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加强会计诚信教育
时间:2022-03-24 11:15:28 浏览次数:次
【摘要】会计诚信,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要求会计人员立足会计实践,力行诚实守信。它包括四层含义:会计人员要以诚待人,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会计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数据要真实,计算要正确;严密保守因工作关系获取的机密。目前在会计领域中造假现象愈演愈烈,已经撼动了会计诚信基石。如何重塑会计的诚信,成为时下会计界所有人士亟需解决的问题。遏制会计造假,不仅仅要加强法律、制度和规则建设,而且必须“法治”和“德治”双管齐下,积极倡导诚信精神,加强会计诚信体系,才能提高会计诚信度。
【关键词】会计;诚信;教育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5071(2012)06-0352-02
1 当前会计诚信存在的问题
1.1 会计工作中,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主要表现为截留隐瞒收入,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使用虚假发票,编造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私设小金库等,严重造成会计核算不真实、不完整,会计信息失真普遍严重。
1.2 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基础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会计核算不按照规范操作程序进行,混岗、无证上岗在一些单位存在;无视国家财经法规,没有严格按财务制度对经营活动进行核算、监督,听凭单位领导指挥。
1.3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低下,任意弄虚作假:主要表现为有些会计人员默守陈规,不求上进,缺乏钻研业务,缺乏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中存在较强主观随意性,不严格按制度处理经济业务,极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1.4 会计监管体系不完善、不完备:主要表现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等监督标准各不统一,各自为政,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而且处罚力度不大,使得违反会计法规的成本低廉且能给违法者带来超过成本的利益,一定程度助长了造假的气焰。
2 强化社会会计诚信的途径
2.1 加强对单位领导、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会计队伍整体素质:会计诚信教育重点放在职业道德、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等内容,熟悉掌握会计法律和财会知识,这是单位领导和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能够自觉守法、守规,依法办事。目前,利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来强化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是一种快速可行办法,建议扩大教育范围,单位主要领导也应参加会计诚信教育,以推进会计诚信化建设。
2.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一些责任和处罚不明确条款加以修改,增加对现实中出现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要加强监督部门执法检查建设,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财经纪律,要加大对造假者处罚力度,使得造假者付出代价远远大于其所得收益,才能有效地制止造假者肆意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2.3 培育良好的会计诚信环境
(1)单位内部要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分工科学,职责明确,既能相互协作又能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这是治理会计失信的一个重要途径。
(2)重视舆论作用,大力宣扬先进会计人员事迹,充分发挥会计诚信示范作用,努力引导会计人员向先进人物学习、看齐,对失信会计人员,给予适度暴光。
(3)建立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会计行业自律性组织是联系单位会计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在市场经济下能起到有些政府部门不能起到的作用,行纪行规能约束某些单位会计不诚信行为,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管理会计人员职能。
3 建立会计诚信体系,全面提高会计诚信度
3.1 物质基础与政策保障层:对于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来讲,加快生产力的发展,一方面可为会计诚信体系的建立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推动作为上层建筑的会议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在对会计诚信体系中的不同主体(如企业管理层、会计行为主体、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的利益关系调整中,政策应体现平等公正的精神。要加强政策导向力度,遏制会计诚信体系中强势方(企业管理层、会计行为主体)侵害弱势方(会计信息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非诚信行为;要确保会计诚信体系中的诚信互动,避免诚信行为因主体间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而蜕变为各方以非诚信手段相互报复的行为。
3.2 法制约束与道德约束:对于会计诚信体系的建设来讲,主要就是要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实现会计工作法制化。要经常进行会计法规的执法工作检查,加强司法介入,惩戒那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典型单位、典型责任人、编制假报表的单位负责人等。严格执法,加大惩治力度,对屡教不改、错误严重的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从业人员,要根据会计信息失真的性质、危害的程度,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予以处罚。
会计诚信体系的确立,同样依赖于道德控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强化道德约束:
(1)多样统一的基础上,确立现阶段全社会会计诚信的道德体系,为会计诚信体系中的相关主体提供具有普遍认同性的道德律令和评判社会行为的共同参照体系;
(2)为会计诚信较高的企业提供讲坛,形成与上述道德律令和参照体系互为表里的社会舆论评价场;
(3)反对偏袒某些特殊群体和特殊人物,坚持道德面前人人平等;
(4)将机关单位、生产经营服务团体及其他集团的行为,列入道德评判范围;
(5)提高“道德允许”的下限。 单靠法律制裁,不足以确立会计诚信体系。要加强道德与法律的互补,扩大控制范围,校正“道德允许”与“不违法”等量齐观的偏差,将前者的下限复归到应有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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