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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时间:2022-05-17 18:49:01  浏览次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改革建议,供大家参考。

2022年数字经济背景下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智能化、数字化程度不断加深,数字技术逐渐与实体经济融合演化为一种以数字化、信息化知识为核心要素、以数字信息技术为核心驱动力、以现代信息网络为重要载体的新兴经济形态。数字经济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其内涵比较宽泛,但凡是直接或间接利用数字数据来引导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经济形态都可以纳入其范畴,包括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了人们处理信息的速度和质量,推动社会经济向信息经济、知识经济转变,极大地降低了社会内部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和根植性,提高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

我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已出台了许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今年《******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要“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这为数字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一、数字经济的概念及特征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一)数字经济的概念

要建立数字税收生态系统、完善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制度,首先要了解数字经济的内涵。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伴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数据资源的指数化增长,数字经济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方面,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成为提高生产力水平的新增长点。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到今后数字经济的发展方向是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其二者有不同的释义。简单来讲,数字产业化是指结合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对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深加工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数字资产,从而帮助市场主体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产业数字化指在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这两者必将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

(1)对数据的依懒性

数字经济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数字化资源及信息工具,通过互联网将各行各业紧密联系起来,因其高度的流动性需要借助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对数字数据进行挖掘利用,因此其最终的价值体现在对数据的价值上,这显示出数字经济对数字数据的高度依赖。

(2)数据、用户参与的协同效应

经济数字化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根植性,而且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帮助企业创新商业模式。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商业模式发生改变,数据和用户参与数字资产的高度协同性成为创新商业模式的竞争力,为企业细化市场、产品进而适应和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创造条件,进而实现超额利润。

(3)价值双向性

价值双向性也即经济的伦理效应。数字经济依赖数字技术实现高速发展,在为我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创造价值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例如网络安全、个人隐私等问题。

(4)治理风险性

治理风险性是指数字经济的风险特性。由于数字经济具有流动性、虚拟性、隐蔽性、融合性等特征,传统的风险管理监控手段逐渐失效,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风险管控体系急需建立。

二、数字经济发展对现行税制与征管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一)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传统的实体经济中,一定区域内的税源分布均处于可统计、可跟踪、可预测、可调节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涉税企业的交易范围较小,与交易相关的纳税主体可被精准确定。但与传统交易模式不同,数字经济的商业模式一般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将拥有资源的供需双方联系在一起,其资金往往会流经供需双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由此可见供需双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都应当负有一定的纳税义务,成为纳税主体。但是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线上网络交易突破了交易半径的限制,纳税主体也就不容易确定。况且随着各类互联网交易平台的市场准入制度逐渐降低,各类不同规模的市场主体受利益驱动争相进入网络交易市场,加大了市场监管的成本;除此以外,数字经济中自然人往往未能进行有效xx登记,交易中的供需双方又仅仅是通过数字平台或互联网等媒介进行交易,双方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隐匿真实信息,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而且政府也丧失了大量的税收收入。

(二)涉税信息难以获取

数字经济的发展给xx机关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传统的交易模式往往采用货币、刷卡等支付方式,此类支付方式便于xx机关监控信息流;然而,互联网经济中的交易活动往往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为一体,支付方式多为网上支付,这对xx机关监控应税信息流来说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另外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普及也加大了xx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难度,纳税人还可以采用超级密码等方式隐藏相关信息,这就造成xx机关受制于信息不对称,无法及时、高效地获取相关交易的涉税信息,因而缺乏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有力证据。

(三)国际税收规则受到挑战

数字经济作为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其必将成为未来国内交易和国际贸易的主流形式。但这种新型商业模式所具有的数字化、流动性、虚拟性等特点也给国际税收管辖权带来巨大挑战。传统的经济模式下,非居民企业的常设机构通常有实体存在,而数字经济扩大了原有的交易范围,交易全程以数字化的形式呈现,这种交易模式使得企业很可能不构成常设机构,从而逃避缴纳所得税;除此以外,企业可能选择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公司总部,利用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通过转移定价、避税地设立子公司等方式转移利润、侵蚀税基从而达到大幅度降低税负的目的。这不仅造成非公平竞争,还严重侵蚀了税基,对该国的税收公平和税收主权提出了挑战。

三、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与法律保障体系

坚持在完善数字经济税收法律体系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可使xx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能够对数字经济的交易性质作出准确判断,对应税范围给予准确认定,对数字经济应税收入能够准确计算;另一方面,可使纳税人依据明确的法律制度,合理合法地安排生产活动,促进数字经济良性发展。要加强部门协作,持续深化“银税互动”,加强情报交换、信息通报和执法联动,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要加强社会协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要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部门要强化数字经济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xx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进一步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应结合数字经济的特征、充分考虑数据生产要素的特殊性,增加数据生产要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抵免项。加大对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力度,将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同时应设定合理的税收减免时限;另外激发数字经济企业创新创造活力,充分考虑数字经济企业在前期发展过程中需投入大量资金技术,允许其在初创期享受更高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度;同时加大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育力度。数字经济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特别是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领域需要大量高级技术人才。要增加数字技术培训项目的税前扣除比例,增加对数字经济高技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人才向数字经济领域流动。

(三)健全税收征管机制,创新税收征管技术

第一,要重视我国5G产业等相关信息化基础设施产业的建设和升级,不断提升国家信息网络的信息技术收集和分析能力,打造数字xx征管的硬件平台;第二,在基础设施不断优化的过程中,要重视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应用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实现数据信息的追踪和智能化发展;第三,应重视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例如,需要重视数字xx征管过程中可能面对的数字风险,并进一步考虑提升数字服务能力。第四,建设数字经济税收案例库,丰富税收政策和管理实践。将数字经济税收经典案例纳入案例库,以此更有效地规范和指导各级xx机关开展数字经济税收征管实践。

(四)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合作

深入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维护我国合法税收权益。中国应在相关国际税法的制定方面充分发表建设性意见,更加积极地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致力于在国际统一规则下就数字经济征税问题达成共识,争取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以及中国企业利益诉求的税收政策。我国应广泛开展全球税收治理合作,实现数字经济发展合作共赢。充分利用现有国际税收合作机制,加强与OECD、欧盟、世界银行等全球性或区域性组织的合作;依托“一带一路”等平台建立新型的税收合作机制,协调好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关系,利用我国数字经济为各国发展提供新机遇,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征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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