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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生物伦理技术原则

时间:2022-05-31 14:00:02  浏览次数:

摘要:本文从利用实践建构伦理原则的思路出发,阐述从尊严核心到不伤害核心的合理性。现代生物技术伦理原则是不伤害、尊重、知情同意,它们处于不同层次而构成了一个完整原则体系。

关键词:伦理原则 不伤害 尊重 知情同意

1 生物伦理简介

生物伦理也叫生命伦理,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主要研究生物医学和行为研究中的道德问题,环境与人口中的道德问题,动物实验和植物保护中的道德问题,以及人类生殖、生育控制、遗传、优生、死亡、安乐死、器官移植等方面的道德问题。

生命伦理学关注的是生物学、医学、控制论、政治、法律、哲学和神学这些领域的互相关系中产生的问题。对于涉及生物学的议题相应该接受多少道德判断的尺度,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些生命伦理学家会将道德判断的尺度缩限在医疗或科技发明的道德上,以及对人体实施医疗的时间点上。有些生命伦理学家则会将道德判断的尺度扩大到施加在会感到恐惧和痛苦的生命体的一切行为上。

生命伦理学牵涉到许多公共政策的问题,这些问题时常被政治化,用来影响选民的立场。因此有些生物学家和从事科技发展的人会认为只要提到“生命伦理学”就是在企图妨碍他们的工作,并因此对它产生反弹,不过事实上并非如此。像超人类主义(transhumanism)的生物学家就可能会抱持这样的心态,他们认为他们的工作在本质上是道德的,并且批评生命伦理学是在误导大众。生命伦理学主要是用哲学来分析上述这些议题,不过它已经变得越来越是一门跨学科的领域。

有宗教信仰的生命伦理学家会依照他们信仰中的观点发展出一套规则和方针来处理这些议题。有些世俗的生命伦理学家会对此做出批评,认为这些人通常只是不具备学院背景或者其学术训练和这些议题无关的虔诚学者而已。大部分的宗教生命伦理学家是犹太教或基督教学者。不过有一小部份来自于其他宗教的学者近来开始进入这块领域中。像伊斯兰传教士已经开始讨论这个议题。不过有些自由派的穆斯琳批评说在伊斯兰世界只有比较保守声音才会被听见。佛教生命伦理学家主要关注的则是器官移植的议题。

2 从“尊严”核心到“不伤害”核心

许多学者认为,人类尊严原则高于一切其他原则,对于涉及生物学的议题相应该接受多少道德判断的尺度,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是有一个原则是必须要遵守的,那就是人类的尊严原则。有些生命伦理学家会将道德判断的尺度缩限在医疗或科技发明的道德上,以及对人体实施医疗的时间点上。有些生命伦理学家则会将道德判断的尺度扩大到施加在会感到恐惧和痛苦的生命体的一切行为上。任何时候都应该将人类的尊严奉为第一守则严格遵守,但是这一原则有时会遭遇到一系列的困扰和挑战:

首先,科技自身的目的和科技道德的目的都是造福于人类而不伤害人类,“不伤害”是科学与道德对行为主体共同的最低要求,超越这一要求,两者都不能接受,因此“不伤害”是底线,它可以成为准入和不准入的界限和门槛。这是一个最低的标。我们都知道,人类之所以能对科学进行孜孜不倦的探索和追求,除了人类与生俱来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以外,更重要的目的是以科学为工具,提高人类自身的生活质量,探寻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所以科学是一种工具,人类史科学的主人,如果将科技作为主体,以人为客体进行工具化实验,无异于本末倒置。

其次,它适用于生物技术研究各个领域。作为伦理底线的核心原则具有普适性,而其他诸如“有利”、“尊严”等原则都不具备普适性。刚才我们谈到科技对人类的“不伤害”原则,只是一个最基本的道德底线,它的伦理基础是“尊严”原则。人类是世界的主体,我们进行科学实验和研究,其本质目的是以科学为工具,为了探寻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提高人类自身的生活质量,其本质是为人类服务的。

再次,以它为起点可以导出原则体系。既然所有的研究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如果足够就可以不用其他原则,如果不足则应以它为基础作逻辑上的推演,从而导出其他的原则。

3 从分类指导到形成原则体系

伦理原则是指在一定的道德体系中处于核心或总纲地位的道德要求。在生物技术的各领域中已经确立了各自的伦理原则,如在人体医学实验方面,《赫尔辛基宣言》提出了保护人权、有害即止、知情同意等原则。

“不伤害”是核心原则,它的内容包括:其一,不危害人体健康。DNA重组、转基因等方面的研究都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其二,不伤害人类福利。由于克隆过程对遗传物质可能有潜在破坏作用,克隆人可能是不健康的;现在的克隆技术存在高畸形率,如果用于克隆人,则伤害人类整体福利。其三,不伤害人类尊严。人类作为“类”的独立地位和身份不可侵犯,或者说人类基因组的纯洁性不可侵犯。人畜细胞融合试验,动物卵母细胞的线粒体DNA可能会参与遗传过程,甚至进入人类基因组,进入子宫孕育就是伤害。其四,不伤害个人隐私权。个人的基因信息提供了个人甚至家族的健康和禀赋,是一个人全部隐私中最重要的隐私,个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伤害个人隐私权即触犯了法律。

只有“不伤害”原则是不足的,现时代,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对人的基因、细胞、胚胎、组织、器官进行研究,但又必须保护和尊重这些研究对象。在人类组基因研究中,区别正常基因和致病基因是必要的。只有用尊重人的平等权来规范人的行为,才能指导基因技术健康发展。生命伦理学牵涉到许多公共政策的问题,这些问题时常被政治化,用来影响选民的立场。因此有些生物学家和从事科技发展的人会认为只要提到“生命伦理学”就是在企图妨碍他们的工作,并因此对它产生反弹,不过事实上并非如此。像超人类主义(transhumanism)的生物学家就可能会抱持这样的心态,他们认为他们的工作在本质上是道德的,并且批评生命伦理学是在误导大众。生命伦理学主要是用哲学来分析上述这些议题,不过它已经变得越来越是一门跨学科的领域。“知情同意”原则是指科学家和利用生物技术成果相关的行为主体,对以之相关的技术的性质、风险、效益有“告知”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责任,而当事人或社会公众有“被告知”的权利,并在理解的基础上,做出自决的选择。人类作为世界的主体,是世界的主人,我们一切的科学研究都是为全体人类服务,所以全体人类应该是所有科学研究的主宰者,对于重大的科学研究成果,应该有知情权。

综上所述,不伤害是核心原则,任何生物技术研究和相关行为都要符合这一道德要求。但不伤害表达的是可以研究和应用,在实践的过程中还必须恪守尊重原则。知情同意是不伤害和尊重原则在维护人的自决权保护个人隐私权的体现,是行为主体在这一方面的基本道德要求。不伤害、尊重、知情同意三项原则处于不同的层次而构成原则体系,它是建构生物技术伦理规范的纲领。

参考文献:

[1][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2]姚大志.人类有权利克隆自己吗[J].哲学研究.2003(1).81-85.

[3]韩跃红.生命伦理评价中的方法论问题探讨[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1).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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