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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与道德论中国的“法治”与“德治”

时间:2022-04-10 12:25:35  浏览次数:

【摘要】古往今来,法与道德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话题,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也同样是如此,所以本人通过法与道德的渊源,法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的阐述,并总结出“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关键词】法治;德治;思想道德

一、法的渊源

(一)“法”字的由来

“法”字在我国出现得很早,至今已有近三千年的历史。在西周金文中,便出现了“灋”字写作口(克鼎)。至战国时代,出现了灋字的简体字“法”。然而,一直到秦代,灋字仍被频繁地使用(这从前几年考古发现的云梦秦简《语书》中可得知)有时也与“法”字一起出现在同一篇文献中。汉代以灋字逐渐消失,为“法”字所取代。

(二)法的渊源

法的起源有各种各样的学说:如神创说、暴力说、契约说、发展说、合理管理说。首先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生产,共同消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互助的合作关系,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没有阶级,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和法制也就无从产生。其次,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使人们之间的关系由原始的平等合作关系变成了阶级关系,如隶主和奴隶两大阶级经济利益的根本对立,使以前那种反映全体氏族成员意志和利益的习惯已根本无法适用。

(三)道德的渊源

1.道德的概念

所谓道德主要是对善恶、是非、榮辱以及公私等的一种评价方式,它既是一种原则,也是一种规范,从本质上来看,人们的内心信念与社会舆论主要是根据社会发展的物质条件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对于道德这一词语的使用,人们主要在两种情况下:首先,从侠义的角度来看,道德主要指的是一个人的品行,比如,评价某个人的时候我们一般会说道德或者不道德。其次,从广义的角度来看,道德主要指的是人们的思想观念、为人处事的原则以及行为规范等等。

2.中华民族的道德源远而流长

以仁爱宽容为核心的社会道德。孔子主要是儒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他主张的是“仁”,他认为,各种伦理道德的核心就在于“仁”。孔子的这一伦理道德思想对后人具有深刻的影响。而以“仁”为核心的社会道德思想主要包含几个方面:

首先,孔子主张“仁者爱人”。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孔子是第一个将“仁”和“人”联系在一起讲的人。他所说的“仁”主要是“爱人”。而孔子的这一思想在早期属于一种人本思想。

其次,提倡“爱人”的前提是要具有爱,孔子认为,只有大家都坚持“爱人”的思想才能使彼此之间和谐发展。所以,在人际关系中,大家经常会提到“以和为贵”、“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由此可见,这就是一种维护社会人际关系和谐发展的良好道德行为。

以“五教”原则为核心的人伦道德。

对于伦理道德关系的理解,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要求主要为:

第一,在以家庭为主的伦理道德中,“孝”就是一种基本的道德伦理关系。例如在《孝经》中有这样一句话:“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因此,我们说“孝”是所有道德伦常的基本点。先秦时期,儒家思想的主要观点为,所谓“孝”就是善待父母,尽自己最大努力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而孔子认为,对于父母,不仅要孝顺,还要尊敬。

第二、然在社会人伦关系中强调“忠”、“信”二字。儒家道德观念中的“忠君”和“爱国”是统一的,并认为“忠”是“孝”的延伸,即把家庭伦理道德引伸到国家“忠国孝亲、赤子之情”,此乃“人之大伦”。同时还把家庭的人伦关系引伸到社会的人际关系当中,将“信”纳入“五德”之中。孔子的观点是,人处于世间,诚信是非常重要的,他还做了比较形象的比喻,如果人缺乏信就会像车没有轮子一样,在社会中就难以立足。

第三、提倡“孝”、“忠”、“信”为相互承诺的道德义务。从而使“抚养子女”和“孝顺父母”联系起来,朋友应志同而道合感情相依品行互砥等。

二、法与道德的异同

不管在哪一种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存在都是建立在上层建筑之上的,也就是说,一定要具有相同的经济基础,不管是大体的精神面貌,还是主要内容是大致一样的。法律与道德的存在都是为了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那么,两者之间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一)两者产生的社会条件是不一样的

与道德相比,法律产生地比较晚。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产生了法律,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没落,制度解体,私有阶级产生的时候才出现的。而人类早期的时候就已经有了道德这一概念,道德的产生与人类社会是保持一致的。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将道德最为一种控制社会的手段和方法。

(二)两者形成的方式不一样

法律主要是国家制定的,人们在自觉形势下创造出来的。道德主要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活动中自发形成的,统治者对于道德的创造不能像法律那样积极。

三、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任何社会中,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都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对于法律的创造,道德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

不管那一部法律的诞生都应该遵守这一社会的道德观念,不然,法律就难以实现作用。因此,我们在立法的时候应该坚持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与原则,以此作为指导,所创造出的法律也要符合道德标准。有的情况下,立法者还将道德制定成一种法律,让人们严格遵守这一道德规范。

(二)对于法律存在的漏洞,道德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在立法方面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不是每一部法律都是完善的,这时,道德就可以对法律起到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四、如何进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这就要求在立法、司法、普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都要体现“以德治国”的理念,推进“以德治国”的制度化进程,增强“以德治国”的可操作性,促进“以德治国”方略的顺实施。在此我认为,我们首要做的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宪法中体现和贯彻“以德治国”的原则和精神。2、根据我国现实的需要,抓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民道德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在推进道德建设方面的责任,区分不的社会角色。3、加强宣传和文化工作的立法。4、充实和完善各类专门法律。5、加强保护和鼓励性立法。6、在有关的法律中补充打击违法犯罪和歪风邪气的内容。

参考文献:

[1]葛洪义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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