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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全文)

时间:2022-05-01 09:28:0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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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全文)

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是人民法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规范审判权力运行的重要保障。当前,派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客观上,面临着任务更加繁重、领域逐渐拓宽、标准不断提高、要求更加严格的形势,迫切要求派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必须正视和解决好与任务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一、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影响派驻监督的误区

过去,由于对纪检监察组职责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纪检监察组承担了大量派驻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党建方面的工作。十八大以后,***纪委明确规定,派驻纪检监察组不再分管派驻单位的业务工作,集中精力搞监督。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后,由于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职责职能和身份定位等的舆论宣传工作不够深入,没有及时更新思想观念,致使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派驻单位的角色定位理念出现偏差,双方的派驻意识都有待提高。一方面,派驻干部的职责职能虽已明确,但角色定位的认识不到位。由于派驻干部过去长期在派驻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学习和生活在一起,行为定势、惯性思维根深蒂固,再加上派驻干部回纪委监委汇报交流的机会较少,对自己是纪委监委派去履行监督工作的意识还不是很清晰,认同感、归属感还不强,遇到情况主动向纪委监委请示报告不够。另一方面,派驻单位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职责任的思想认识还没有转变过来,没有改变以往双重领导的思维模式,仍然把派驻纪检监察组视同内设机构,认为是自己的人,组织业务检查、司法巡查等工作时要求纪检监察组人员参加,有时上级纪委监委下发的文件和牵头的工作,也交给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

(二)在工作机制上,还存在制约派驻监督的因素

一方面,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受纪委监委领导,工作对纪委监委负责,对派驻单位党组及其班子成员履行监督责任。而现行领导体制是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又担任党组成员,同时受派驻单位党组的领导,客观上存在矛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也不利于工作开展。另一方面,对派驻纪检监察组统管不够彻底,没有完全独立,平时的工作保障和行政经费仍由被监督者提供,许多工作都需要派驻单位的支持配合,加上派驻干部的工作圈子、人际交往多在派驻单位,在办公设施、办公场地、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派驻单位还有一定的依赖性,与派驻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思想上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顾虑。此外,派驻纪检监察组与派驻单位内设的机关纪委、监察室都负有监督职责,虽然工作目标一致,但彼此的职责范围和权力边界还不够清晰,工作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容易出现扯皮,需要进一步明晰各自的职责范围,理清彼此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在线索收集上,还存在信息渠道单一的问题

发现和收集问题线索是开展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接受群众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组获得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群众针对法院工作的信访举报,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是法院工作和法院队伍建设的一面“镜子”,其显著特点是与审判执行活动紧密相连。但并非所有的信访举报都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大量针对法院工作的信访投诉是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理解或对判决结果不服引起的。实践中,群众大多把涉诉问题当作法官违纪违法问题举报到纪检监察组,把本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涉诉问题,当成是法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反映以谋求诉讼案件的解决,加之信访人一信多投,重复信访,时常出现一事多访,一访多查现象,造成人力财力极大浪费。客观上,群众针对法院工作的信访举报中,信息失真、信息滞后、信息匮乏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被动地依靠信访举报获得问题线索实施监督,已经不能适应形势任务要求。如何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及时获得有价值的问题线索,成为能否进行有效监督的关键,也是当下急需破解的难题之一。

(四)在素质能力上,还存在履职本领不强的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纪检干部既要有坚定的党性原则,还要有丰富的政策法律等业务知识。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的重要监察对象,是法律专业素质很高的职业法官群体,而法官从事的审判执行工作是法律性的专业活动,监督者只有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才能从审判执行活动中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如果监督者是法律业务的“门外汉”,就会因缺少法律知识发现不了问题,缺乏监督能力和评判权威,形成不了威慑。这就要求在法院从事纪检监察的纪检干部既要懂监察业务,也要懂审判执行业务。显然,目前派驻纪检干部的素质能力与履职要求还有差距。现实中,有的纪检干部进入纪检监察系统工作时间比较短,对上级精神还未吃透,对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这一科学判断的理解还不够深刻,加之监察业务知识积累不多,办案经验不够丰富,工作头绪一多容易手忙脚乱;有的对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把握不准,对审判执行业务特点和违反办案纪律的具体形态抓不住规律,提不出对策,独立办案、办好案的能力不足。

二、解决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派驻纪检监察组的角色定位

首先,要准确认识派驻监督的本质属性,解决好“我是谁”的问题。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在管党治党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派驻监督实质上是纪委监委工作的延伸,代表纪委监委行使监督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在纪委监委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和重要情况直接向纪委监委报告,工作上对纪委监委负责,体现的是“派”的权威。其次,要强化派驻意识,解决好“为谁干”的问题。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明白,自己是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组织派你去是当“猫”的,干的就是得罪人的活儿,加强监督是本职工作。派驻干部要增强对纪委监委的认同感、归属感,解决好受谁领导、对谁负责的问题,主动向纪委监委请示报告工作。其三,要明确岗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位职责,解决好“干什么”的问题。纪检监察组要按照“协助不代替、到位不越位”的要求,切实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发挥“驻”的优势,将各项监督工作贯穿于派驻单位的具体业务工作之中。

(二)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派驻纪检监察组作为纪委监委延伸出去的监督“触角”,在纪检监察组长担任派驻单位党组成员以确保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现行领导体制下,应进一步明确纪检监察组在派驻单位的独立性。纪检监察组不是在派驻单位领导下开展工作,不承担派驻单位的业务工作,不参与派驻单位的议事机构,必须充分保障纪检监察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体现出“派”的权威。实践中,要突出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职能,纪检监察组通过派驻单位主体责任办公室监督派驻单位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派驻单位机关纪委、监察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监督工作。工作上,纪检监察组要坚决落实“三转”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这一主责主业,利用与派驻单位党员干部工作、学习和生活在一起的优势,紧盯派驻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关心“张家长、李家短”,以落实***八项规定为突破口,从具体问题抓起,通过督促检查、执纪问责、纪律审查等方式实施监督,以“小切口”推动“深治理”,既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发现问题,又做到早报告早处置,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三)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构建立体监督网络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强化问题导向,把发现问题线索作为派驻监督的生命线,在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基础上,努力拓宽发现问题线索渠道。一是从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线索。经常开展随案廉政监督卡检查和旁听案件庭审活动,及时掌握法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遵守廉洁纪律、办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从案件评查中发现问题线索。注意收集关于案件再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案件超审限等有关信息,注重从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问题线索。三是从审务督察中发现问题线索。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时间节点,严密组织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等专项治理活动,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力争发现一些违规违纪线索。四是从司法巡查中发现问题线索。利用好法院系统开展的司法巡查活动,及时收集司法巡查反馈意见,主动从巡查报告中查找问题线索。五是从部门联系中发现问题线索。加强与审判监督、审判管理、网络宣传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注重收集上级反馈、媒体信息和民意反映,力求捕捉到有价值的问题线索。

(四)加强素质能力建设,提高履行监督职责本领

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形势任务,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纪检干部只有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一要强化政治思想素质。纪检工作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纪检干部政治思想素质的重要性。要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坚决维护党章,自觉执行***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践行“两个维护”,始终保持对反腐败工作的正确清醒认识,自觉把政治定力转化为工作动力。二要提高监督业务素质。纪检干部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效果。要准确理解***精神,摸清派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实情,准确把握审判执行业务特点和违反办案纪律的具体形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要善于借助智慧法院建设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手段,积极探索针对司法责任制的审判监督模式,勤于钻研,勤于总结,及时把握特点规律。三要培养务实工作作风。务实工作作风是纪检干部干好工作的重要保证。要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查处、敢于问责,不怕得罪人。要公道正派,坚持纪律面前没有例外,坚守公心,按纪律办事,按程序办事。要扎实严谨,以关心爱护党员干部为执纪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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