆土区外坡脚线为基准划定范围。

(2)河口线曲率较大的河道,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衔接划定范围。

(3)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加宽后有明显堤脚的堤防,管理范围以外堤脚为基准确定,或以堤后排水沟外口确定;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培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堤防管理范围线划定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确定堤脚范围,再按管理要求划定管理范围线。

2 主要任务及实施安排

2.1 划界工作

2.1.1工作流程

(1)委托单位编制《河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2)委托单位将工作方案报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连同修改后的工作方案按要求报批;

(3)通过招标形式选定符合要求的实施单位;

(4)作业单位编制技术设计书报委托单位审批;

(5)作业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合同、批准的技术设计书等,以地形图辅助0.3m分辨率正射影像制作工作底图,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作业方式,根据批准的实施方案逐条河道、逐个水利工程确定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以及界桩、界牌、告示牌的位置分布,实地埋设,实测坐标并电子矢量化;

(6)完成划界内业工作后,完成资料整理,进行数据库建设和技术报告编制;

(7)在作业过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以及检测单位进行质量监督或抽检;

(8)组织对划界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要求整改;

(9)成果移交归档;

(10)人民政府发布划界成果公告。

图2-1 工作流程图

2.1.2桩牌布设

2.1.2.1河道、水库界桩及告示牌布设

(1)河南省河湖管理范围测量宜采用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最新版1:10000地形图和最新0.3m分辨率正射影像,制作工作底图;

(2)本次划界,河湖及水利工程工作底图应进行修测,河道有堤防的应采集修测堤肩线和堤脚线,现状堤脚线清晰的以堤脚线为基准划界,需实测堤脚线。现状堤脚线不清晰的,外堤肩线清晰的河道,可以外堤肩线为基准确定堤脚线,需修测外堤肩线。无堤防的应修测河口线,便于布测管理范围线;河堤迎水

面应修测至河沿,背水面应修测至坡脚外100米-150米;

(3)界桩布设原则上100~200m间距,直线段可采用200m 间距,曲线段采用100m间距,管理范围发生变化处,应加设界桩,以能反映管理范围的变化。水事多发、易发河段可适当加密;

(4)界牌布设。界线穿越密集居民地导致界桩不可埋设,又难以移位布设时,可设置界牌嵌入建筑物墙体。界牌布设数量较少,在界桩中一并统计,在实际作业时根据需要设置;

(5)告示牌布设。告示牌原则上1000m布设一个,主要布设在上堤道路、河道交叉、渡口、桥梁等地,水事多发、易发河道段布设;

(6)已设立标识(牌)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2.1.2.2 水利工程界桩及告示牌布设

(1)闸涵工程应尽量收集1:2000地形图,并对比地形图进行全面修测。没有大比例尺地形图资料的,全部测绘1:2000地形图,范围要包括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管理区所在地范围;

(2)界桩布设间距为100m,界线变化处、转折处均需加设界桩。管理区按所在地的现状范围划定界线,实地布设界桩;

(3)告示牌按每个水利工程不少于1个布设;

(4)已设立标识(牌)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2.1.3划界界桩(牌)、告示牌规格设计

2.1.

3.1 管理范围线界桩

(1)制作规格:形状为长方形柱体,高度1000mm,横截面

长150mm×宽100mm;

(2)标示:面向下游,在临河道侧界桩面喷涂“严禁破坏”(竖排,字规格为50mm×50mm),背河道喷涂“严禁移动”(竖排,字规格为50mm×50mm),字体为黑体,颜色为蓝色,字间距20mm。在河道上游侧的界桩面从上至下分别刻注水利标志(蓝色,长50mm×宽25mm)、××河名(红色,字规格为30mm×30mm,字间距5mm,字数超过4个排两行、行间距10mm)、管理范围线(蓝色,字规格为22mm×22mm,字间距5mm,与河道名称行间距20mm),并留出部分空间以喷涂编号(字体黑体、规格10mm×20mm);在河道下游侧的界桩面刻注“××县(市)人民政府”(红色,竖排,字规格为40mm×40mm,字间距5mm,宽度适当调整)均为阴文,字体为黑体。整个管理界桩盖顶刷亮蓝色,厚度15mm,界桩盖中心刻以十字。以上设计中,数量较多的文字,可适当缩小其大小,以美观、清晰为宜;

(3)制作材料:钢筋混凝土预制,混凝土安装时现浇(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0);

(4)埋设要求: 地面以下600mm,地上露出400mm,下设50mm C10混凝土垫层,回填时先回填C10混凝土300mm,再回填土250mm,保证填筑密实。界桩埋设时,“严禁移动”面应背向河道(湖泊、水库、水利工程),并与河道岸线平行。界桩垂直方向上偏斜不应超过5゜;水平方向上与河道岸线夹角偏斜不应超过15゜。见图2-2及图2-3。

图2-2 管理范围线界桩样式剖面图

图2-3 管理范围线界桩样图

2.1.

3.2 管理线界牌

(1)制作规格:横截面形状为长方形,长500mm×宽400mm。立面做阴文(除喷涂编码外),字体为黑体,从上至下分别刻注水利标志(蓝色,长100mm×宽50mm)、××河名(红色,字规格为60mm×60mm,字间距10mm,其它河道字高不变,宽度适当调整)、管理范围线(蓝色,字规格为45mm×45mm,字间距10mm)、喷涂编码(红色,字体长仿宋、规格为35mm×35mm,间距5mm),下排为“××人民政府”(红色,字规格为30mm×30mm,字间距5mm,宽度适当调整)。以上标志及文字均居中,数量较多的文字,可适当缩小其大小,以美观、清晰为宜;

(2)制作材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大理石,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0;

(3)安装要求:按嵌入式、壁挂式。界牌安装时应基本面向河道,且处于醒目位置。其中,嵌入式界牌和壁挂式界牌,垂直方向上偏斜不应超过5゜。水平方向上与河道岸线夹角偏斜不应超过45゜。

(1)错误!未指定书签。

图2-4 管理线界牌样式示意图

2.1.

3.3简易管理线牌

(1)制作规格:横截面形状为长方形,长500mm×宽400mm。从上至下分别喷印水利标志(蓝色,长100mm×宽50mm)、××河名(红色,字规格为60mm×60mm,字间距10mm,其它河道

字高不变,宽度适当调整)、管理范围线(蓝色,字规格为45mm×45mm,字间距10mm)、喷涂编码(红色,字规格为35mm×35mm,间距5mm),下排居中为“××人民政府”(红色,字规格为30mm×30mm,字间距5mm,宽度适当调整)。喷涂编码字体为长仿宋,其余字体为黑体。以上标志及文字均居中,数量较多的文字,可适当缩小其大小,以美观、清晰为宜;

(2)制作材料:预制500mm×400mm长方形不锈钢片,背景颜色为银白色;

(3)安装要求:壁挂式。界牌应基本面向河道,且处于醒目位置。

图2-5 简易管理线牌样式示意图

2.1.

3.4告示牌

(1)制作规格:告示牌总宽1600mm,高2300mm(地面以上),其中面板尺寸1500mm×1000mm(宽×高)。告示牌正面标书政府告示,反面为有关水法律法规宣传标语(蓝底白字);

(2)制作材料: 告示牌立柱管埋入地下400mm,四周浇筑600×600mm的C20砼底座固定。垂直方向上偏斜不应超过5゜;水平方向上与河道岸线夹角偏斜不应超过15゜。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图2-6 告示牌样式示意图

2.2 组织实施

2.2.1勘界定桩实施

2.2.1.1施工单位资质要求

划界工作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大、中型水库及流域面积50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道的现场界桩(牌)埋设和测量单位应具有甲级测绘资质要求;其他水库及河道的现场界桩(牌)埋设和测量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要求,甲级测绘资质要同时具有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等3个以上甲级资质要求。

2.2.1.2 施工单位的选择

(1)划界工作由业主负责公开招标选择实施单位;

(2)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应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综合评分应

着重从报价、资质、业绩、信誉、技术方案、服务承诺、工期计划、质量保证、重点难点分析、合理化建议等方面综合评定赋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2.2.2划界工作技术方案

2.2.2.1空间参考系

(1)坐标系统: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并将原有资料统一转换至该坐标系下;

(2)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2.2.2图幅规格

(1)划界工作底图,按照《技术规定》执行。原则上河道以1:10000地形图,水利工程以1:2000地形图作为划界工作底图,在条件许可的情况,尽量从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到大比例地形图;

(2)调查工作底图,选用应满足《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1)要求;

(3)图名按河道名及河段编,如:颍河×××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地形图;

(4)1:10000图幅采用国家标准分幅,1:2000采用50cm×50cm 正方形分幅。1:2000地形图编号采用流水编号法,按河道自西向东或从北向南流水编号;

(5)测图范围边界应满足管理范围线以外,1:2000比例尺图20m以上,1:10000比例尺图50m以上,在此范围内若遇到顺河道

的带状地物应完整表示。

2.2.2.3 测绘仪器

(1)测图、界线测量、放样可采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进行作业;

(2)所用测量仪器必须经有资质的单位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2.2.2.4控制测量技术要求

(1)测区采用GPS RTK布设五(二)等平面控制点,沿河堤防各岸和水利工程周边每隔500m左右布设1个控制点,引用的起始平面控制点不低于五等GPS(GNSS)点,起始高程控制点不低于四等水准点;

(2)所有引用的控制点需有可追溯的来源并符合相应技术规定;

(3)采用GPS-RTK测量控制点时,应采用能控制整个测区范围且分布均匀的不少于3个控制点进行参数转换,平面坐标转换残差应小于±2cm。RTK控制点测量转换参数的求解,不能采用现场点校正的方法进行;

(4)每次作业开始前或重新架设基准站后,均应进行至少一个同等级已知点的检核,平面坐标较差不应大于±7cm;

(5)RTK高程控制测量应符合CH/T 2009—2010 RTK技术规范5.3节的要求。

表2-1 RTK五等控制点测量主要技术要求

2.2.2.5地形图修测和数字化测绘

(1)河道采用1:10000地形图,对地形图应进行修测和数字化。地形图修测前,应对河道进行踏勘,确定修测的范围,制定修测方案,重点地物线应采用坐标采集的方法进行修测;

(2)水利工程采用1:2000数字化测绘。数字测绘可采用全站仪或RTK等方法全野外采集,外业数据采集可采用编码法、草图法后内外业一体化等方法;

(3)地形数字化。不论是1:10000修测还是1:2000实测,所有地形资料均应数字化,所有划界的界桩、界牌、告示牌均要定测坐标展绘于地形图上,各类符号的绘制应采用绘图软件生成;

(4)地形图上地物点相对邻近图根点的平面位置允许中误差按下表规定执行;

表2-2 地物点位置允许中误差

(5)针对河南省地势的现状,应适当提高平面、高程测量方面的精度;

(6)地形地貌有较大变化,应使用最新地形图资料,对部分工程地形图进行实测以满足工作需要。

2.2.2.6界桩测量放样技术要求

(1)对于采用1:2000地形图的水利工程,内业划好界线并采集界桩坐标,外业对界桩点位置进行放样测量,并校核成果。对于实地变化或高程明显不符(相差大于20cm)的界桩点应实地进行调整并展绘上图调整已划界线;

(2)河道1:10000地形图,均由外业详测河口线,再由内业划定管理范围线,布设界桩,重点布置拐点处界桩。然后外业勘界定桩,并对成果校核,对于实地变化或高程明显不符(相差大于20cm)的界桩点应实地进行调整并展绘上图;

(3)界桩点应尽量设置在田块的交界处、田埂边、河塘边、道路边等不影响耕作和通行的位置。界线拐点处应设置界桩,圆弧段应加密以准确反应出界线走向为原则;

(4)界桩理论位置在实地因故无法埋设,必须进行横向位移时,应测量出实地位置点坐标,并编制《××河道(堤防、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界测量移位界桩点之记》注明移位信息。内业在

界线图上应将此类移位界桩点作明确标示,并在界桩点成果表中标注;

(5)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GNSS RTK(HNCORS或单基站RTK)进行界桩点放样,也可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放样;

(6)当采用全站仪在基本控制点上不能直接放样时,也可采用在图根导线点或增设支线点上放样。增设支线点不能超出2站。使用全站仪放样时,边长不宜超过300m;

(7)界桩点放样前应对测站和方向点的坐标和高程进行检核,满足规范要求后方能进行放样;

(8)界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10cm;按洪水位确定的界桩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10cm。

2.2.2.7 河道管理范围线图绘制

(1)河道管理界线图上用红色实线绘制河道管理范围线,线宽为0.6mm;

(2)河道管理范围界线桩点用红色圆圈表示,直径1.5mm,桩点符号内线条作掏空处理,界桩编号在桩位旁标注,不要压盖河床,等线体字高2.0mm,颜色为红色;

(3)河道管理范围界线图上应适当标注特征拐点的坐标,采用引线标注,HZ字体字高2.0mm,颜色为玫红色;无拐点的顺直河段按1km间距标注;

(4)根据图面负载适当、注记清晰匀称的原则,标注相邻界桩点间距,字头朝向河道内侧垂直管理范围线注记,HZ字体字

高1.5mm;

(5)河道管理界线图的分幅、字体规格、图框注记整饰等应按《地形图图式》要求。

2.2.2.8数据信息化准备

(1)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数据入库代码应以GB/T 13923工程管理与保护《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为依据制定,分类应与其一致、不冲突,对应要素的分类方法、分类体系和编码不与其矛盾。数据按照GIS表达标准,分点、线、面三种符号。满足数据没有空白代码或代码错误的地物;

(2)要素应保证其完整性。连贯的线状地物和面状地物不得因注记、符号等而间断,如河流不得因桥等地物而间断,等高线不能因高程点的注记而间断。保证数据没有悬挂点和伪节点、重点和重线、线条自相交或打折;

(3)拓扑关系应正确。面状地物应严格封闭,如:房屋、水系等;相连要素,相接要素必须严格相连,相接;

(4)数据分层正确。地形要素需满足基础地理信息标准,增加界址点界址线等图层,层名和要素代码:管理范围界址点(JZD 301000)、管理范围界址线(JZX 300000)、界址线长标注(JZXCBZ 302010)、坐标标注(ZBBZ 302000)、桩号(ZH 301001)、保护范围线(HLBHFWX 181110)、保护范围面(HLBHFWM 181100)。修测堤肩线、实测堤脚线应单独图层;

(5)属性填写应规范、正确。要素分类代码、河流保护名称为必填字段,所填属性是否为空值,是否具有唯一性;所有属性项值的填写都不能包含空格。

2.2.2.9 管理线桩(牌)设置

(1)桩(牌)间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置河道、堤防桩(牌)时,城市(镇)段桩(牌)间距一般不大于100m,非城市(镇)段桩(牌)间距一般不大于200m;设置水利工程(不包括河道堤防)桩(牌)时,在其管理(保护)范围四个界址点依次布设界桩。河道、水利工程已有护栏作为管理范围标识的,管理界桩布置间距可加大;

(2)在下列情况应增设桩(牌):码头、桥梁等重要涉水项目处;河道转交(角度小于120度)处;水事纠纷和水事案件易发地段或行政界;

(3)在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道岸段可增设告示牌;

(4)在相邻河道、堤防及水利工程处埋设界桩时,根据其级别埋设界桩,若平级,则以布桩的顺序确定;

(5)界桩点位能控制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的基本走向。

2.2.2.10 告示牌设置

应在不长于1km的河岸范围内设置告示牌。其中,对重要河道、人口密集或人流聚集地点河岸应加密。

2.2.2.11界桩编号

(1)界桩编号由河道(堤防、闸站工程)名称、市名称各字拼

音第一个字母缩写和界桩号组成。界桩号用阿拉伯数字0001、0002、0003流水编号,每条河道统一进行编排,其中河道区分左右岸;

(2)两条河道界线交叉点及公共边界界桩编号以级别高低、平级河道以先勘定的河道(堤防)界线为准;

(3)若在已立界桩之间需要加埋界桩时,其界桩编号在上一个原有界桩号后加“-”再加数字序号,保证同一河道界桩编号不重号;

(4)河道界桩的起点一般设置为河道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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