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基因主粮产业化的伦理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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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政府和大部分从事转基因研究的科学家要推进转基因主粮的产业化进程。但是,一些学者和许多公众抵制我国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反对的声音也越来越多。在当前的境遇下,我国转基因主粮的产业化主要面临效用评估、社会不公、基因专利和公众权利得不到保障的伦理困境,其产业化的条件和时机并非成熟。如果我们不能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解决这些困境,要推进我国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将面临很多困难。
[关键词]转基因主粮;产业化;伦理困境
中图分类号:B82-0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10X(2011)06-0081-06
2009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继续实施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抓紧开发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基因和生物新品种,在科学评估、依法管理基础上,推进转基因新品种产业化”。这表明我国政府对转基因新品种的产业化给予了充分肯定。我国大部分从事转基因作物研究的科学家也提出要大力发展转基因水稻①。其主要理由包括:转基因水稻是解决我国人多地少的唯一出路;转基因水稻经济效益好;转基因水稻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转基因农业代表未来农业的发展方向;等等。但是,一些学者和广大公众不仅对科学家所说的这些好处表示质疑,而且对政府的决策表示抵制,反对我国转基因主粮产业化的声音也越来越多。在当前的境遇下,我国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将面临很多伦理困境,产业化的条件和时机并非成熟。
一、我国转基因主粮产业化的效用评估困境
从理论上看,伦理学的效用原则是建立在后果论的基础上。后果论的最大学派是效用主义学派,效用主义认为,一个行动的对错(善恶)是看它的效用如何,即该行动是带来快乐(幸福)还是痛苦(不幸)。但更多的人认为效用不仅仅指快乐(幸福)或痛苦(不幸),还包括友谊、爱情、健康等,这是多元效用主义或多元价值论。但是,无论是快乐效用主义还是多元效用主义,按照效用主义的要求列举一切可供选择的方法来计算每一种方法可能的效用,再找出最大正效用、最小负效用的办法,实际上是行不通的[1](P42)。不过,建立在后果论基础之上的效用原则为我们的行动和决策并进行伦理分析、价值判断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并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我们的行动不仅不能伤害人和其他生命客体,而且还要使我们的行动尽可能有利于人和其他生命客体的发展,尽可能取得最大的好的效用。效用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较好地反映了效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因此,我们的行动和决策不仅要考虑不伤害人、尊重人等义务,还要考虑行动的后果、斟酌其效用,使我们的行动或决策更加合理,使我们对某一问题的伦理判断和分析更有说服力。效用原则强调用一个行动或者决策所带来的效用(风险-受益)来判断,一般有三种情况:当一个行动或者决策所带来的风险大于受益时,这种行动或者决策是禁止做的,反之是应该做的;如果一个行动或者决策的效用(风险-受益)不能确定,则是可以做的。
我国转基因水稻产业化既有各种风险,也给我们带来各种利益。风险是指我国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可能给经济发展、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各种危害,即经济风险、健康风险、生态风险和社会风险。我国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经济风险主要包括:抗除草剂的转基因水稻是否导致“超级杂草”的产生而借助杀伤力更强、危害更大的除草剂,抗虫的转基因水稻是否导致“超级害虫”的产生而借助毒性更强的杀虫剂,从而增加种植者的生产成本,等等。健康风险主要是指以转基因水稻作为直接的食品来源(稻米)或者以其为原料制成食品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包括短期的直接危害和长期的、间接的累积效应。由于转基因水稻是完全跨越了物种界限而转入一些基因、病毒或抗生素抗性等标记基因,那么这些转入的基因是否含有毒素和过敏源,抗生素抗性等标记基因是否安全,整个食品的营养成分是否改变和均衡,是否引起跨物种感染等人体健康风险令人关注。生态风险是指在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过程中,它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例如,利用转基因技术对细菌、病毒进行基因改造,可能使无害或弱致病性的细菌、病毒变成有害或强致病性的细菌、病毒,对其他生物的生存带来危害;抗除草剂的转基因作物产生“超级杂草”破坏野生草的生存环境,减少生物多样性;转基因水稻可能通过“基因逃逸”或“基因飘流”对野生稻或者其他传统水稻品种产生“基因污染”,危害水稻品种的多样性,破坏水稻的基因库。社会风险是指在我国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过程中,它可能导致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对农民的就业和生存带来危害(例如导致农民失业),对我国的农业结构、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等重大社会问题有重要影响,影响社会稳定。
同时,我国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也可能给经济发展、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带来利益和好处。我国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经济受益主要表现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ISAAA报告表明,转基因作物在1996年~2009年在全球产生了大约650亿美元农业经济收益,其中44%是由于减少生产成本(耕犁更少、杀虫剂喷洒更少以及劳动力更少),56%的收益是由于2.29亿吨可观的产量收益[2]。人类健康受益主要体现在:农民种植抗虫的转基因水稻,可以少用杀虫剂,减少农药对农民身体健康的伤害和农药中毒事件的发生,减少作物中农药的残有量,而改善营养的转基因优质水稻,例如提高维生素含量的转基因“金稻”、提高铁元素含量的转基因水稻,这些都有利于人类健康。生态受益主要体现在:种植转基因作物显著减少杀虫剂喷洒,节约矿物燃料,通过不耕或少耕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以及通过使用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实现免耕、保持水土。1996年~2009年,杀虫剂活性成分累计减少了3.93亿公斤,根据环境影响指数(EIQ)的测量,这相当于减少了17.1%具有相关环境影响的杀虫剂[3]。这不仅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也符合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受益主要体现在:转基因水稻不仅为解决我国人多地少的问题表现出了一定的潜力,也为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的多样化发展提供了选择路径。在现代农业技术不断取得突破的同时,实现传统农业、绿色农业、有机农业、生态农业和转基因农业的协调发展是未来农业多样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问题是,我国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效用评估,到底是风险大于受益,还是受益大于风险,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即转基因主粮产业化的效用评估具有不确定性。这不仅是因为:一方面,转基因作物的效用本身的复杂性、多变性和不可预测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我们没有建立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综合效用评估体系,也缺乏科学和有效的评估这些效用的精确方法。“21世纪之初,世界科学的水平还不可能完全精确地预测一个基因在一定的新遗传背景中会发生什么样的相互作用。而且转基因生物是过去人类历史上从未经历和遇到过的新鲜事物,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转基因作物在环境中的行为、边界条件、影响过程和机制、各种因果关系等都是很不清楚或难以界定的。”[3](P128)这种效用评估的伦理困境给政府的决策带来困难,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如果我们在很多问题都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就盲目地大规模推广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可能给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带来不可逆的灾难,这不得不令人担忧;另一方面,如果迟迟不推广转基因主粮的产业化,又可能丧失给我们带来各种利益的机会,包括我国可能丧失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发展的比较优势,转基因水稻为农民减少成本,增加收入的愿望就不能实现,等等。
二、我国转基因主粮产业化带来社会不公的困境
社会公正不仅是人类追寻的社会目标,也是伦理学探寻的永恒主题。从客观方面或现实的实现途径来看,公正包括“分配公正”、“回报公正”和“程序公正”。“分配公正”是指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回报公正”就是我们所说的“来而不往非礼也”或“投桃报李”。研究人员和医务工作者在一个社区进行DNA采样调查研究,这个社区的样本提供者对研究做出了贡献,研究人员或相关单位应该给予样本提供者或其所在的社区适当的回报。国际人类基因组组织伦理委员会要求,如果DNA样本开发出产品,所获利润的1%~3%应该回报给该社区[4](P44)。“程序公正”要求所建立的有关程序适用所有的人。例如,审查人体研究的计划书,不管是哪一位研究负责人都要按照既定程序接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任何人不能例外。公正的实质是权利(利益)和义务的统一,利益和责任的平衡。
就当前转基因技术/作物的发展来看,它不仅没有促进社会公正,反而带来了社会不公,加剧了社会不平等。从分配公正看,我国没有建立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有效和合理的分配制度,导致转基因作物的各种收益和风险、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不公。目前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利益的主要获得者是转基因技术的科学家、大的跨国公司,而对生态环境的危害、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则由广大公众承担,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从回报公正看,我国没有建立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回报或者补偿制度。科学家和生物技术公司以优质的野生稻作为目标生物体,通过转基因技术将特定功能的基因转入到优质的野生稻中得以表达,研发出转基因种子和作物,从中获取高额利润。但是,他们并没有对从获得水稻基因资源的国家、地区或者社区进行补偿,忽视了原居民的利益。印度新德里的非政府组织“基因运动”主任萨瓦(Suman Saha)也说出了一个很明显的道理:“上帝并没有给我们‘大米’、‘小米’或‘土豆’。这些都曾是野生植物,都是经过无数年的驯化栽培,许多代农民的耐心育种而来的。”[5](P54)但令人遗憾的是,专利法只是酬劳那些在实验室里创新的个人,世世代代的集体努力统统被称为‘先有技术’而不予考虑。在第三世界许多国家看来,生物技术公司是在免费获取几千年的民间经验。公司们在蚕食遗传多样性,以获得遗传资源的慷慨赏赐。他们把遗传资源轻微地修饰制作,然后用专利形式保护起来,再以高价出售。有史以来,所有这些产品都曾在农民和村庄之间免费共享或自由交换[5](P54)。从程序公正看,我国缺乏一套确保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分配公正和回报(补偿)公正的程序和制度,促进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社会公正只能成为一句空话。例如,在整个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中,没有把公众作为重要的利益主体纳入到政府和科学家的视野,公众作为“外行”被排除在决策之外。印度科技与资源政策研究基金会主任希瓦(Vandana Shiva)博士指出,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给民间经验以任何形式的补偿。按照这个协议,知识产权只是一种私有权利,排除了村庄中的农民、林业人员等许许多多的人们,排除了他们在知识公产方面所有的经验、思想和创新[5](P54)。可见,基因专利只是给那些投资的公司带来巨大利润。发达国家的跨国生物技术公司通过“基因海盗”掠夺这些野生的基因资源,并进行技术研发而申请基因专利,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从目前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发展进程看,确实存在着利益与责任分担不公的现象,不符合伦理学的社会公正原则。但是,这种分配不公的关键并非在于转基因作物产业化本身,而是我们的制度设计(包括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不合理。一方面,在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中,没有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各自利益进行综合考虑,这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例如,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之前,没有充分征求广大公众的意见,忽视了公众究竟需要什么样的作物或者具备什么样的特性的转基因作物,没有充分考虑公众究竟从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中获得何种利益?如果在转基因作物产业化决策中,不能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利益相关者反对转基因作物的发展也是必然的。另一方面,责任的分担、风险的承担与利益的分享没有很好地统一起来。利益主要由发达国家、大的跨国私人公司(主要是提供转基因作物种子的公司、销售除草剂的化学公司等)和从事研究的科学家所享有,发展中国家、中小公司、农民和消费者不是利益的主要获得者,相反还要承担转基因作物产业化的风险,显然违背了伦理学的社会公正原则。
三、我国转基因主粮专利的伦理困境
我国转基因主粮专利的伦理困境包括理论困境和现实困境。前者是指从伦理学理论上讲,转基因主粮的专利很难得到伦理辩护;后者是指转基因主粮的专利权到底掌握在谁的手中,我国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是否会受制于人,是否遭遇专利陷阱。从伦理学理论上讲,转基因主粮专利是否能够得到伦理辩护?如果得不到伦理辩护,在立法中就应该禁止专利。其实,各国法律对授予专利都有伦理规约,即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应受到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制约。我国专利法第五条就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欧盟1998年通过《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在《指令》序言第(14)项中明确指出:国家法可以增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或者对研究进行管理和对该结果进行使用或商业化等,并尤其从公共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动物的生存、基因多样性的保存以及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等的要求的角度来考虑[6]。许多国家也有类似的伦理规定。因此,凡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都要符合社会公德或者不能损害公共利益,这也是授予发明创造专利的伦理基础。
基因专利的一个严重后果就是分配不公。大的跨国私人公司垄断基因专利,赚取巨额利润,中小公司纷纷破产。发达国家从中获利颇丰,发展中国家则获利甚少,还要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目前,基因专利进一步加大了大公司和小公司、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这本身同利益分配公正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鉴于转基因技术/作物的专利会给专利权所有人垄断一个产业,给公共利益带来许多不利影响,我们应该淡化给基因授予专利权,而采取其他措施鼓励基因技术的发展。毕竟,转基因技术/作物不同于传统的技术/作物,专利权人对某项基因专利拥有太大的控制权,将会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并破坏公共利益,我们不应该对基因物质、转基因技术/作物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的制定者和基因专利的审查者应该考虑传统技术与转基因技术之间的差异性,但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往往忽视了这一点。法律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专利法只是为少数人谋利益,有悖于法律的初衷,也不符合公正的伦理原则。给转基因生物授予专利权,造成大公司和发达国家对基因技术的垄断,这会损害农民的利益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两极分化问题越来越严重[7](P114-119)。可见,给转基因水稻授予专利权,将会导致私有利益侵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正原则,从伦理学理论上很难得到辩护。
从现实看,转基因主粮的专利权到底是在我国手里,还是被美国垄断?绿色和平组织在其研究报告《谁是中国转基因水稻的真正主人》中明确指出:我国最接近商业化种植的转基因水稻中,由华中农业大学研发的Bt转基因水稻中至少涉及了11项~12项国外专利,中国科学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研发的CpTI转基因水稻中涉及了至少5项~7项国外专利,由福建农业科学院牵头与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复旦大学等合作完成的转基因CpTI/Bt水稻至少涉及10项~11项国外专利。根据最新研究显示,这三个转基因水稻品系(Bt,CpTI和CpTI/Bt)涉及更多的国外专利,这些专利都是在转基因水稻研发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到的基本方法、技术和元件[8]。而遗传作物改良实验室对上述观点进行了驳斥,认为我国研发的转基因水稻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通过专利检索,我们发现,该报告指称的12项专利,有4项提出了专利申请,1项未获授权……在授权的3项中,1项公告号为CN1263946的‘合成杀虫蛋白基因’发明,将于2009年中国过期失效。……另2项专利的权利内容,和我国自主研发的Bt转基因抗虫水稻采用的技术、方法、材料完全相同”[9]
。我国对这两个品系的转基因水稻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
从上述争论可以看出,我国研发的转基因水稻品系是否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似乎一时难以定论。但是,我们从中可以得出两个结论。第一,我国研发的抗虫转基因水稻并非拥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抗虫Bt基因的原始专利权并非在我国手里,而是被美国垄断。一旦我国商业化种植涉及国外专利的转基因水稻,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外专利持有人的制约。第二,跨国私人公司支持我国研发转基因水稻的真实目的在于控制甚至垄断转基因水稻的市场。跨国私人公司投入经费甚至以技术支持的形式支持我国某些科研院所从事转基因水稻的研发,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全球人的吃饭问题,而是为了获得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从而控制和垄断我国转基因水稻研发的市场。我国转基因水稻的知识产权在现实层面面临伦理困境。
四、公众权利在转基因主粮产业化决策中缺乏保障的困境
尊重人主要是指尊重人的自主性、自我决定权,也包括尊重隐私权和为他人保密的权利。为什么要尊重一个理性的人的自主性?在康德看来,尊重一个人的自主权是基于所有人都具有绝对的价值和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命运的能力的认可。人是有价值、有尊严的生命,是理性的生命实体,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存在着。因此,人不能作为物而被当作手段使用,人应该是受尊重的对象[10](P33)。违背一个人的自主性就是把他仅仅当作手段对待,即按照其他人的目的行事,而没有考虑这个人自己的目的,这就违反了康德的“人是目的”的绝对至上命令。我们之所以要强调应该尊重人的自主性,应该重视人的主体性,是因为“人是有目的、有价值、有尊严的生命实体”。尊重人的自主性不仅是尊重人的主要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基础。
我国转基因主粮的产业化决策,涉及到每位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应该充分尊重公众的权利和意见,通过民主化的程序进行科学决策。在转基因主粮产业化的决策中,我国公众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知情权主要是指公众有权知道转基因作物的产业化决策、转基因种子的购买、转基因食品的消费等各种相关信息。为什么我国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其目的在于尊重消费者的自主权和知情权。不标识就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自主权和知情权,会给消费者带来伤害。选择权有以下方面的含义:第一,农民在知情的基础上,能够自己留种,或者在种子市场上选择转基因种子或者非转基因种子种植;第二,公众在知情的基础上,能够从市场上选择转基因食品和非转基因食品(传统食品)进行消费,如果市场上销售的都是转基因食品,那么消费者是无法选择的;第三,公众有购买能力选择,如果市场上销售的大部分食品都是转基因食品,传统食品价格太高,普通大众没有能力购买非转基因食品,那么公众的选择权就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在转基因主粮的产业化决策中应该充分考虑这些问题。“关起门来由少数人(哪怕是为多数人利益)决策的时代应成为过去,像转基因食品这样的事的决策,需要做到事先公布‘全面、准确、真实’的信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充分展现各种不同观点,在公众可以充分参与的情况下,经过长时间的辩驳论争后,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因为它事关人的健康、生命及人类后代。在这里,每个人的知情与选择都是重要的。”[11]公众的参与权是指公众有权利参与转基因主粮的各种讨论和决策,包括风险交流、安全评估、公众的消费意愿等。公众的监督权是指公众有权监督转基因主粮的决策是否科学和民主,转基因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转基因主粮的安全评估是否客观、科学和公正,转基因主粮的管理是否透明等。我国公众在转基因主粮产业化的决策中应该享有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相互联系和相互统一的整体,知情权是基础,选择权是目的,参与权是途径,监督权是保障。
但是,我们忽视了这些权利。一方面,没有从观念层面充分认识到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转基因水稻产业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和价值。另一方面,我们在制度层面缺乏有效的措施保障这些权利落到实处。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决策与我国公众健康、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等息息相关,属于重大的民生问题。因此,决策机构不仅要认真调查和全面了解我国公众对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态度,而且应该充分听取广大公众的意见,尊重他们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是我国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决策走向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如果我国广大公众不接受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而科学家和政府执意要强制推行,就必然会带来很多不好的后果。
综上所述,我国推进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面临诸多伦理困境,实现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条件和时机并非成熟。如果我们不能科学、合理和有效地解决这些困境,要推动我国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发展将面临很多困难。我国将来要想健康、稳步和有序推进转基因主粮的产业化进程,必须着手解决当前我国转基因水稻产业化面临的伦理困境,这就需要建立我国转基因水稻产业化的综合效用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以分配公正、回报(补偿)公正和程序公正等为基础的社会公正制度,大力开发我国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基因水稻品系,尊重公众权利、扩大公众参与转基因水稻的产业化决策,为我国转基因水稻产业化创造良好的伦理环境和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陈元方,邱仁宗.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学[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
[2]Clive James.2010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J].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1,(3).
[3]曾北危.转基因生物安全[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4]邱仁宗,翟晓梅.生命伦理学概论[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
[5][美]杰里米•里夫金.生物技术世纪:用基因重塑世界[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6]姜丹明,文希凯.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简介[J].知识产权,1999,(2).
[7]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 Genetically Modified Crops:the Ethical and Social Issues[R].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1999.
[8]金 微.转基因争论背后的鬼魅身影[J].绿叶,2010,(10).
[9]绿色和平组织.谁是中国转基因水稻的真正主人[DB/OL].[2011-03-10].http://www.greenpeace.org//china/zh/publications/reports/food-agriculture/2009/3045095/.
[10]徐宗良,刘学礼,瞿晓敏.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11]李 楯.民生大事该怎样决策[J].瞭望,2010,(6).
责任编辑:张新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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