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裕文档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我国弃婴问题及其解决机制

时间:2022-03-28 09:42:48  浏览次数:

【摘要】文章阐述了我国弃婴问题的现状,分析了弃婴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弃婴 人口

一、弃婴问题的现状

目前关于我国弃婴的具体人数尚没有明确的统计数据,根据2010年《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的分析,中国每年大约有10万名儿童被遗弃,其中大多数是残疾儿童或女童。同时根据天津市儿童福利院1995—2005年《接收住院儿童登记表》的统计数据显示:在过去十年中,一共收养孤残儿童1057人,孤儿占收养人数的0.6%,而弃婴占了99.4%;其中女婴492人,残疾儿童939人。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儿童保护中心调查组在2005年4月至7月参与组织了中国首次全国性孤儿登记排查,结果发现:我国当时的孤儿总数为57.3万人,并且主要居住在农村地区,城市地区的孤儿则以弃婴为主。

二、弃婴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基于上文对弃婴现状的阐述,当前我国弃婴问题依然严重,并且延续着传统的方式——以女婴和残疾婴儿为主,那么究竟是哪些因素致使弃婴问题始终存在,需要深入分析后才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

(一)观念性遗弃

所谓观念性遗弃,在这里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基于传统重男轻女的观念而遗弃女婴;二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未婚生育和婚外生育现象与我国传统伦理观念相冲突,致使当事人因受社会舆论和自身心理压力影响而遗弃婴儿。

(二)残疾性遗弃

前文数据表明,弃婴中残疾婴儿的比例最高。婴儿出生后若发现有残疾或者患有严重疾病,那么养育一个这样的孩子可能会遇到普通家庭难以想象的困难,如未来的就医费用、就学歧视、就业无门等等,这些都是整个家庭未来所要面对的问题。对于一般的家庭而言,可能并未做好接受现实的准备,长痛不如短痛,进而做出了遗弃孩子的行为。

(三)贫困性遗弃

经济上的贫困是婴儿遭受遗弃的重要因素。一方面由于养育成本的增加,贫困致使家庭无法养育更多的孩子;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贫困,孕妇的保健和营养无法满足,进而导致生育残疾婴儿的概率增加,在得知婴儿残疾或患病而无钱医治的情况下,做出遗弃决定的行为也随之增加。因此,从这一点上看,贫困会从源头上导致弃婴问题的产生。

(四)制度残缺性遗弃

所谓制度残缺性遗弃,是指预防遗弃和遗弃发生之后的补救措施方面,我国均存在政策制度的缺失问题,无法切实保障婴儿的合法权益。上述三种导致遗弃的因素也均与这一原因存在相关性。

首先,我国目前没有出台任何一部专门针对弃婴行为的法律,对于这一行为的惩戒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以及《刑法》当中。其次,我国婚检、产检制度和孕妇保健机制尚未健全。此外,当前我国针对新生婴儿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打击了父母救助婴儿的信心,增加了遗弃行为的发生。

三、建议

(一)通过完善立法及相应激励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弃婴问题的发生

制定专门、实用的弃婴法规。立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重在威慑,以此告诫人们遗弃行为的危害性和所要承担的代价,进而减少弃婴的产生。

完善婚检、产检制度,减少残疾或患病儿童的出生率。2011年国家出台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将降低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作为保障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并通过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完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等措施予以落实。

完善孤残儿童福利保障机制,增强孤残儿童家庭信心。有必要在“城居保”和“新农合”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尤其是新生婴儿的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报销水平,以此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建立针对儿童的大病医疗救助制度,以此来保障患有先天性疾病或残疾婴儿的医疗需求,进而减轻家庭的后顾之忧。

(二)坚持弃婴回归家庭为主,机构抚养为辅的原则

2009年,民政部下发《关于制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确定全国统一的社会散居儿童最低养育标准为每月600元,但由于需要地方政府统筹资金,尚未覆盖全国,亟待完善。

此外,国家应建立收养残疾儿童的补贴机制,并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以此鼓励家庭收养残疾孤儿,使更多的残疾孤儿能够走入家庭,享受真正的家庭温暖和父母之爱。

因此,笔者认为,民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应在于落实政府对寄养、收养孤残儿童补助政策以及监督家庭照料孩子的进展情况,同时也应完善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设备的建设。

(三)政府应通过立法尽快完善儿童福利体制

当前与我国儿童福利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但系统性、条理性不强,实际的、可操作性的内容不足,尤其是由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儿童发展问题日益凸显,因此,中国的儿童福利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此次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我国儿童救助体系存在的缺陷,查缺补漏,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切实落实国家对儿童福利领域的政策措施,并通过此次摸排检查,能够根据各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断完善立法,进而建立我国的儿童福利体制。

参考文献:

[1]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中国社会政策研究所.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R].北京,2010,(6).

[2]陈钟林,吴伟东.城市弃婴问题及其对策分析——以天津市为例[J].人口研究, 2005,(11).

[3]尚晓援,程建鹏.中国孤儿状况分析[J].青年研究, 2006,(10).

推荐访问:弃婴 机制 我国 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