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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材建设若干问题探讨

时间:2022-03-23 11:20:51  浏览次数:

摘要:经济法学教材目前存在着质量参差不齐、总论与分论脱节以及体例结构紊乱等问题。加强经济法学教材建设亟待加强总论与分论的理论衔接、优化教材的编排结构以及增强经济法学教材的实用性。

关键词:经济法学;教材建设;总论与分论;教材结构

法学教材是传授法学基本知识的工具。王利明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的总序言中指出,“法学教材不仅仅是法学知识传承的载体,而且是规范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对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由于在当前的教学与科研评价体系中,教材并没有获得应有的重视。因此,目前大量的经济法学教材质量参差不齐,且体例结构和教学内容迥异,使得教与学都无所适从,值得经济法学界予以高度关注。

一、经济法教材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下各类的经济法学教材中,在编排结构上,一般都采用总论与分论两个组成部分,只是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从全国目前的几种“十五”或“十一五”教育部规划教材来看,由于经济法学科发展较晚,经济法理论研究仍然很薄弱,所以经济法学教材在整体的编排内容上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经济法总论的弱化问题

按照法学研究方法不同的属性,经济法学的研究可以分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基础研究又称总论研究,以探讨经济法现象的本质、价值为宗旨,通过对法治现象因果的研究,揭示经济法律现象的定理和发展规律。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变迁及其发展,一直被视为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及经济法学发展与进步的标志。就中国法律而言,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学科也许就是经济法原理了。即使美、德、日等经济法先进的国家,也主要集中于竞争法和产业政策法、财税法和金融法等具体法律部门的研究,并不很重视经济法原理的研究。目前,经济法学教材中总论所涵盖的基本内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体系和内容、任务和作用以及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等基本问题,同时也介绍了经济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关系。然而,在当前经济法学教材编写的内容上,一些经济法学者轻视总论研究、淡化总论研究,怀疑甚至否定总论研究的意义,在教材撰写思路上囿于经济法视角而论经济法,没有从经济、社会、法律、历史、思想、文化的角度,更未立足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去挖掘与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以至于学术界有人认为目前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出现了“总论行政法化,分论民商法化”的论调。往往一本几十万字的厚重的经济法学教材,经济法总论部分只有三、四万字,而大量的教材篇幅关注的主要是经济法分论(即制度)问题。这让学生感到经济法学理论知识空洞,且不厚重。

2、分论的理论化程度不高

经济法应用研究泛指经济法制度的研究,是针对特定的现实经济法律问题,探索或者创造出新的知识或者方法,从而为解决问题和完成任务提供理论依据、实际途径和可行方法的研究。经济法学教材内容所显示的应用研究,亦可视为经济法分论研究,一般指侧重于解决现实问题的经济法对策性研究。经济法分论具有特定的应用目标以及指向明确的适用范围和领域,属于问题对策研究,主要作用是解决经济法学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相对于薄弱的总论而言,经济法学教材中分论或经济法制度部分的内容确实丰富多了。但是,经济法分论的理论化程度甚至更低,导致教师和学生在经济法的学习过程中都往往感觉到经济法学教材像一本经济法律法规的汇编。分论部分尽管涉及诸多的经济法律制度,但似乎呈现的只是法规法条的轮廓,而缺乏理论解释的内核,使分论显得空洞化。无论是由教育部推荐的21世纪教材,还是名牌大学编写的教材,这些教材的内容大多偏重法律法规的解释,缺乏实践的内容,不适合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此外,学科之间的知识交叉混乱,如税法中,税收关系是经济学范畴,税收征管是行政法学范畴,而税收调控是经济法学范畴,但目前几乎所有的经济法学教材并没有对此予以合理区分,导致在教学中许多师生无所适从。

二、经济法教材改进的几点建议

1、加强总论与分论的理论衔接

经济法学教材中的总论与分论是一个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体,“总论是分论的总结,分论是总论的具体化与实现”。总论可以为分论提供理论依据、知识基础、观察视角、分析工具,可以在研究领域和知识体系范围内确定应用研究的方位,从而在宏观上和一般规律的层面上透视问题、剖析问题和把握问题,可以检测应用对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总论的重大突破,可以引发分论的重大变革。分论实际上可以看作关于总论的发展,是把总论发展为实际运用形式,把总论的知识、理论和方法运用于具体问题及其解决的活动。离开总论的分论,是缺乏对于经济法本质性和规律性的把握、缺乏理论认识和科学方法的。比如我们在研究经济法功能时,如社会分配和社会正义,分论中的宏观调控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当下存在的贫富差距等问题,应当在总论中对经济法的正义价值及分配功能进行重点论述,以此来指导分论的制度建设和完善。分裂总论与分论之间的关系、缺少实证分析的经济法学教材,既不符合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使得研究结果严重脱离现实。在对待总论与分论研究关系的态度上,我们认为总论一方面要以分论的研究为依托,从分论归纳出来的总论才更具有说服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要重视分论的学理化和法理化研究,并从经济法具体制度中归纳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共性内容,这种共性内容自然就是总论的内容。

2、优化经济法教材的体系结构问题

教材的体系结构的选择和编排,一方面反映了学科的发展与成熟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编者的学术视野。从目前几种全国通行的经济法学统编教材来看,经济法教材的结构体例也不尽一致。如杨紫烜教授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中,在目前第四版的教材目录里体现出来的内容结构为:第一编:经济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三编:市场监管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史际春教授主编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中,体例为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第三编:公共经济管理法:第四编:经济活动法。李昌麒教授主编的“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经济法》中,全书共分为六编:第一编:经济法的一般理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制度;第三编: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第四编: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第五编: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第六编: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这些经济法学教材所展示的不同体系结构,实际上存在着一个如何看待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交叉的问题。相比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法律部门的教科书内容的固定性和统一性,不同的经济法教科书,在体系结构方面有不同的组成部分,如有的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划归经济法,这既损害了经济法体系的完整,也影响了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效果。关于经济法分论的内容,诸多教材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主要是基于历史上曾和民商法搅合在一起,现在又和社会法若即若离,使得各经济法部门法的内容呈现出不确定性。因此,经济法学教材应当对于经济法学界达成共识的部分如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予以着重撰写,而对于一些交叉内容,如要编写就应当从经济法角度,结合经济法理念和基本原则予以编排,而不是将民法、商法等其他部门法中相关的内容简单地揉合过来,使经济法学教材呈现出其他学科特点。

3、增强经济法教材的实用性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经济法被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列为16门核心课程之一。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经济法教材的编写不断创新。在明确经济法课程的特点、教学基本要求后,采用的教材教学方法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着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能力的开发和技能的培养。情况表明,现有的经济法学教材知识一方面无法很好地塑造学生的社会本位理念,而在制度知识的传授中又很难实现经济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教科书中的经济法总论部分不能统领经济法各部门法,或者说没能够清晰说明并论证总论部分和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我国没有经济法典,甚至也没有类似民法通则的经济法总则,在经济法总论教学中就欠缺了国内立法的支撑。在分论中,几乎是对法律法规的解释,而缺乏现实生动的法学案例作为制度运行的实证材料。总之,经济法学教科书不能很好地体现出经济法实践性强的特点。有鉴于此,经济法学教材的实用性仍有待在教材的编撰中予以强化,增强教学内容实践性。

[责任编辑: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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