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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全文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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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全文完整)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从严教育干部,提升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是指对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以及对培训项目情况、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与评估工作应当把”三严三实”要求贯穿始终,坚持以考促学、训用结合,坚持以评促改、注重实效,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发干部学习的内生动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干部教育培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训职责,增强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力。

第二章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的考核,按照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境外培训三种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

第五条干部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实施。

第六条干部脱产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态度和表现。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的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参与教学活动情况等;

(二)理论、知识掌握程度。主要是干部培训期间撰写的学习体会、研修报告、调研报告质量等;

(三)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主要是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思想观点、道德品质、责任意识、担当精神、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是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等。

第七条干部脱产培训考核采取过程考核和成果评审等方式。

(一)过程考核由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机构要健全考勤考纪等过程考核相关制度,对学员的出勤、守纪、学风、作风等形成书面材料;

(二)成果评审由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组织实施。主办单位或培训机构要健全成果评审办法,对学员提交的学习成果形成评审结果。

第八条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班次的考核还应当采取学员自评、学员互评、党支部鉴定等方式。

(一)学员自评由学员总结个人培训收获和体会,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努力方向,形成书面材料;

(二)学员互评由每名学员按一定比例推选综合表现突出的学员,汇总分析的互评结果作为学员考核的参考;

(三)党支部鉴定由培训班次临时党支部就每名学员表现情况、特点及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集体研究,作出书面评价。

考核结果由培训机构汇总记入培训鉴定表。

第九条1个月以上脱产培训班次,干部管理部门应当与学员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参与重要教学环节,注重在培训中考察了解干部。

主办单位应当选派跟班联络员。跟班联络员全程跟班学习,职责包括参与班级管理,开展督学促学,考察了解干部。

第十条干部在线学习的考核由干部在线学习管理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考核内容包括干部在线学习学风和学时完成情况。依托在线学习平台,干部在线学习管理部门对干部学习情况等数据进行分析,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干部所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督学促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考核。

第十一条干部境外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境外培训实行团长负责制。主办单位研究确定境外培训团长,由团长负责考勤考纪考学,对学员表现情况作出书面评价。主办单位要对团组和个人总结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考核结果,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境外培训学习成果反馈干部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办单位研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

(一)违反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

(二)未完成脱产培训、境外培训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三)未完成干部在线学习任务,或存在代学代考行为;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

主办单位应当将考核结果和学习成果等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给干部管理部门。

第三章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考核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包括调训任务完成情况、在线学习完成情况、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以及贯彻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其他情况等。

第十七条考核方式采取自评和组织检查等方式。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每年开展一次自评,形成书面材料,报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组织填写测评表等方式,开展组织检查,形成检查结果。每年对各地区进行检查,按20%的比例对其他单位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自评和组织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培训项目评估由项目委托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培训项目评估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以及根据培训项目情况设置的其他内容。

(一)培训设计,包括培训需求适配度、课程设计科学性、师资选配合理性3个评估指标;

(二)培训实施,包括教学内容满意度、教学方法有效性、教学组织有序性3个评估指标;

(三)培训管理,包括学风情况、后勤保障2个评估指标;

(四)培训效果,包括对实际工作的帮助、对能力素养的提高2个评估指标。

第二十二条培训项目评估采取填写项目评估表、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等方式。

项目评估表包括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和开放式征求意见栏目。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设置总体满意度和单项评估指标满意度,均设”满意、基本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培训项目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承办方或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承办方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作为培训机构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指引。

培训项目承办方或培训机构应当结合评估结果,提交培训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培训项目总体情况、主要特点、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改进方案等。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改进培训工作。

培训项目总体满意度或单项评估指标满意度连续两次没有明显改善的,项目委托方应当根据问题原因,暂停该培训项目或调整承办该项目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四条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定期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开展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国有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特点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1年12月2日起施行。2018年5月6日******XX市委组织部印发的《XX市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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