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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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监督,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正确处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规定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单位财务预算和决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费用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严格预算管理,规范内部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预算、决算管理,收支核算管理,资产管理,会计科目、凭证、账簿管理,会计档案与会计移交管理,票据、支票、印鉴管理,现金管理,银行账户管理,财务报告与分析,财务机构与财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单独设置财务机构(财务科或财务股)。单位的财务活动(含其属二级预算单位)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财务科或财务股)统筹管理,财务从业人员(原则上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本单位在职在编身份人员,聘用本系统在职或退休财务人员必须报市局财务科备案)任用,应征求市局财务审计科的意见,不得任意调动或更换。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单位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预算要根据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按照市、县(区)财政统一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各单位的预算(综合)于当年x月x日前报市局财务审计科备案。
第八条预算编制原则: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各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坚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正确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优先确保重点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项支出均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预算编制内容: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专款支出以及自筹基建支出。单位预算必须全面反映单位收入和支出的内容。
第十条预算编制方法:单位的预算应在本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会同市、县(区)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股)室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项。
第十一条年终决算。年度终了时,财会人员应根据当年财务决算的要求,认真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结算,组织清理往来账务。编报财务决算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编写好单位的财务说明书,各单位的年度决算于翌年x月x日前报市局财务审计科备案。
第三章收支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二)各单位对外的各种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
(三)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及“小金库”。
(四)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对于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可以在提供劳务或发出商品,同时收讫或者取得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工作任务、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主要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单位的各项支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核定的额度内,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列支出、多摊费用。
第十六条有关支出规定和开支标准:
(一)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各类奖项: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统一执行市、县(区)人事部门审批金额标准执行。岗位津贴和各类奖项严格按照xx市财政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公务员管理局、xx市审计局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项目清单》的通知(x财综【2019】x号)文件或县(区)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二)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x%提取使用,工会经费除上缴上级以外,留成部分由单位工会掌握按规定使用。
(三)社会保险经费:按市、县(区)统一规定的失业保险、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缴纳和核算管理。
(四)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分别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府办发〔201〕xx号)文件要求、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市直机关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x府办发〔201x〕xx号)文件或县(区)财政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市局财务审计科备案。
(五)公用经费中的办公费、电话费和其开支等,根据单位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开支,不得超年度相关经费预算。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使用,能够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xxx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xxx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单位购建固定资产,统一按市、县(区)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申请办理,并按财务相关要求进行入账处理,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固定资产,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和列入固定资产账户管理。单位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统一建卡和专人保管,定期清理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三相符。
第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等,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其他计入单位事业收入,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单位事业支出。
第二十一条根据《xx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x财教〔xxxx〕xx号)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章会计科目、凭证、账簿管理
第二十二条会计科目。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规定,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正确设置、合理使用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以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由相关当事人补办合法的原始凭证,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补充、更正。
第二十四条会计账簿。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结合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各类账簿应按页次、行次顺序连续登记,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伪造、重钞和毁灭账簿及有关凭证。
第六章会计档案与会计移交管理
第二十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资料、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等,要按月装订成册。年度会计账务终了后,其他会计资料相应装订成册,在会计机构保管一年后,可移交单位档案部门进行归档立卷,按照保管期限规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定进行保管和销毁。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进行抽换。
第二十七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票据、支票、印鉴管理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票据的购买、领用、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印鉴由会计保管,法人印鉴、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由报账员(出纳)保管,严禁一个人保管预留银行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三十条单位的票据、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印鉴等由保管人存放在各自的保险柜内,防止遗失和被盗。
第八章现金、公务卡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超过备用金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三十二条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出现坐支现象,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现金。
第三十三条严格现金核算,发生现金收支业务必须由出纳(报账员)办理,出纳(报账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第三十四条出纳(报账员)每日终了及时进行库存现金盘点,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月终了,必须与会计账务进行核对,“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会计总账的现金余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五条严禁单位间互相借用现金,严禁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严禁保留账外现金,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根据《xx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现金结算超起点支付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制度,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及奖励等费用应通过银行办理。公务卡使用遵循“个人先行支付,单位审核报销,财政实时监控”的管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备用金。因特殊原因使用备用金的单位必行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按一级预算单位x万元、二级预算单位壹万元执行。出纳(报账员)应及时办理备用金报账、清理业务,会计定期对出纳(报账员)的备用金进行检查,严禁长期占用、挪用备用金。
第九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严格按照《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设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三十九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
第四十条分管财务领导、会计和报账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分别在银行账户统计情况表上签字,如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一条出纳人员必须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并与会计总账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第四十二条严禁以单位信用为担保,为职工个人开设银行信用卡(公务卡除外)。
第四十三条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十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它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要求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报送及时。各单位财务科(股)每月x日前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送上个月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负责情况报表(附银行对账单)。
第四十五条财务分析是单位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二)单位资产、负责构成及资产使用情况;
(三)单位收入、支出情况(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财务机构与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加强财务机构建设,推进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机构(财务科或财务股),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单位应认真执行会计法规,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单位不得随意调动或撤换财会人员,财会人员的配备,必须征求市局财务科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会人员应当依据会计法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财经制度办事,尽心尽责,自觉接受各级主管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领导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法纪,不得指使财会人员办理违反财经法规法纪的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财会人员可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财务部门或其他有关监督部门如实反映。
第四十八条市局财务审计科将每年对局属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财务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其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财务接受县财政等部门的监管。建立科级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对其任职期间该单位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各县(区)局、局属一级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市局财务审计科实施,其二级预算单位负责人的离任审计由相关单位财务科(股)实施,每两年对局属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财务例行审计由市局财务审计科实施。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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