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现实需求谈《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完善
时间:2022-05-29 13:35:02 浏览次数:次
摘要 随着食品行业的日益发展,我国也顺应时代发展于2009年颁布了能够反映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法》。本文基于《食品安全法》的条件下,主要从两个方面谈《食品安全法》的进一步完善,文章首先阐述了《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随后联系现实需求分析对《食品安全法》的完善,希望从目前《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过程中,提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建议。
关键词 食品行业 《食品安全法》 食品国家标准
作者简介:宋维,湘潭大学法学院在职法硕2010级。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261-01
为了维护食品的安全,提供给居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颁布给我国食品行业带来了很多方便之处,提高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力度,而且在法律条款中明确指出了“缺陷食品”召回的制度,首创了“假一赔十、损一赔十”的规则。
一、《食品安全法》存在的问题
(一)《食品安全法》存在多部门分段监管的体制
《食品安全法》的监管模式从形式上来分析是前后呼应的,合情合理的,将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都监管的妥妥当当,但是实际上存在很多问题。《食品安全法》的弊端是不能明确区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尤其是在职能衔接上有很多问题,例如容易出现不全面的监管范围。初级农产品,通过各种渠道流通到消费者手中需要经过很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环节,如果仅用一种或是几种模式来监督食品是很难的。如今社会和经济日益发展,不断出现新的食品产业和新的食品技术,现代的食品生产经营不能将其准确地定义和区分,所以监管部门不容易将不同种类的食品归为监管范围内,而是忽视了某些食品的监管力度。例如,众所周知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主要参与者的奶源收购站就是无法区分该食品是否符合食品监管范围内,所以将该食品置之不理,没有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结果导致事情的扩大,与此同时,很多相关部门在发现问题的时候没有及时采取解决方案,而是互相推诿,也是将事件扩大的原因之一。
(二)没有统一的食品国家标准
以前我国一直都实施两套食品国家标准,一个是食品质量标准,另一个是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前者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依据的法律基础是《食品质量法》,后者是由国家卫生部执行的,依据的法律基础是《食品卫生法》,正是由于我国同时采用两种食品卫生标准,导致了我国的食品监管工作是由多种机构共同参与完成的。而且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知道在检验统一食品的时候,由于我国采用两种食品国家标准,导致监督员的检验结果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例如当监督员检验统一产品的铅含量是否超标的时候,由于采用两种食品国家标准得出的检验结果就出现了偏差,一种结果证明该产品的含铅量没有超标,是合格产品,而另外一种标准得出的结果就是该产品不合格。如今我国不仅采用上述两套食品标准,我国在食品方面的相关标准还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这几种,而且有些行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常常因为不同的食品标准导致互相矛盾、重复问题,指标不统一。但是由于此项改革涉及的层面比较广泛,为了排除食品安全观念的不同,将标准统一化,仍然需要各级部门努力贯彻落实。
二、联系现实需求对《食品安全法》的完善
(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
《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的确有依据本国国情,我国为了能够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模式,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和先进监管模式。如果在现有的条件下,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分配给一个独立的部门承担责任,再强调其他相关的执法资源部门给予配合和帮助,形成一个主导部门和多个协同部门共同合作的监管体系。我国食品监管内容中,不论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的主体形式都很多,特别的是有较多的中小型企业,而中小型企业的特点包括生产经营活动非常复杂。所以针对上述的情况,专职监管部门的设立需要一定的分工,分属机构的设立可以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的特点不同为依据。从监管管理的体系上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形成垂直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从中央向下级设立分支机构,避免地方政府干扰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
(二)完善进出口的食品监管
我国是农业大国,很多农产品以出口的形式远销全世界,因此完善我国进出口的食品监管内容也非常重要。对于出口商品来说,出口国家和地区往往由于地域的差异或是文化民俗的问题,与出口食品的标准有冲突。我国可以整合国内食品和进出口食品的监管资源,并且将进出口食品的监管标准统一化,这有利于提供给两种监管资源一个平等的环境,与此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提高国内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而且国内食品行业整体的水平也能因此有所提高。监管部门的统一,有利于消除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当,有效地提高了进出口食品的监管水平,况且实施统一化的监管部门,就不会再次发生添加进口“OMP”的特仑苏事件,给我国的食品行业提供了健康的发展空间。
《食品安全法》应尽快以实施细则或有关解释的方式对此进行补充规定,对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违法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使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时,除按照法律对行为人进行指导和要求外,还能在行为人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时,依照法律对其进行处罚,使其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又有效阻止了违法行为的发生;既可降低行政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的冲突烈度,又可减少执法成本。
参考文献:
[1]王箫,李振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中国集体经济.2010(4).
[2]窦旭.《食品安全法》面临的现状及完善对策.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
[3]季任天.论中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标准.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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