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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大学教师学术管理参与层次的刍探

时间:2022-05-28 19:07:01  浏览次数:

摘要:从英美大学教师在系(学系)、学部(学院)、大学(学校)层次参与学术管理及相关机构设置的论述加之对传统系的改革的分析中,希冀为我国教师学术管理权及其机构设置提供一些启示。

关键词:英美;大学教师;学术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3-0013-03

作为学校主体构成部分的教师,不论是对学生的影响或是对学校自身的发展都是不可小觑的。大学是追求学术自由、追求真理的地方,这里提到的自由主要是关乎于教师的学术研究,我国提出的高校治理十六字方针中的教授治校、民主管理也主要是对教师群体切身利益的关注。本文试图从英美两国传统大学系统内部教师参与学术管理的层次及机构设置概述中,结合现代很多高校对于传统的系的相关改革来阐明教师是微观层面的“质量中心”。对于每一种高教组织来说,多多少少都会有组织层次的分类。在加拿大学者约翰·范德格拉夫所编著的,我国比较教育学界的泰斗王承绪所翻译的《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这本书中,采取的就是六级层次分类法。从上而下分别为:系或讲座、学部、大学、联合大学、州政府和中央政府。传统的单一校园大学主要是包括前面三个层次。本文也是着重从传统大学系统内部这三个层次方面出发,对英美两国的教师学术管理权进行简单的概述。美国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是典型的地方分权型,英国则是结合型的。正如《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书中所概括的“英国:在国家体制中自治”。[1]鉴于二者管理模式的区别,从中可以探讨比较下两国教师参与学术管理的相关问题。在分权管理的理念下,美国的学校学术事务主要是由学校董事会授权教师管理。在此分析的是美国大学教师在学校、学院、学系三级组织层次上如何参与学术管理及其相关的机构设置。对于英国相对应的单位是系、学部、大学。

一、英美大学教师在系(学系)层次参与学术管理及相关机构设置

两国的系(学系)都是大学结构中基本的组成单位。二者在这最低一级层次都设有享有正式的最高行政权力的系主任一职。即使如此,系在垂直结构上还是具有不太严格的等级性,因为系是一个围绕某一学科的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相对统一的社团式的机构。[2]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美国的系主任会征询其他教授甚至是与全体教师共同商讨,采取类似于我国的民主集中制的策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英国,系主任有可能是教授任职也有可能是非教授人员任职,而且大多数的教授都会与另一位教授一起从事相关的学术工作。实质上就表明了很多教授虽然没有系主任这个头衔但却做了这个职位的相关工作。纵使在系里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高级讲师和讲师的划分,有系主任管理人物的存在,然而在趋于集体决策的今天,英美两国更为关注的是群策群力,更为关注的是伯顿·克拉克所指的“底部沉重”。至于机构设置方面,英美都设有系务委员会,英国是大多数教学人员都参加,有时也会有学生代表;美国则还设置了小组委员会和系执行委员会。前者由一名教授担任主席,对一些重大事件讨论研究做出决议后再经过系务会投票表决;后者是由系里已取得终身教职的正副教授组成,据赵曙明所著的《美国高等教育管理研究》介绍,系执行委员会对系的财政使用分配有控制与调配权,最重要的是系里招聘教授以及教师晋升和取得终身教职资格都必须首先得到该委员会的同意。

二、英美大学教师在学部(学院)层次参与学术管理及相关机构设置

在英国学部层次上的决策机构是部务委员会,它通常由全体教授、系主任组成,有时候也包括所有的助理教授和高级讲师,此外一些与学部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员也会参加。因此这个委员会的规模很容易就会有100多人。该委员会负责选举产生学部主任。委员会的权力是向大学层次的评议会或者它的代表提出建议,延伸到对学部中的课程和检查发生影响,包括任命检查者。有些也对人事任命或者评议会成员的选举提出建议。[3]至于美国,一般情况下,大学的最高官员会任命学院的院长。教师参与院级学术管理主要是以教授会的形式。比如本科院教授评议会,研究生院教授评议会。诸如课程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类似各科委员会则是由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的。这些机构通过不定期地开会,听取各院委员会或院长的报告,有些可以通过表决的方式进行决策,有些则是可以向院长提出咨询意见。[4]

三、英美大学教师在大学(学校)层次参与学术管理及相关机构设置

英国在大学一级的组织包括了四个主要机构:校务委员会、理事会、评议会和副校长。涉及到教师参与学术管理及相关机构设置时必然与评议会建立紧密的联系。评议会与下位阶的各个学部和系有着直接的关系。它通常被认为是学校学术问题的最高权威管理机构。[5]主席是副校长,成员包括了几乎所有的学术人员。从不到50人到超过200人不等,现在的做法是把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慢慢趋于人员的代表性发展。具体到美国,此层次的结构构造与英国大致是相同的。所以学术评议会是教师在学校层次参与学术管理的机构。评议会的主体依然是教师,评议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校历,决定课程计划,确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录取标准和学位标准,校内各种设施的使用,确定教师与科研人员的聘任与晋升的相关政策,编制学术规划等。评议会往往根据本身所负的职责,划分为议事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师发展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委员会等。[6]从上面两国教师三个层次参与的学术管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教师在系这一层次的权力最为多也是最为重要。大学的本质是教学和科研,系这一基层单位是教师展现“质量”的“中心”。中观层次的部或学院主要集中于管理,为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宏观层次的大学或学校则是一个高端的决策领导中心犹如一条生命线规划和指引着教师“质量”的发挥。既然系那么重要,那对于它的改革亦不能忽视。夏洁在《深化高校组织结构改革: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这篇文章中把对传统的系的改革模式归纳为四种:前两种模式都是保留系,但是遵循的理念和原则是不同的。一个是遵循师资共享的理念,教师属于一个系然而并不一定在那个系工作,他们可以根据需要在本系以外进行教学或研究。另外一个是遵循职能优化的原则,将各系原来独立承担的诸如人事、预算、会计等集中到多个系共同成立的业务中心进行处理。从而减轻各系的负担,使其精力主要可以放在学术上面。第三种是取消系,相邻的学科进行整合建立部或学院。学部或学院组成各种项目委员会。第四种是取消所有的系和学院,只任命学科教授。把教师以项目委员会的方式组织起来。形成“大学——项目委员会”结构。仔细比较看来,这四种改革模式的方向都是竭力于提高教师的学术研究力,更好地为大学甚至是为社会服务。这对于我国的高教组织结构的改革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尤其对于教师阶层的学术参与管理是非常有影响力的。

虽然我国现在已经慢慢地在培养知识面广的通才,使文理慢慢地相互渗透,但收效甚微。其原因之一就是教师永久地被分配到某个系或某一特定的学科,系和学科之间的壁垒不能消除。有学者指出高校在学科设置上可以从纵向的角度划分为不同的院、系、研究领域,再从横向的角度设置各种综合学科、交叉课题研究小组、教学矩阵、科研矩阵等,然后将纵向的学科划分与横向的课题综合研究紧密而有机地结合起来。[7]教师阶层参与学术管理理应结构化、网络化、灵活化。倘若一所大学的学术管理权和行政权都被非学术人员所掌控,想必那所大学犹如一潭死水,泛不起半点涟漪。英美两国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甚是有差别的,然而从各个层次都一定程度地去保证教师的学术管理,这是值得赞赏的。所以要把高校变成一个学习型组织少不了教师的积极参与和有效参与。在融入国际化的潮流中,我国在坚持自己特色的原则上应认真对待教师的学术管理参与权及其机构设置的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66.

[2]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王承绪,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14.

[3]郑文.英国大学权力协调与制衡[M].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6.

[4]孟令国.美国大学教师参与学术管理的运行机制[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09).

[5]郑文.英国大学权力协调与制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26.

[6]孟令国.美国大学教师参与学术管理的运行机制[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0,(09).

[7]杨德广.高等教育管理学[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206.

作者简介:杨婷(1988-),女,安徽宣城泾县人,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夏晓丽(1987-),女,安徽滁州人,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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