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铁检机关在铁路公物保障中的职能作用
时间:2022-04-11 10:17:32 浏览次数:次
摘要:伴随着铁路工程建设的大规模开展,铁路公物成为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多发领域。因此,如何发挥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以下简称铁检机关)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的职能作用,保障铁路公物公平、合理、正当利用,进而确保铁路公物运输安全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本文从铁路公物的概念、范围和意义入手,对铁路公物法律特征和自然属性作了分析判断,进而对铁检机关如何在铁路公物保障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铁路公物;铁路检察;公物保障
作者简介:黄建华,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任尚锋,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陈静,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254-02
一、铁路公物的概念、范围和意义
(一)公物的起源及发展
公物理论和制度主要是由大陆法系国家最先阐述和发展起来的。早在古罗马私法中就将物划分为财产物和非财产物。非财产物中的神法物及人法物的大部分公有及共用观念十分清晰,是后世公物制度的雏形。不过当时的公物主要以自然公物为主,且数量较少。近代以来,为促进社会发展与公平,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成为国家责无旁贷的任务。在此背景下,公物的范围和意义得到很大发展,道路、铁路、公共建筑、各种文体、教育、卫生、医疗等公物设施大量出现。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学者将这些物的特性抽象为理论,提出了概括性的公物概念,一般均包括行政用财产和公共用财产,并形成了一系列公物设置、管理和利用的制度。可见,公物事实上的大量出现、公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近代以后的事情。此后,公物的存在越来越普遍,与政府的公共职能密切相关,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物质手段。
“公物”在我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见到的一个词语,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之一便是“爱护公物”。因此,我国“公物”为数众多,道路、广场、河流、学校、医院、铁路、电车、电信设施、公园、堤坝、剧院等都属于公物范畴。本文将“公物”界定如下:公物是指为了实现公共目的而由国家或其他公共主体提供的直接用于大众福祉或公务活动的物,即公物应包括公众用公物(如街道、广场等)与公务用公物(如办公大楼、公用车辆等)。
(二)铁路公物的界定、范围及意义
铁路公物是最为重要的公物之一,是指为实现公共目的而由国家或其他主体提供的用于民众福祉的,与铁路运输有关的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等。一般来说,公众利用的是铁路管理机关(部、局、站、段)通过铁路公物提供的各项服务,而非直接利用铁路公物本身。
在我国,铁路公物主要包括保证民众可以对其充分使用的下列财产:火车站、站台、站场、车头、车体、铁路桥梁、隧道、涵洞、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铁路线路、电力等设备设施、托运中的货物、行李等等。
铁路公物作为国家施政的重要的物质基础,涉及到福利国家人民的生存照顾,成为彰显我国政府服务行政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中,发挥着其在交通运输上的多种优势,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平衡地区经济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的最重要的物质保障之一。因此,无论当前建设服务政府,还是构建和谐社会都离不开铁路公物功能的充分发挥。
二、铁路公物的自然属性
(一)属于公众用公物
根据公物利用人的地位不同,可以将公物分为公务用公物和公众用公物。公务用公物是指公共行政主体直接用于公务人员及其执行职责的财产。如办公大楼及设备。公众用公物是指有关主体直接提供公众使用的公物,如道路、桥梁、广场等。从铁路公物的用途来看,其属于公众用公物。
(二)属于人工公物
依公物实体形成过程的不同,可将公物分为自然公物与人工公物。保持自然状态而被利用是自然公物,如河流;经过人力加工形成的是人工公物,如公园,铁路公物属于人工公物。
(三)大部分属于国有公物
根据公物所有权主体归属的不同将公物分为国有、集体和私有公物。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国有公物。
(四)属于绝对公物
根据公物被使用的范围将公物分为绝对公物与相对公物。绝对公物是指供给“不特定多数人”一般使用的,如道路、公园等;相对公物是指供给“相对特定多数人”进行一般使用的公物,如学校设施一般仅限于校内师生使用。铁路公物是供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因而属于绝对公物。
(五)主要属于实定公物
根据公物是否已经成立并提供公用将公物分为实定公物与预定公物。铁路公物绝大多数属于实定公物,少部分属于预定公物,如正在修建的客运、货运专线。
三、铁路公物的法律特征
(一)属于限制流通物
根据物是否可以自由流转,将物分为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铁路公物是保障铁路运输生产的物,必须提供为公共使用,属于限制流通物,一般不允许成为交易的标的。
(二)一般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铁路公物原则上不能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但是在公共使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些也可以进行抵押和强制执行。
(三)不适用民法关于取得时效的规定
民法上的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和平、公然、继续地占有他人的所有物,经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其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铁路公物若允许他人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则必然与其存在目的相违背。而且铁路公物处于国家或管理机关支配之下,因而取得时效发生效力的“和平、公然、继续地占有”的状态,就不可能存在。
(四)不得被公用征收
公用征收的对象一般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有的公物如果必须被征用,完全可以由财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之程序拨用,而不必多此一举,采用征收的方式。因而,对于铁路公物而言,除非先行废止铁路公物的公共利用目的,否则不得对铁路公物进行征收。
四、铁路检察机关在铁路公物保障中的职能作用
铁路检察机关(以下简称铁检机关)是为保障铁路运输秩序和运营安全,设立在铁路运输系统的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基本任务是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保护等职能作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铁路运输领域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铁路的运输生产秩序和运营安全稳定,因而铁检机关在铁路公物的维护、管理、利用、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铁路公物成立与废止
公物的成立,因是自然公物还是人工公物而有所不同。自然公物的成立,以其自然形态可供公众利用即可成为公物,而不需要为人工设置。铁路公物作为人工公物,其成立不仅需要铁路实物形体存在,还需要管理主体做出开始公用的意思表示。如2011年1月11日,太中银铁路通车仪式在太原举行,即表示该公物成立。此时,铁检机关的作用体现在:铁路公物建设过程中,铁检机关通过查办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确保铁路建设资金使用安全和工程顺利进行,确保铁路公物按计划成立,及时提供公用。
铁路公物的废止,有自然废止、法定废止两种方式。前者是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而损坏灭失。后者是指因管理主体以废止公用的意思表示而消灭。如2010年11月7日,朔州火车站新站房正式启用,旧的候车、购票大厅不再承担运送旅客功能。在铁路公物废止中,最容易出现的情况是国有资产流失。如2006年10月23日,甘肃省永登县的兰武二线原大路车站停止使用,弃用的660余米长的铁路顿时成了沿线村民哄抢、偷窃的目标,而现场铁路工人却熟视无睹。对此,铁检机关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和哄抢、盗窃铁路物资的刑事责任,并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相关部门对废止后的铁路公物加强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铁路公物管理
铁路公物的管理,是指在物质形态方面保持铁路公物的物质完整并使其处于能够满足公共使用的状态,它主要是为避免铁路公物管理机关可能存在的疏忽,防止其被侵害和侵占。如按照《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保证运输安全,站车秩序良好,列车正点到达,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等。
在铁路公物管理中,铁检机关的职能作用主要有:一方面,铁路公物管理人员在利用管理便利擅自处分铁路公物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疏于管理涉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时,铁检机关通过对其存在的贪污及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责任,并充分发挥一般和特殊预防的作用,确保铁路公物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最大程度发挥公物的公用功能。另一方面,通过依法严厉打击铁路公物管理中遇到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如破坏、拆盗铁路设施设备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和倒卖车票等破坏管理运营秩序的犯罪,并在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督促管理部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铁路公物利用
铁路公物的利用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确保铁路公物得到公平、合理、正当的利用,是铁检机关维护公正、服务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
铁路公物利用中铁检机关主要是保证旅客遵守管理规则,服从管理,在符合公用目的的前提下正当合法使用铁路公物。主要体现在:通过打击铁路公物利用过程中旅客涉嫌违法犯罪的不正当利用行为,如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杀人、盗窃、诈骗、抢劫等严重危害旅客生命财产、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利用列车及管理秩序实施的货车盗窃、骗逃铁路运费、运输假币、运输毒品等犯罪行为,保证旅客、货物运输安全畅通。
(四)铁路公物安全事故处理
铁路公物安全事故主要指的是铁路公物成立、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人身伤亡、设备安全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等。如2008年“4·28”胶济铁路事故,2011年“7·23”动车追尾事故等。
在铁路公物安全事故处理中铁检机关作用主要体现在:受理群众举报或事故调查组移交的铁路公物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线索;调查事故背后隐藏的铁路公物管理人员有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安全事故发生后,铁检机关一方面应同步介入事故调查,深入事故现场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为职务犯罪侦查和固定、保全证据服务。如“7·23”动车追尾事故发生后,最高检铁检厅、上海铁路检察分院、杭州铁路检察院及时介入事故调查。另一方面,还应同时启动独立于事故调查组的特别调查,从职务犯罪的侦查出发,从检察权能的充分发挥出发,防止有关部门销毁证据、涂改证据、串供等不利于侦查的不法行为,排除可能存在的种种干扰;查明事实搜集证据,询问受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查实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涉嫌职务犯罪的铁路公物管理人员及其犯罪事实,追究其法律责任。
总之,铁检机关一方面严厉打击和防范危害铁路公物安全的各类刑事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积极查办和预防铁路公物领域内的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为保障铁路公物公平、合理、正当利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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