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律风险管理进法学本科课程体系
时间:2022-03-23 11:45:29 浏览次数:次
【摘要】当前,法科毕业生就业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冷遇”,究其原因,乃在于社会需求和就业市场的变化,与法科毕业生的技能存在较大的差距,难以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律风险管理课程,是解决这种“瓶颈”状态的一条捷径。法律风险的建构性决定了法律风险是可管理的,关键在于法学院要在法科生毕业之前培养其法律风险管理能力,要实现这个目的,必须逐步编著法律风险管理教材和开设法律风险管理课程。
【关键词】法律风险管理 就业市场 课程体系
【基金项目】湖南省软科学重点资助项目(2011ZK2004);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编号:K1205056-11;长沙学院经济法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1-0015-02
引言
一度被考生视为“香饽饽”的法学专业,经历了上世纪90年代的繁荣期后,逐渐冷落为就业最难的专业之一,从2002年到2005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四年排名倒数第一。2006年,团中央学校部、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进行的一项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7.85%的就业率排到了末尾[1]。2007年到2009年连续三年仍无好转[2,3]。而2009年——2012年发布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2012)也显示,11个专业大类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排名倒数第二,远低于当年本科毕业生的平均就业率(88%)[4]。2009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82.3%,[5]2010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86.7%,[6]2011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86.8%,[7]连续三年排名倒数第一。然而,从职业上来说,社会还是需要法学人才的。“比如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生目前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比重大约是12%,加上律师,比例大约是20%。”[8]法学毕业生的这种供需脱节,有就业市场的原因,但毕业生法律技能低下亦不失为一主要原因,据麦可思研究院对2007届法学毕业生就业的调研,法科毕业生离校时掌握的工作能力仅为53%,而同期非法科平均为52%[9],虽略高于平均水平,但由于法律工作属操作性极强的工作,毕业生的工作能力远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因而,法律风险管理如能进入法学本科课程体系,或对毕业生法律技能的培养大有裨益。
一、就业市场变化要求法科毕业生具备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上世纪九十年代,当法学专业方兴未艾之时,法科毕业生就业基本面向政府机关公务员、检察官、法官,仅有少数具有创业精神者进入律所创业,企业基本未进入法科毕业生就业市场范围。然而,进入本世纪以来,一方面,随着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此前已大量吸收法科毕业生,导致人员日趋饱和,加之复转军人的政策性进入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所限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终身制,需求量急剧减少;另一方面,却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扩张,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30年来增长105.67倍;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30年增长了200多倍[10]。
正当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成为法科毕业生可欲而不可求的就业选择之时,律师业和企业却为法科毕业生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就业空间。
自国家实行律师资格考试以来,我国律师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首先,律师事务所数目急剧扩展,并逐渐走上了专业化道路。目前,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3万多家。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一批专门或主要从事证券、金融、房地产等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其次,从律师从业人数上看,截止到2005年6月,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1.8万多人,其中专职律师103389人,兼职律师6841人,公职律师1817人,公司律师733人,军队律师1750人,法律援助律师4768人。目前,我国现有律师已经达到14.3万人。另外,还有律师辅助人员3万多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64.6%,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律师已经超过1万人。有3415名优秀律师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第三,从律师业务发展来看,业务范围领域和业务量大增。近年来,律师行业共办理诉讼案件855万多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23万多件;为1.6万多个政府部门和26万多家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开展义务法律咨询2243万多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万多件,为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11]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越来越重视法律风险的预警和防控,首先从国有企业开始,2004年6月,中国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法律风险的概念,并且规定国有企业应设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国国资委(2006)《中央全面风险管理指引》明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中一个重要内容,并规定法律顾问部门为法律风险管理的专职部门。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对法律风险的预警和防控重视程度绝不亚于国有企业。很多企业不仅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还设立了专门法律部门,部门负责人在企业中一般属于中层管理人员,有的还享有企业副总地位。
因而,无论是作为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还是作为企业专职的法务人员,法学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对象或服务单位多为企业,职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企业管理者预警和防控法律风险,法学毕业生应在就业之前就熟练掌握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和技巧。
二、法律风险的可管理性
法律风险的建构性表现为主、客观双层建构性。
首先,作为法律风险产生依据的法律是由社会建构的。马克思在论及《法国民法典》时指出,“法典并不起源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的思想,起源于法国革命”。[12] 洛克认为,“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的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13]由此可见,法律并非天生,而是产生于社会公序良俗构建的需要,源于社会精英人物的思想结晶,并由社会所选任的精英分子所组成的立法机构将其法典化而成。作为社会精英人物的思想结晶,法律自然具有主观建构性。但作为法典形式出现,却又不失为客观实在体。
其次,作为法律风险产生直接导因的法律行为无疑具有建构性。著名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在1840-1849年间出版的八卷本《当代罗马法体系》对法律行为理论作了系统论述,提出法律行为的“意思学说”,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提并论,意指法律行为系人们有意识实施的、能产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为。[14]法律行为这种主观思辨性区别于法律事件,同时,也区别于虽与主体意识有关、却并非由主体意志所决定的事实行为,因此,法律行为的主观建构性于其主观思辨性中得到彰显。然而法律行为却必具备表现于外的行为形式,是可观察到的客观实在体。
法律风险的建构性决定了其可控性:法律风险因其行为及相关法律而生,因之,法律行为人于行为之前对规范其行为的法律作深入研究,不仅可预测其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的可能性,且可通过纠正其行为的非法性而规避、防控法律风险损失。此所谓法律风险的可习得性,即可以通过学习和研究以减少不确定风险。因此,人类智慧在法律风险管理中有了用武之地,同时形成了新的智慧因素——风险智慧。风险智慧使人类有了有效权衡风险的能力,涉及对风险的分类、本质、等级,涉及快速的习得、储存和检索风险信息。利用相关风险信息行动、有效交流、对新环境进行适应性调整等。这种可习得性迥异于其他风险如自然风险、经济技术风险的随机性,随机性意味风险处于无规则的混沌状态。
既然法律风险是可控的,自然可以通过风险辨识、估计、评价、预警和防控等流程进行管理,作为法科毕业生,在掌握了法理学和各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培养自身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并非难事,当然毕业前接受系统的法律风险辨识、估计、评价、预警和防控技能培训是不可或缺的。
三、法律风险管理课程设置的构想
本科阶段设置法律风险管理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主要对法律风险及其管理现有文献进行梳理、介绍法律风险及其管理的现有理论、法律风险的概念、法律风险的属性、法律风险的分类、法律风险的研究范式、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法律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指标体系构建、法律风险管理的技术等内容。而分则部分主要介绍几种典型的重要的法律风险,诸如合同法律风险、侵权法律风险、诉讼法律风险、投资法律风险等。各高校法学院可依此编著临时教材,待时机成熟再立项组编全国统编规划教材。
相应地,法律风险及其管理进入法学本科课程体系,最好的选择应是在大四第一学期开设单独的法律风险管理课程,此时法理法史和各部门法课程均已完成,学生对基本的法理、法学方法和部门法知识已有较为全面的掌握,在此基础之上接受专门的法律风险管理课程培训,辅之以深入法律风险管理实践解决现实的法律风险管理问题,法律风险管理技能和能力容易养成。
但鉴于当前法律风险管理理论和知识未能系统化,以及教材的缺位,各法学院要开出单独的法律风险管理课程只能是勉为其难。但在部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在教学内容中渗入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内容,引导学生运用所学解决现实中的法律风险辨识、估计、评价、预警和防控问题,完全是可行的,这样不仅对学生的法律风险管理能力是不可多得的启蒙教育,对于教师而言,是不断积累法律风险管理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最佳途径。
结束语
当前的社会已进入风险社会,风险社会中,风险成为威胁人类发展的主要因素,全面风险管理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课题。法律风险作为企业风险的一种,自然属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尤其是处于社会急剧转型的中国,在以市场经济转轨为核心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企业法律风险表现出高不确定性、多样性、复杂性、广泛性、损失严重性、投机性、以及国际化、全球化特征。作为市场体制下的法律人,法学本科毕业生自然肩负为自己服务的对象或单位管理法律风险的责任,而法学院则在法学本科阶段理应肩负起培养法科毕业生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的重任。
参考文献:
[1]2009年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出路在何方?[EB/OL]. http:///zhuanti/jyzd/index.html
[2]麦可思研究院. 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3]中科院发布2010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EB/OL]. http:///minfa/?p=1028
[10]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9) No.7 (法治蓝皮书)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11]http://edu.people.com.cn/GB/8216/152168/index.html
[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29页。
[13]John Locke,Th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 1956,p.57.
[14]徐国建:《德国民法总论》,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85-86页。
作者简介:
蒋云贵(1968-),男,湖南湘阴人,长沙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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