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制司指陈变法
时间:2022-03-23 11:21:34 浏览次数:次
摘要:《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是苏辙任制置三司条例司检详文字期间,评价新法、剖析利害的一篇论事状。从遣使八人分行天下,到颁农田水利、论免役、行均输、议青苗诸法,苏辙剖析其中利害,剀切而得当。同时他采用多种写作手法,使整篇文章都表现出晓畅自然、委婉恳切的特点。
关键词:苏辙 《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 赏析
苏辙(1039-1112),字子由,一字同叔,眉州眉山人,著有《栾城集》等。“唐宋八大家”之一,与父洵、兄轼齐名,合称“三苏”。神宗朝时,苏辙担任制置三司条例司属官,因反对王安石变法,出为河南推官。哲宗朝时,他被召为秘书省校书郎。元祐元年(1086)为右司谏,历任御史中丞、尚书右丞。后来他因为上书反对时政出知汝州,再谪雷州安置,移循州。崇宁三年(1104)在颍川定居,以读书著述、默坐参禅为事,死后谥文定。
北宋中叶以后,矛盾重重,危机四起,积贫积弱的程度加深。为了扭转这种局面,熙宁二年(1069)二月,宋神宗赵顼起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筹议变法。王安石首先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变革旧法、颁行新法的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接着相继推行均输、青苗法、农田水利、免役、市易等新法。苏辙同年三月上书神宗,提出“去冗吏、冗兵、冗费以丰财”的建议。神宗即日召对延和殿,并任命他为制置三司条例司的文字检详官,于是苏辙成为王安石领导变法的重要成员之一,参与草拟新法。
苏辙在任检详文字期间,条例司主要开展了四个方面的活动:召刘彝等八人遣往諸路,察访农田水利和赋税利弊;制定并颁布均输法;讨论、起草青苗法;讨论役法改革、拟改差役为雇役。苏辙曾与王安石、吕惠卿、陈升之等对这些事进行讨论,但王安石仅听从了苏辙对青苗法的意见,表示“当徐思之”,并且“自此逾月不言青苗”。然而青苗法最终还是在全国推广开来。至于其他三件事,苏辙提出的意见都没有被采纳。正是由于在许多具体改革措施的制订上,意见常与吕惠卿等相左,且无法为王安石所接受,苏辙在八月间向神宗上书《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表达自己对新法的看法,并同时提出辞职要求。
苏辙在《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中依次对派遣使者分行天下,劝农桑、兴水利以及雇役法、均输法和青苗法表达看法,提出了批评意见。对于这些新法,他反对的往往不是这些法本身,而是它们在实行过程出现的诸多弊端。他认为“世无不弊之法,虽三代圣人之政,不免有害,故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法是没有尽善尽美的,关键在于管理者、执行者能否兴利去弊。他不反对兴修水利,只是认为应先作细密之研讨,因民之佚,而用国之富,以兴水利,则其利可待。未知小利之所在而先遣使,势必徒劳无功,本属有利之工事,如前未作研讨就贸然从事,反而不利。对于“农田之说”,苏辙认为“使职司得人,守令各举其事,罢非时无益之役,去猝暴不急之赋,不夺其力,不伤其财”,便可以做到“使人知农之可乐,则将不劝而自励”。
苏辙对新法剖析利害,指陈时弊,剀切而得当。对于当时王安石“奏遣使者八人分行天下”,苏辙也表示反对,他认为此举会导致“辄特遣使,使者一出,人人不安…‘客主相忌,情有不通,利害相加,事多失实”的局面。苏辙的剖析不无道理:事先不做任何规划便派出大批使臣到各地,让他们漫无边际地查找问题,难免会出现有些使臣为了邀功对地方官员进行刁难寻衅,还朝后谎报的情况,以致在一些新政措施的制订和实施上出现偏差。因此他反对派遣使者以代职司,认为选用职司足矣。百官各司其职,才能“势有所便,众有所安”。苏辙的这个主张也与现代人事政策不谋而合。
所谓均输法其实是公营商业,由公家于郡国征收各地主要物产之赋税,又于京师就各地低价购入产物,于价高时卖出,以平准物价。苏辙认为汉代桑弘羊已实行过类同的改革,结果却导致“掊克日深,民受其病”。而且实行均输法开支必然是庞大的,依正当交易而言,断难与商贾同样获利,“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如果想要维持其事业于不坠,又难免运用官力,势必不利于人民,与商贾争利,“然则商贾之利,何缘可得。徒使谤议腾沸,商旅不行”。同时,在具体推行过程中还出现用人难的问题,“且今欲用忠实之人,则患其拘滞不通;欲用巧智之士,则患其出没难考”。综合以上诸多因素,苏辙对均输法持反对态度。
免役法是王安石变法的另一个重点,其法规定:承担衙前等多种差役的民户不再以身应役,改向官府纳钱,由官府雇人充当;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等户按半数纳钱,称为助役钱。在谈及免役法时,苏辙条分缕析,从几个方面指出了免役法的弊端,首先他认为免役法雇佣的转输“专业户”不便于管理和役使,有可能会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其次租庸调三税已合为两税征收,现在实行免役法就要重复征税,会造成苛征之扰。同时他强调官府对城廓人户的依赖,而新法加重对他们的税收,必将导致市场萧条,进而导致国家自身的困窘。不过,苏辙看见了免疫法对地主阶级的抑制作用,却忽视了免役法的这一作用能够暂时缓和地主阶级的矛盾。
诚然,苏辙对新法的看法和建议不是完全正确,却也是公正客观的,他提出的一些具体主张,反映出了一个政治家的眼光。通过这篇公文,我们也能更好地了解苏辙在这次变法运动中的立场和政治态度。
状,是奏议文体的一种,属上行文。根据用途的不同可以将“状”分为论事状、荐状、请状、贺状等。其中,论事状的功能在于向上级陈述事情,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法。《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以总分总的结构模式,开头苏辙先陈述自己能力不足,总是和长官王安石意见相左,然后从遣使八人分行天下,到颁农田水利、论免役、行均输、议青苗诸法,对新法一一剖析其中利害,最后提出辞职。文章结构清晰,体式规范,使人一目了然,符合论事状的一般格式。
苏辙在论述具体问题时,会作深入详细的剖析,采用对比的手法,使利弊一目了然,形成很强的说服力。如上文提到的苏辙反对“奏遣使者八人分行天下”,他先指出派遣使者会使“人人不安”,造成“能者嫌使者之侵其官,不能者畏使者之议其短”的局面,究其原因是“客主相忌,情有不通,利害相加,事多失实”。紧接着顺势提出“职司守令足矣”的观点,然后用“古之贤君,闻选用职司以责成功”和“盖自近世,政失其旧,均税宽恤,每事遣使,冠盖相望,而卒无丝毫之益,谤者至今未息”,形成鲜明的对比,进一步论证了“职司守令足矣”的论点,加强说服力,使得利害若别黑白。苏辙逐层递进、步步深入,使得剖析更加深入,论证也更加严谨。
同时苏辙还采用了援古证今的写作手法,在论述均输法之害时,就援引汉代实行均输法导致“吏缘为奸,掊克日深,民受其病”的情况;论述徭役法的弊端时,苏辙引述唐代以来就一直将租庸调三税合为两税征收的惯例,驳斥了如今重复征税的错误做法。苏辙援古证今的写作手法既为自己的言论找到了有力的支撑,又大大提高了论述的说服力。
此外这篇状多用对偶、排比的手法,这不仅有利于内容的表达,而且使文章语言富于节奏美和音乐美。“因民之佚而用国之富以兴水利,则其利可待;因民之劳而乘国之贫以興水利,则其害先见。”“掌财者必有盗用之奸,捕盗者必有窜逸之弊。”对偶句句式整齐、音节和谐,读来抑扬顿挫,和谐晚耳;“或欲使乡户助钱而官自雇人,或欲使城郭等第之民与乡户均役,或欲使品官之家与齐民并事”,排比句说理则条理分明、气势充沛。同时苏辙又注意到它们与散句的搭配,使得骈散相间,错落有致,如行云流水,意脉贯通,晓畅自然。
苏辙“生平论事从政,皆务实而不偏执”,他的公文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在论析得失、针砭时弊、进言献策等方面无不通达治体、剀切得当,《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就是很好的例证。该文全篇都围绕着新法诸方面展开论述,评价新法、剖析利害、提出对策,整篇文章晓畅自然、委婉恳切,充分显现出公文语言的基本特点。
当时,王安石看过《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后大怒,想要加罪于苏辙,后因为陈升之制止而作罢。王安石作为一个改革者,对于善意的批评应该虚怀若谷,诚恳采纳,但他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不听取其他人的意见,过于偏执,也是王安石变法失败的原因之一。
虽然提出的观点没有被认同,但苏辙在《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中对新法提出的批评,以及自己的一些见解和主张,不仅在当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而且对于熙丰变法事件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此外,从文本的角度看,全文论点突出,态度鲜明,论述具体问题时,会作深入详细的剖析,使利弊一目了然,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在写作方法上擅长援古证今、以史资政,在修辞上也是选用对偶、排比等修辞格较多,使文章语言富于节奏美和音乐美。创作态度的客观、公正是公文书写者必不可缺的素质之一,可以说苏辙也做到了这一点。
总之,《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作为苏辙具有代表性的公文,对后人研究中国古代公文和宋代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
[入制司指陈变法]相关文章
- 上一篇:经济法学教材建设若干问题探讨
- 下一篇:汉代黄老新“道治”的历史阐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