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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失独家庭帮扶政策

时间:2022-03-27 10:03:30  浏览次数:

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一些计划生育家庭由于独生子女死亡成为失独家庭。我国每年约产生7.6万失独家庭,按此统计,我国的失独家庭至少已超百万,数量巨大。他们在精神慰藉、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等方面遇到了特殊困难,特别是高龄老人行动日益困难,亟需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扶助关怀。随着失独家庭数量逐年增加,社会影响逐渐扩大。如果处理不好,必将严重影响广大育龄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性,也可能成为西方国家和媒体攻击我国人权政策的新口实。

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对计生特困家庭(包括失独特困家庭)的经济扶持、养老保障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明确意见。但据调查了解,《通知》下发一年后,一些措施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

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现有政策作用未能全面发挥,扶助资金严重滞后。国家有关部委针对计生特困家庭问题下发文件,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但是由于人员组织不清,资金不足,扶持力度有限,难以全面落实,尤其是精神慰藉方面难以实现。

二是现有扶助措施过于单一。现有扶助措施主要依靠政府通过各种补贴扶持,力度有限,一些地方政府限于财政能力,往往造成补助对象遗漏和补助资金发放滞后。

三是养老和孤儿领养政策存在不合理因素,影响解决计生特困家庭的渠道。目前多数的社会养老机构,由于没有子女签字保证不愿接收无子女老人养老,失独老人养老无门,度日艰难。很多不具有生育能力或失去生育愿望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希望能收养一个孤儿,但是,孤儿一旦被收养后,政府将停发孤儿的基本生活费,而当收养人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时,其原本的补助也将被取消,两笔资金的减少和生活支出的增加成为了阻止大量失独家庭收养孤儿的障碍。

为此,建议:

1.利用现有的计生机构和人员,建立合理、规范的联系人制度,成立综合协调机构。失独家庭分布零散,计生部门特别是计生协会组织对其具体情况最为熟悉,建议由计生协会等部门或部门负责落实该制度,保障扶助资金全部及时发放到位。

2.引入商业保险模式,发动社会志愿者力量,多渠道保障失独家庭基本生活。建议由各地政府出资,由各地计生委牵头,与保险公司协商,为计划生育家庭办理“独生子女意外伤害救助保险”,对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和因意外伤害发生医疗费用的被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赔付。组织发动计生协会会员和志愿者共同对计生特困家庭进行一对一长期联系、帮扶。这样,不仅可以做到全覆盖,而且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有利于带领家庭成员重新走向社会,释放心中积怨,舒缓社会矛盾。

3.优化养老和孤儿领养制度。政府应出资建立或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专门的失独家庭养老机构,解决失独家庭因无子女签字造成养老机构不愿接受的事实。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父母有其特殊的心理特点和情感需要,有些老人会因经不起其他老人经常有子女探望的心理刺激而拒绝入住养老院。政府设立或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专门的养老机构,为这一特殊群体的集中养老、互帮互扶提供条件。这有利于失独老人在“同病相怜”、“抱团互慰”的环境中平衡心态,步入正常生活。同时也有利于专业的医生、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开展工作。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合法收养孤儿予以政策上的特殊照顾,除现有规定政策外,建议政府对此类家庭合法收养孤儿的,在孤儿未满18周岁之前应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金额应等同于“失独”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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