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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职权 职代会制度和职工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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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职权 职代会制度和职工大会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利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和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凭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励和任免的建议。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对企业执行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规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职工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本企业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调离本企业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代表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每个职工或原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都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的职工会议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职工代表,要及时报告企业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先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程序和选举代表一样,由选区的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的培训:

(1)换届后的职工代表,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

(2)对新当选的代表,还应进行必要的“入门教育”。组织学习民主管理基础知识,职代会的性质和认为,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3)在召开职代会前,应围绕奔驰大会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一事一训”。

(4)结合各自形式的培训和实践工作的锻炼,举行民主管理成果发布、知识测验、智力竞赛和其他各种形式活动,提高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

职代会的列席代表:

(1)职代会根据审议问题的需要,可邀请部分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2)列席代表没有代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作需要,可聘请参加职代会的有关民主管理小组。

(3)列席代表可以是厂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技术干部、经营管理干部、有关工人,也可以是本企业的离(退休)干部(职工)、职工家属等。

审议建议权:

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建议权,是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具有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民族管理权力。

1、行使审议建议权的内容和原则

根据《企业法》的规定,审议建议权的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凭经营责任制方案等。在企业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建议的具体内容,也要根据《企业法》的精神和有关心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

的实际情况增加新的内容。如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特别是职工经济补偿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批。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出台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施行),还明确规定国有产权转让要尊重职工的发言权,强调产权转让要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行使审议建议权的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审议过程,实际上是科学的决策方案选择过程。由于对决策方案的了解不够,而时间又短等原因,因此效果不够理想。根据这一情况,目前不少企业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总结出一套较为完整的审议程序:

(1)在经理提出决策意向和草拟决策阶段积极参与。当经营者对生产经营重大问题有某项决策意向时,可以通过厂情发表会等形式把决策意向及有关情况向职工群众作较为详细的说明,然后由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和论证,并向经理提出决策意向的建议,帮助经理确定或者修正决策意向。

经理决策意向确定后,由行政业务部门起草方案。

工会参与起草工作,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草案形成后,送交工会,由工会发动和组织全公司职工讨论,为经理修改决策草案献计献策。

(2)在正式召开职代会前脚全体职工代表提前审议。企业生产经

营重大决策方案在正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一至二周发给全体职工代表,使职工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去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充分的思考。也可以通过提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或职工代表组长会议等形式,先由经理作重大决策的报告,详细介绍涉及决策方案的有关情况,然后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如有可能,还可采取提供两个以上方案,请职工代表在审议过程中进行比较和选择。经理制定的涉及生产经营的专项重大决策方案,应由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专门小组进行专题审议。

(3)职工代表大会对决策方案认真审议并形成相应决议。在正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依据和采纳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情况。工会工会主席还可以作讨论审议情况的报告。然后各职工代表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做出相应决议。

(4)在决策方案实施过程中开展经常性的民主管理活动。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围绕决策方案的实施经常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如民主咨询、职工代表视察等,吸引广大职工为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作出贡献,保证决策目标的实现。

3、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的程序

为了确保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好审查同意或否决权,要求制定并遵循具体的审查表决程序。

(1)拟好草案。职工代表通过事先参与草案拟定,能够对需要

审查表决的方案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有利于更好地履行这一职权。职工代表参与拟定草案,可以分两个步骤:一是行政拟定有关议案(草案)前,应向企业工会通报情况。工会和职代会有关专门小组要积极主动地与企业行政部门或经理交换意见。二是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将草案发给职工代表,由工会或职工代表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在此基础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系会议,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和整理,然后转交企业行政。

(2)审查方案。审查方案是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的中心环节。一般可分三个步骤:一是行政根据职工代表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并就草案内容及修改情况向大会进行说明;二是职工代表组长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审查,主席团汇集职工代表的审查意见,进行整理,然后向经理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再作进一步修改;三是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后,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查,进行表决,如经审查同意,则经理公布实施该方案;如被否决,则不得公布实施。

(3)修改方案。这里所提的修改方案,主要指两个方面:一是指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企业行政可重新进行修改,并提交本次或下次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查;二是指大会审查同意后的方案,如企业行政要求修改,则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或授权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但须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4、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

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它所审议决定的内容,都是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行使审议决定权的程序是:

(1)制定方案。工会组织职工代表与制定有关涉及职工生活福利事项的方案。其主要步骤是:一是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经理提出有关职工生活福利事项的初步意见和建议;二是经理在接到工会提出的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意见和建议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意向,并及时反馈给企业工会,进一步听取职工的意见;三是企业行政有关部门,按照经理和企业工会协商一致的意见,请企业工会和专门小组负责人一起参加制定相应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四是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是草案制定后,企业工会组织职工进行讨论,专门小组搜集整理职工的意见后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方案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研究是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审议决定方案。其步骤包括:一是在正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之前,企业工会将准备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发给职工代表,让他们提前审议,请他们充分考虑并征求所在单位职工的意见;二是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审议决定时,由经理或行政有关部门介绍方案的具体情况,然后经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在各方基本达成一致意见时,再进行正式表决。

(3)监督实施。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应由企业行政负责实施。企业工会和有关专门小组要定期检查、督促,促使已经决定项目的顺利完成。企业行政要在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实施情况。

5、民主评议干部的程序

民主评议干部的方法很多,如口头评议、书面评议,但都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1)制定方案和思想动员。制定的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评议内容、评议范围、评议方法、组织领导、时间安排等。制定评议方案,要征求党组织和行政的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制定后,要根据方案的要求,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要分别召开干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思想动员,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具体要求。要召开评议干部专门小组会议,主要强调民主评议干部的纪律。

(2)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干部述职,主要是被评议的干部要认真总结自己的工作,并且按分管工作系统,向所在单位、部门的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作述职报告。厂级领导应向全体职工代表述职。

干部述职后,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厂级领导干部由全厂职工代表评议,中层干部由本部门职工代表或职工评仪。综合部门可适当扩大参与评议的人员范围。评议厂级干部时,可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

(3)调查核实和总结评定。调查核实工作,主要是对评议中群众

提出的重要问题和有分歧的意见,要调查核实。这一程序是民主评议中的重要环节,是实事求是地评议干部的关键步骤,必须慎重进行。否则,会影响民主评议干部的效果。

总结评定工作,是评定监督干部专门小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把职工和职工代表对干部的评议意见进行分类整理、综合分析,对被评议干部进行全面评定,写出评语,同时确定其测评等级。

总结评定后,一般采取民主生活会或个别谈话以及其他形式,将评议结果与被评议干部见面。应允许本人提出问题或不同意见。

(4)结果处理和公布结果。结果处理工作,是指评议干部领导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的结果,提出有关干部的奖惩、任免的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干部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建议必须有理有据,并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通过的建议是按被评议干部的管理归属上报。有关方面接到职代会对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后,应认真调查研究,及时给予答复。

公布结果工作,是指按被评议干部的评议范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由评议监督干部专门小组公布评议结果。公布结果要注意方式方法,以利于鼓励先进,激励后进。

民主评议结果公布后,被评议的领导干部要根据评议意见制定个人整改措施并写出报告,交主管部门。

(5)评议工作总结。评议工作总结,是指评议干部领导小组向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报告,并通报干部的整改情况。

职工代表大会在行使评议监督权时,要加强对评议工作的组织领

导,要取得党政方面的重视与支持,充分发挥专门小组的作用,各方协调配合,共同搞好工作。

6、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厂长的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厂长过程中,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组织准备。一是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厂长的决定;二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企业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民主推荐或选举厂长的实施方案。

(2)思想发动。一是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宣传企业主管部门关于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厂长的决定和公布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厂长的方案;二是召开各种会议,对干部职工进行思想教育,教育干部职工以主人翁姿态,积极、认真、严肃地参加民主推荐或民主选举活动。

(3)推荐和选举。一是搞好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工作;二是努力创造各种条件,使全厂职工更好地了解候选人情况;三是进行信任投票或民主选举,信任投票和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选举结果处理。一是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选举结果;二是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上报的选举结果,及时批复或任命。

职工代表大会的上述职权,是《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明文规定的,体现了保护职工权益的基本原则。

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

1、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煤矿工人有权参与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划、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安全技术措施和规章的制定;对不符合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安全生产监督权

职工有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干部安全行为,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安全生产知情权

职工有权了解企业安全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状况;有权了解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制定执行情况;有权要求班前讲安全及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有权要求交接班交待作业地点安全情况;进入工作面前,有权要求跟班干部或带班班长检查工作面,制定具体安全措施。

4、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职工发现事故隐患,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组织整改,并积极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和参与整改。

5、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当作业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工人生命安全并无法及时排除时,工人有权停止作业。

6、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有权拒绝上岗作业。

7、抵制违章指挥权

干部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操作,工人有权制止;跟班干部擅离工作岗位,工人有权向有关方面报告。

8、紧急避险权

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工人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9、反映举报权

工人有权向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工会组织举报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者;有权反映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10、投诉上告权

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如果受到打击报复和迫害,工人有权向上级或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投诉和控告;工人有权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检举;工人有权对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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