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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能吃什么

时间:2022-05-29 12:49:01  浏览次数:

编者按:近年来,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心头挥之不去的阴影,苏丹红、注水肉、瘦肉精、毒大米、地沟油、三聚氰胺、皮革奶……,几乎每年都会发生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扪心自问,我们再也不能沉默,每一个公民都应携起手来、有所作为。社会的发展,人们可以付出艰辛创业的汗水、但绝不能是以血泪亲情为代价,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身上也应该流着道德的血液。食品安全问题在侵蚀国家财富积累的同时,还在不停的蚕食国民道德感情——信任。而信任恰恰是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是法治社会赖以存续的重要保障。

事件链接:

◆“皮革奶”是用皮革水解蛋白生产出来的乳制品。皮革水解蛋白是一种类似于三聚氰胺的物质,加入到乳制品中可以提高产品蛋白含量。生产此类蛋白粉过程中,经常有一些重金属掺加到其中,尤其是重金属铬,如果被人体吸收、蓄积,可导致关节巯松、关节肿大,造成人体重金属中毒。

◆2005年,山东等地出现“皮革水解蛋白”事件,有关部门至少查获了2.8万多件使用水解蛋白的乳制品,还查处了200多家厂商。2009年3月,浙江省金华的“晨园乳业”也曝出制造“皮革奶”的事件。

◆2011年2月12日,中国政府网挂出农业部下发的《2011年度生鲜乳制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其中除了要求检测奶粉当中的三聚氰胺之外,还要检测皮革水解蛋白。出于对食品安全的担忧,社会各界开始关注“皮革奶”问题。

◆2011年3月1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十一五’农业发展成就和‘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记者会。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市场上尚未发现“皮革奶”,国产奶质量是可以放心的。

◆“皮革奶”事件刚刚过去,“健美猪”事件又引起人们更大不安。201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出“3·15"特别行动《“健美猪”真相》,河南双汇集团身陷“瘦肉精事件”漩涡,其旗下的济源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使用“健美猪”的内幕被曝光。

◆2011年3月17日晚间,双汇集团继3月16日发表致歉声明后再次发表声明,要求收回在市场上流通的产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下处理。对济源双汇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采购部长、品管部长予以免职,济源双汇继续停产整顿。

焦点一: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皮革奶”事件再次增加了民众对食品安全的焦虑。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让人们仍心有余悸,“皮革奶”事件又让人谈奶色变。保证食品安全是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从民事的角度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法条规定的“质量不合格”应按我国《产品质量法》通用的“缺陷”的概念来解释。《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符合该标准。”食用“皮革奶”可能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受害人死亡,因此“皮革奶”显然属于有缺陷的产品。

我国《食品卫生法》第6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我国《刑法》第144条和《刑法修正案(八)》第2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承担刑事责任。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凶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要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在赔偿选择权、赔偿范围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值得注意。

一、受害者的赔偿权选择

消费者如果凶为食用了如“皮革奶”等有毒、有害食品,导致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产品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产品的责任主体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作出了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侵权责任法》第43条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消费者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时,如食用了“皮革奶”造成了人身损害的,究竟是先向生产者提出赔偿请求,还是先向销售者提出赔偿请求呢?为了避免经营者相互推托责任,保证受害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专门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提出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据此,消费者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任意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追索对象。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无论是选择与产品责任主体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还是选择提起诉讼、仲裁要求责任主体赔偿的,均有权任意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皮革奶”的销售者自行在销售乳制品过程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损害的,或者销售者无法指明有毒、有害食品生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第42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赔偿范围

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当的主要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损害赔偿,即以金钱方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二是恢复原状,即要求恢复到损害没有发生前的状态。经营“皮革奶”等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由于其造成的多为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损害,因此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为损害赔偿。这种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可分为财产性损害与人身损害。

《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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