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法院:变革与创新
时间:2022-04-11 10:18:00 浏览次数:次
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其设置初衷并非出于专业性要求,而是更多考虑行业或区域的管理需要。这在特定历史时期或许有其合理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模糊的性质、混乱的地位却不断引发巨大质疑。尤其是,此类专门法院长期游离于国家司法系统之外,法官任命未经人大法定程序,审判权行使缺乏有效监督,人员编制管理、办案经费投入等等,均由主管部门或企业一手包揽,其千丝万缕的“内部联系”殊难切割。进入本世纪后,这种“法企不分”“法政不分”的管理体制与现代司法理念愈加格格不入,已固化成妨碍司法严肃性、公正性的体制性障碍。
事实上,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起,将烙有行业胎记的专门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以解决“部门、企业办法院”的历史弊端,就已纳入司法改革构想。然而横跨2004年和2009年两轮司改周期,却遭遇重重阻力,迟迟不见进展。其中最为典型和曲折的,当数铁路法院的改制历程。
追溯起来,1980年代初期重建铁路法院时,法学界便有人提出异议,认为在铁路内部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很不严肃,势必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有违法治原则。然而当时正值“严打”时期,铁路又是治安的重灾区,因而反对之声并未得到采纳。
1987年,设在铁道部的铁路高级法院被撤销,一度被视为铁路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步。但此后,人们所期待的后续改革却止步不前,在此后20多年内几乎毫无进展。与此同时,铁路法院的审判公正性,却日益成为社会质疑的焦点。每年全國都会发生多起火车撞人、铁路消费侵权等案件,起诉至铁路法院后,大多以袒护铁路利益的判决而收场。由此导致了对于铁路法院普遍的信任危机,舆论直指铁路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决员”的司法权力部门化现象,引发如潮非议。
时至2009年7月,中央正式下文,要求将铁路公检法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法院移交驻在地省级法院管理,并提出了当年年底完成改革任务的时间表。但相隔近一年,这一改革目标仍未有实质进展。
铁路法院体制改革陷入困顿之时,要求改革的社会呼声却在日益升温。早在2005年全国人代会期间,104名全国人大代表就联名提交议案,要求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此后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几乎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出改革铁路司法体制的呼吁,要求铁路法院与部门、企业彻底脱钩。
与此同时,随着多起涉及铁路的诉讼引发举国关注,来自民间社会的质疑更为汹涌澎湃。从2003年至2009年,多位律师、学者、公民参与相关诉讼失利后,纷纷以提交公民建议、媒体发声等方式,试图撬动铁路法院改革的坚冰。其中颇具代表性的是以公益诉讼而闻名的公民郝劲松,从2004年起,郝劲松以在火车上购物索要发票未果等为由,发动了多起和“铁老大”较劲的诉讼。然而经历数场败诉后,郝劲松痛感铁路法院的审判是“儿子审老子”,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公民建议书,呼吁在全国范围内撤销铁路法院。
更具震动效应的是2008年发生的一起涉铁路刑事案。是年9月,乘客曹大和乘坐从广州开往遵义的1291次列车时,被列车长用胶布捆绑致死。次年4月,贵阳铁路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仅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涉案列车长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涉嫌渎职的铁路警察却未获任何司法惩处。这一判决引发轩然大波。不久,16名学者、律师和记者联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公民建议书,要求对铁路系统司法权进行违宪审查。2010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此案再度被一些人大代表提起,以此直陈铁路司法改革的迫切性。是年8月,就在该案二审裁定下达前两天,又有30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两高”和公安部发出了呼吁信。
一系列的民间行动和舆论压力,不断累积着改革的催化剂,促动铁路司法改革再次上路。2010年底,中编办等六部委联合发文,明确铁路法院、检察院的财权、人事权划归地方司法系统。不过,由于具体改革方案并未成型,围绕改革所展开的利益博弈依然激烈而复杂。一方面,铁路系统并不愿意放弃固守多年的司法权力,改制后还面临着人员安排、经费保障等诸多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不少地区的铁路法院工作人员一旦由企业编制转入司法体系,其收入待遇将大大缩水,对于个体代价的担忧,也形成了不小的改革阻力。
直到2012年1月,随着陕西省两级铁路法院在全国率先移交地方,铁路司法改革的坚冰才开始真正融化。2月下旬,为了加快过于缓慢的改革进程,最高法、最高检向各地下发通知,确定了铁路法检两院必须在6月底前向地方移交的时间表。在此之前,铁道部亦已明确表态,对铁路法检两院的经费保障只维持到6月底。在“最后通牒”和“财力断粮”的双重压力下,铁路司法改革终于进入了快车道,到最后期限前夕,更是出现了“扎堆”移交的盛况。最终,铁路法院整体转制如期完成,17个铁路中级法院、58个铁路基层法院与铁路企业全部剥离,3700多名铁路法院干警转变了隶属关系。至此,铁路司法体制改革在经历漫长的拉锯后,终于尘埃落定。
铁路法院正式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只是专门法院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在此前后,林业、农垦、矿区、油田等法院的改制进程,也在持续推进或基本完成。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亦再次明确,“继续推动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将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统一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可以预见,以司法公正为诉求的专门法院“去部门化”“去企业化”体制改革,将渐行渐远,最终穿越历史的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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