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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

时间:2022-03-21 00:30:3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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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落实制度

意识形态责任追查制度

严格追查问责是落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的关键。必须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强化问责刚性和“硬约束”,既查失职、渎职,也查“为官不为”“为官慢为”,对导致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报请处纪委追究责任(一般干部职工参照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支部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六、所属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七、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十、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中央精神言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

十一、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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