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的受益论与新论综述\比较和启示
时间:2022-03-23 11:23:14 浏览次数:次
总结,如表1所示。
(二)受益论与新论的联系
通过如上分析我们发现,受益论和新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阐明了房地产税的税负归宿等相关问题。众多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表明,受益论和新论所主张的观点并不是水火不容、泾渭分明的;恰恰在很多情况下,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并且有些观点也是类似的。Zodrow曾经就有“存在于新论之中的受益论”的论断,而且还反复强调,“这两种观点都包含了房地产税是受益税这方面的成分,而这些成分之间的差别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巨大”。反映出了受益论和新论之间确实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本文将其总结如下:
1. 基本假设的融合:受益论的分区制在新论中的体现。支持新论观点的Zodrow-Mieszkowski模型在其一般均衡分析中加入了各种Tiebout类型的特征,如“土地利用分区的简单形式”这一受益论的核心前提被融入了新论的分析中,即个人可以根据自己对公共服务的偏好进行分类,在所有社区内人们对房屋和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趋同化等。但这些受益论特征的元素加入并没有改变新论的基本结果(这一结果被称为“Tiebout版本”的新论,即在具有Tiebout特征的模型环境中推导出了新论的结果)。
2.单个地区(行政区)内,新论和受益论的税收负担具有一致性。一般情况下,受益论认为房地产税负由单个地区享受公共服务的居民承担,而新论认为房地产税负由资本所有者来承担。但是,当新论的研究视角由全国转向单个地区(小税区)时,其税收负担则会被转嫁到消费公共服务的居民身上,这与受益论的观点是相吻合的。Zodrow和Mieszkowski对单个独立地区(即小税区)征收房地产税的研究也表明:新论和受益论的一个共同点是,一个行政区内的地方支出与其财产税负担两者之间有着密切联系。也就是说,地方支出融资的负担绝大部分都落在了地方要素所有者和税区内的地方消费者身上。当然,这种类似于受益论的新论与真正的受益论还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在得出这一结论的机制是不同的,即新论认为房地产税负的增加是由于高税率导致的资本外流引起的。但现实中,我们很难通过实证分析对受益论和新论的这种相似性加以区分。
3. 受益论和新论都承认房地产税存在资本化效应。房地产税的资本化是指地方房地产税、支出计划和分区限制的净收益可以被资本化为居民房屋价值的一部分。虽然Oates(1969)率先论证了资本化问题的存在是支持Tiebout模型和受益论的证据,但是,更多的研究也表明,资本化现象存在本身并不能区分受益论和新论,因为资本化现象与新论也是吻合的。Halmilton模型(1976)对“趋异社区”(Heterogeneous communities,是指社区内房屋价值可以不同,但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仍然是相同的)的研究就认为财政差额(未来所有收益的现值与所付房地产税之间的差额)被完全资本化进房地产价值;Fischel(2000)在其研究中指出,财政“资本化无处不在”,而且这种资本化的存在足以使房地产税对地方而言是一种受益税。根据新论单个地区(行政区)模型的推导,地方房地产税的任何增加都可能会产生“双重负担”,即不仅会由全国的资本所有者承担,而且也会由地方生产要素和消费者来承担。如果这个负担落到了地方土地所有者身上,那么地方财产税负担的增加会部分地资本化为较低的土地价格。另外,一个房地产税税率较高的地区(行政区)内的平均税收负担相对于全国房地产税的平均水平,也可能被资本化为较低的土地价格(George R.Zodrow,2005),即房地产税的消费税效果会被资本化进房地产的价值中。实际上,这一结论与Halmilton模型(1976)的结论是类似的。此外,Nechyba(2000)通过进一步分析也认为,受益论与新论的共同之处在于,房地产税会导致资本化的产生,从而使选民在自身利益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对政策给予更多的关注。因此,无论是受益论还是新论,都存在着房地产税的资本化问题。
受益论与新论对我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的启示
本文认为,受益论和新论的观点和研究结论主要依赖于各种模型假设,而不同假设其合理性会随着不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所以,研究时不应该局限于某一模型假设,做出受益论与新论到底孰优孰劣的绝对判断;而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研究的背景和内容,寻找受益论与新论的理论支撑和进行实证检验。正如Oates(1994)所言,“目前为止的研究表明,我们不可能完全拒绝受益论或新论中的任何一个而接受另一个”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一个观点可能会优于另一个观点,使其更具适用性。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对房地产税的理论依据做出是非判断,也不能绝对地说房地产税是受益税还是资本税。因为受益论和新论针对不同的情况会起到不同的作用,所以这两种观点对房地产税的改革都具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例如,受益论的存在使得我们更加容易理解为什么房地产税主要由地方政府来征收,这为我国房地产税税收归属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Tiebout(1956)指出,“尽管Musgrave和Samuelson的分析对联邦支出是适用的,但并不适用于地方支出”。Fischel(2000)也认为,“房地产税的受益论之所以能够被人们长期接受是基于一个重要原则:地方政府和州政府是不同的。在Musgrave-Samuelson的财政开支模型中,开支和税收收入两大变量无法由其他条件联系起来。因此该模型适用于较高级别的政府”。这也即意味着以Tiebout模型为基础而延伸的Tiebout-Oates-Halmilton关于地方政府融资的模型是不同于Musgrave-Samuelson的财政开支模型的,即受益论是解释房地产税由较低级别的地方政府征收的恰当理由了。
再如,从新论的角度看,新论认为房地产税是具有累进性的一个税种,那也就意味着在研究房地产税的收入再分配问题时可以借鉴并运用新论的研究成果。这就为我国利用房地产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和实证检验。此外,对于商业资本流动性较强的问题,受益论没有进行相关解释,而新论所依赖的资本流动性假设则让我们倾向于用新论来思考和解决商业用途的房地产税收问题。
参考文献:
1.[美]Wallace E.Oates .财产税与地方政府财政[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2.曹荣湘.蒂布特模型[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中国物业税研究—理论、政策与可行性[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4.Tiebout,C.M.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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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ischel, William A.The Economics of zoning laws: A Property Rights approach to American land use controls. Baltimore MD: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85
7. George R.Zodrow.对财产税新论和受益论的反思.载于[美]Wallace E.Oates.财产税与地方政府财政[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樊慧霞(1975-),女,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内蒙古财经学院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财政税收理论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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