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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儿童教育财政问题的对策探析

时间:2022-05-28 14:42:01  浏览次数:

摘要随着我国流动人口的大量涌现,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日益凸显。流动儿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在我国基础教育经费拨款方式中一直是个投资“盲点”。为了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财政问题,需采取改变义务教育拨款方式,实施“教育券”制度;实行以流动儿童基础教育为导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引进政府采购模式,规范农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设立专项基金,引入民间资本,弥补教育财政投入经费的不足等措施,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流动儿童教育经费使用和教育资源配置的最优化。

关键词流动儿童 教育财政 户籍制度 教育券

中图分类号:F610文献标识码:A

一、“流动儿童”的含义

“流动儿童”是“城市流动儿童”的简称,专指6~14周岁(或7~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他们的特点是跟随父母双方或者一方长期远离家乡到城市居住、生活,正处于价值观形成和人格完善的关键时期。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 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及其子女流入城市。据统计, 2007 年, 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随迁子女约为800 万人, 其中省内流动学生占52% , 跨省流动学生约占48%。这部分学生绝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 而且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比例较高, 如浙江为53. 4%, 广东为47. 3%, 北京为24. 3%。2009年,我国外出农民工达到1.45亿人,他们中的一部分将子女带在身边,形成了一批被动迁移的流动儿童。

二、流动儿童教育面临的财政问题

从财政角度探究我国儿童教育问题,原因具体如下:

(一) 国家对义务教育投入不足。

流入地政府无法承担流动儿童巨额的义务教育费用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世界平均水平为4.9%,发达国家为5.1%,欠发达国家为4.1%。而一直以来,我国教育财政投入存在很大的缺口。199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到2000年年末,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4%。然而,2007年的实际投入比例,却只有3.22%,2008年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也只占GDP的3.48%。2010年,教育部提出要促进全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比例4%目标的实现。

(二)户籍制度和教育经费拨款制度的滞后。

城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的产生是在既有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模式和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中产生的。我国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以户口性质为基准,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和预算性。义务教育经费以“户籍人口”为投入依据,意味着随着流动儿童的流动,政府的财政投入留在了户籍所在地,而流入地政府并不能得到中央相应的教育经费投入,这种拨款方式使流动儿童成为义务教育的灰色地带,造成流入地政府的权责不对等。

(三)缺乏专门的流动儿童教育管理机构。

流动儿童教育权力的保护缺乏相应的教育管理机构,政府职能部门存在缺位现象。在入学机会上,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入学须交纳高额的费用;在受教育过程中,流动儿童往往被视为特殊学生,在教学和管理上容易被忽视,得不到公平待遇。作为流动儿童的家长,他们即使认识到其子女的教育权益受损,需要寻求社会资助时却无法向相应的职能部门求助。事实上,这与整个流动人口缺乏管理是密切相关的。

三、流动儿童教育财政问题的对策探析

随着我国流动人口的日益增加,其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也越来越大,对流动儿童教育进行投资不仅涉及教育公平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流动人口人力资源的充分发挥,对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都将是一项重大举措。

(一)流动儿童的教育财政实现由“供给型财政”向“需求型财政”转变。

我国目前教育经费的提供主要是“供给型财政”形式,教育经费是直接拨给学校,由于我国教育资源、教育要素地区间的不流通,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在教育资源的提供上也存在着矛盾。因此有必要在流动儿童教育经费的提供上实现从“供给型财政”向“需求型财政”转变。这种转变可以借鉴美国经济学家费里德曼提出的教育券制度思想。

(二)实行以流动儿童基础教育为导向的财政转移支付。

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效益,无论对流入地还是流出地对他们进行教育投资,都将产生巨大的正外部性效益,因此中央政府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对教育资源实行转移支付,这样才不会产生外部效益,实行以解决流动儿童基础教育为导向的向流动人口多的城市进行转移。

(三)有条件地给予民办学校以财政支持。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允许并鼓励流动人口以外的社会力量举办流动人口子女的学校,作为特别时期解决流通儿童接收义务教育的重要补充就目前而言,民办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和公立学校相比,在师资、管理以及设施等方面存在的差距,最终的体现就是教学质量的差距。制定以学业成绩标准为核心的评价机制来衡量民办学校的办学标准,在每学年或每学期对民办学校的学业成绩进行抽查,如不能达到统一的学业成绩标准,则不允许继续开办。□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廖楚晖.教育财政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冯帮.流動儿童的教育财政构架.辽宁教育研究,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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