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俄资格刑产生的历史条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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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资格刑又称名誉刑、能力刑或权利刑,是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力的资格的刑罚。对资格刑的改良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人权,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迁,资格刑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资格刑的内容是受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影响的,而我国和俄罗斯的社会制度曾有过相似的地方,现在的中国刑法和俄罗斯联邦刑法都受过历史的影响。
关键词:资格刑;刑法;历史条件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2)-01-0208-01
一、中俄资格刑比较的意义
不同国家、尤其是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看起来差别巨大、没有可比性,或许是不同性质的事物之间缺乏比较的基础或共同点,但是法律规则之间的比较有自己的特点。瑞典法学家波格旦说过:“将法律规则的政治目的(即促进一定方向的社会变革)与法律规则的功能(即该规则所调整的特定的生活环节)混为一谈会造成严重的错误。只要后者是相同的或接近相同的,法律规则就是可比的。”【1】看来将法律规则的政治目的和法律规则本身的功能区别开来以后,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法律就是可以比较的。
二、中国资格刑产生的历史条件
中国古代就有资格刑,中国封建社会的资格刑有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重在剥夺犯罪人的被选举权。清末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的法律,尤其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大清新刑律》中区分了主刑和从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褫夺公权主要是剥夺下列资格的全部或一部分:一、为官员的资格;二、为选举人的资格;三、封赐勋章、职衔和出身的资格;四、入军籍的资格;五、为学堂监督、职员、教习的资格;六、为律师的资格。其中前四项的内容和1872年施行的《德国刑法典》中资格刑的内容是相同的,后两项《德国刑法典》中规定的是作证的权利和做监督人、财产管理的能力。虽然这部法律在清朝没有得到实行,但民国的《中华民国刑法》大部分沿用了《大清新刑律》的规定,【2】里面资格刑的内容没多大变化。
现在我国刑法中资格刑的内容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这个名称是1950年中央法治委员会确定的,1979年刑法中有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1982年刑法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驱逐出境在1979年刑法中有具体的规定。
三、俄国资格刑产生的历史条件
十月革命胜利前,俄国的法律属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因此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在法律形式上同民法法系有不少相似的地方。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指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产生和发展的法律制度。【3】
在《苏维埃刑法》中,属于资格刑的内容有:宣布为劳动人民公敌、不受法律保护、驱逐出境、剥夺权利和既得荣誉、免职。【4】根据刑法典第29条的规定,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可以由法院作为主刑或从刑加以判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5】刑法典第156条也有关于资格刑的规定,对于欺骗买主的行为规定剥夺自由、劳动改造、或剥夺在商业企业或公共饮食业、居民生活服务或市政企业担任职务的权利。【6】刑法典第36条是关于剥夺军衔和其他称号的惩罚,这属于剥夺既得荣誉的范畴。
可以看出十月革命胜利后资格刑的内容有了很大的变化,前苏联建立后,法律保护的重点倾向于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从刑法典的第1条可以看出来。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前苏联解体后,俄国实行联邦制,这个时候刑法中的资格刑也随之变化。1997年施行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关于资格刑的规定有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一定活动的权利;剥夺军衔、荣誉称号;限制军职。【7】
四、两者历史条件的相同点及原因
前苏联刑法是十月革命胜利后保护新生政权的产物,受到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理论的影响。1922年颁布的《苏俄刑法典》中规定,凡是威胁苏维埃制度的基础以及工农政权,在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时期内所建立的革命秩序的一切又社会危险性的作为或不作为均为犯罪行为。刑罚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和其他社会不稳定分子的新的违法行为。通过违法改造使违法者适应共同生活条件,使犯罪分子不能继续犯罪。【8】
中国在建国初期深受苏联的影响,中国革命胜利后之所以要废除被推翻政权的全部法律,首先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的学说以及苏联十月革命后的实践同时也同革命胜利前夕政治斗争的现实有密切联系。【9】
五、两者历史条件的不同点及原因
所不同的是,中国现在资格刑的内容仍然受到中国古代资格刑的影响,而苏联所受的是罗马法的影响,这是文化的差异在法律上的体现。
中国受古代资格刑的影响具体体现在剥夺犯罪人的被选举权上,这是保留的最完整、使用时间最长的资格刑刑罚。中华文明从来没有被割断过,即使是在某个时期学习外国的东西,包括法律思想,中华文明仍然没有被全部改变,而是在改造的基础上有选择的吸收,从资格的演变上就可以看出这点来。
中俄资格刑产生的历史条件的不同,根本是两国文化的不同,法律受文化的影响,各自的法律受各自文化的影响,差异是在所难免的。中国古代的荣誉观体现在做官、为国尽忠上,比起欧洲国家里,更重视国家荣誉,而不是个人荣誉。在中国古代,荣誉体现在做官上面,如果剥夺了犯罪人做官的权利,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被选举权,那么就等于剥夺了社会的承认,剥夺了荣誉。个人荣誉在中国一直是受到忽略的,所以对其的剥夺价值不大。
和中国的情况不同,欧洲国家从历史上一直重视个人的荣誉,原因是有贵族阶层,贵族阶层和中国的官员阶层是不一样的,贵族的封号和领地可以保留几百年或几千年,具有稳定性,但是中国古代的官员是一代天子一朝臣。《俄罗斯刑法典》比起《苏俄刑法典》,没有了驱逐出境的规定,增加了限制军职的内容,在一个民主的国家中,权利是受到限制的,限制军职实际上等于限制权利,这种变化是和社会制度的变化是分不开的。
注释:
【1】《比较法研究》 沈宗灵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2008年6月第13次印刷,第12页。
【2】《中外资格刑比较研究》贾佳,第14页。
【3】沈宗灵著 《比较法总论》,1987年11月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75页
【4】吴平,《外国历史上的资格刑述略》第150页。
【5】《苏维埃刑法总论》【苏】H.A.别利亚耶夫 M.N.科瓦廖夫主编,马改秀、张广贤译,群众出版社。
【6】《苏维埃刑法总论》【苏】H.A.别利亚耶夫 M.N.科瓦廖夫主编,马改秀、张广贤译,群众出版社,1987年6月第1版,第293-294页。
【7】吴平,《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的资格刑规定述评》。
【8】沈宗灵著 《比较法总论》,1987年11月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87页。
【9】沈宗灵著 《比较法总论》,1987年11月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45页。
参考文献:
[1]沈宗灵著,《比较法总论》[M],1987年11月第1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吴平,《外国历史上的资格刑述略》[J]。
[3]H.A.别利亚耶夫 M.N.科瓦廖夫主编《苏维埃刑法总论》[M],马改秀,张广贤译,群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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