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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

时间:2022-05-06 14:35:02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供大家参考。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调研

近年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加,受害人的赔偿要求越来越高,判决赔偿数额逐年增大。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执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存在着中止率高、终结率低、执行款物到位率低等执行难问题,申请人意见较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切实得到法律保障,一定程度上还可能引发上访,影响到社会稳定。如何化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难,已成为当前执行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10年,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80件,其中调解结案71件,判决9件。9件判决中,仅有2件由刑庭转到执行局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其中,一件强制执行,一件和解。尚余7件执行不能。

1、申请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案件。尤其是故意伤害案件,被执行人被处刑后送往监狱服刑,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间矛盾较深,对立情绪较大,不愿意代为履行赔偿义务,造成执行不能。

2、大部分被执行人本身经济条件就比较差,且又因正在服刑无劳动收入,其家庭可供执行的财产少;有些被执行人刑满后即外出找工,无固定居住地,流动性很强,造成执行不能。

3、部分被执行人(未满18周岁)无还款能力,其父母或者其他亲戚有能力,在未判刑前,愿意拿钱以达到减轻被执行人刑罚的目的,在这时候作被执行人的父母及其亲戚的工作拿出钱来给予受害人以补偿比较容易。判刑后,其父母和亲戚也不再有帮助他还款的积极性。

4、在案件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一般仍由原审理刑事案件的合议庭法官继续审理。刑事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工作重点往往放在刑事部分,而对附带民事部分未给予同等重视。实践中多数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存在分别审理的情形,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质量和审限。但客观上由于犯罪事实在刑事部分已经过法庭调查,民事部分只对被害人的损失情况进行审理,而犯罪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双方或各侵害人之间各自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区分在审理中会被遗漏,影响了附带民事部分审判的质量。

5、在案件执行中,相关法律几乎没有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及保障问题具体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仅是参照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进行。比如,虽然《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实践中,被害人常无先行申请财产保全的意识,也无调查被告人财产的能力。当被害人在判决生效后要求强制执行时,只能由执行机构再进行财产调查和保全。被告人或其家属完全有充裕的时间和条件转移、隐匿、变更财产,规避执行;或者因被告人欠债众多其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先行申请保全或执行。这些都给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造成很大障碍。

二、造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损失是在刑事案件交付审判时提出。法律没有规定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有调查和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财产的职责。尽管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候有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的权利,然而,由于先行的刑事诉讼法律不允许人民法院提前介入公安、检察机关尚未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这样的救济为时太晚了,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2、法律没有明确将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列为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导致一些已被判处刑罚的人对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无动于衷,这也影响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

3重刑轻民意识的存在,审执分离机制的运行,也严重影响了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由于法院内部运行“审执分离”机制,刑事法官往往只注重刑事方面的证据调查与收集,忽视对被告人财产状况方面的证据调查与收集,甚至由于刑事案件审限短,为了追求结案速度,对被害人本可以获得赔偿条件的未及时进行有效控制,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丧失有利的执行条件。

三、破解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律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制度。一是从法律上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享有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二是将被告人积极民事赔偿义务,以及被告人家属积极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列为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刑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三是从法律上将“有能力赔偿而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比如隐匿、转移财产)”作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以明确。以最大限度挖掘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履行义务积极性。

2、完善适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为顺利执行提供保障。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公、检、法三机关应互相配合,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查实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性措施;建立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转移或隐匿财产;根据被害人申请,实行财产先行查封、扣押制度或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将申请移交法院执行。

3、尝试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由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可根据具体情况,确立以罚没的赃款赃物、罚金、没收的个人财产等为主,政府民政部门专门拨款和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捐助等为辅,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外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及时恢复执行。

4、将刑罚执行与附带民事执行相结合。执行人员应将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被执行人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将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的表现,纳入到减刑、假释的条件中去。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可作为减刑、假释的悔罪表现之一。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拒不履行或转移、隐匿财产查证属实的,不能认定其有悔罪表现而减刑或假释;对于那些确无能力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能就此认定其无悔罪表现。对于批准假释的被执行人,在假释期间是否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作为其假释期间的考察内容之一,以更好地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赔偿义务。

5、端正司法理念,加大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要一手抓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依法打击,一手抓对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认真履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财产方面证据的调查、收集职责,也让被害人一方明确被告人履行义务的能力,为以后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执行打下良好基础。执行人员应从思想上提高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从个案做起,做到及时主动,严肃认真,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通过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触情绪,执行好每一件案件,实现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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