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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时间:2022-04-29 13:21:05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代财政工作发展新要求,健全干部培养、管理、使用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财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支持高质量发展,对建设高素质财政干部队伍提出新要求。轮岗交流是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提高干部综合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有效办法。

第三条轮岗交流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轮岗交流由局党组统一领导,保证人才队伍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组织培养原则。建立干部定期轮岗机制,为干部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三)坚持考核激励原则。健全干部岗位履职考核机制,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

(四)坚持工作稳定原则。轮岗交流要稳妥有序推进,保证科室工作的连续性和平稳性。

第四条轮岗交流主要对象为局机关在岗干部。

第五条轮岗交流适用情形

(一)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5年的科长或一、二级主任科员,应当轮岗交流;

(二)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3-4年的副科长或三、四级主任科员,应当轮岗交流;

(三)在同一科室连续工作2-3年的科员,应当轮岗交流;

(四)干部岗位经历单一或需要通过轮岗交流提高综合能力的,可以轮岗交流;

(五)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可暂缓轮岗交流或者不轮岗:

(一)因职责需要正在参与重大工作任务尚未结束的;

(二)三年内将到达退休年龄的;

(三)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交流的。

第七条同一科室同时轮岗交流一般不超过2人,同一科室正副科长一般不同时轮岗交流。

第八条轮岗交流程序

(一)定期酝酿,提出方案

(二)充分征求意见;

(三)党组会议研究;

(四)岗前谈话;

(五)交接工作,及时到位。

第九条轮岗交流相关人员要做好工作交接,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第十条健全鼓励激励机制,对多岗位历练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在提拔任用和职级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以岗位履职为重点,健全干部考核评估机制。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坚持将优秀干部安排在急难险重工作岗位培养,锤炼作风、增长才干。

第十二条以高素质专业化为导向,对年轻干部进行多岗位、递进式培养锻炼,在实践磨练中成长成才,为财政事业长远发展储备接续力量。

第十三条科室负责人要树牢全局观念,切实做好科室业务传帮带和人才培养、输送工作。科室人才培养工作要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四条加大综合管理科室、非支出管理科室与支出管理科室人员轮岗力度,促进干部在政策掌握、资金管理、组织协调、公文写作等方面得到全方位锻炼,有效拓展工作视野、筑牢全局观念。

第十五条新录用干部应当优先安排在综合管理科室锻炼,再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六条建立轮岗交流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定期摸底研判,有序实施,推动轮岗交流实现常态化。

第十七条机关干部要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轮岗决定直接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八条局属单位岗位交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着力提高干部工作积极性,提升队伍凝聚力、战斗力,促进勤政、廉政建设。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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