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裕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侵犯儿童的案例

时间:2022-03-20 00:12:29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侵犯儿童的案例文章,供大家阅读参考。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侵犯儿童的案例

幼儿园意外事故案例分析

一、个案描述

某甲是某幼儿园聘请来的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的火炉旁烤火。班中两名幼儿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发生打斗,幼儿乙用石块将幼儿丙头部打破,幼儿乙后又被幼儿丙按在火炉上,幼儿乙被烫伤。为此,幼儿乙花去医疗费5000元,幼儿丙花去医疗费5000元。对于幼儿乙和幼儿丙所遭受的人身伤害,幼儿园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呢?

二、案例分析

幼儿园是不是应该承担全部责任,首先要弄清两个问题:一是幼儿园对本园幼儿承担义务的性质;二是幼儿园在什么情况下承担幼儿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很多家长都认为,幼儿在园内出现的一切问题都应该由幼儿园承担,都应由幼儿园负责任。他们认为把孩子送到幼儿园,就是把监护权移交给了幼儿园。事实上,法律、法规都没有这种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这种规定。关于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监护关系;二是准行政法律关系;三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1.监护关系

所谓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幼儿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幼儿出生之时起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担任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的职责主要有:①保护幼儿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②管理幼儿的财产;③代理幼儿参加各类民事活动;④教育和照顾幼儿;⑤在幼儿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对此,不少人就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把自己的孩子放进幼儿园,幼儿园就是幼儿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幼儿在园内活动的时间内幼儿园应尽到监护人的全部职责。事实上,这种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中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幼儿园也并不具备监护人的主体资格,把幼儿园确定为幼儿的监护人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监护责任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的职责,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幼儿园或学校接受教育

推荐访问:侵犯儿童的案例 案例分析 意外事故 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