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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中国”

时间:2022-05-31 14:21:01  浏览次数:

zoޛ)j_|]6ii^4对照,我们将宪法序言第二至第五段书写的中国,称之为作为具体阶段的“政治中国”,这是“文化中国”在特定时间段下的具体存在形式和政治表达。晚清以来的这一变迁过程,仅仅是中国整体的内部超越和取代,被否定者依然内在于中国谱系之内,而且曾经具有过正统性和正当性,后来者只有承认先行者的上述特质,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在这个依次否定的过程中,我们再次看到了“革命”这个关键词,这170年的政治与社会变迁,正是靠革命叙事串联起来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第一段将“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并举。

这种“文化中国”与“政治中国”的区分,以及“政治中国”的变迁,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中国意象。比较此前几部《宪法》的序言,我们会更加清楚地看到这个意象所呈现出来的重要的政法意蕴。无论是《共同纲领》,还是“五四”、“七五”、“七八”三部宪法,时间只从1840年开始,晚清和中华民国仅仅以“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面貌出现,虽然开篇就强调“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但宪法序言根本没给晚清和中华民国留下任何位置。相反,在“八二宪法”序言中,第二段肯定了晚清以来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民主自由”进行的“英勇奋斗”,第四段肯定了中华民国废除封建帝制的历史功勋,这样就使得“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更为连续、丰满和完整,历史的连续性得以呈现。更为重要的是,《共同纲领》以及“五四”、“七五”、“七八”三部《宪法》中都没有“文化中国”的意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仿佛横空出世,它与母体的连接至少在宪法上没有呈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似乎外在于中国谱系,或者说之前的中国被彻底否定掉了,历史的连续性被彻底割裂,正统性更无从谈起,进而也影响到合法性论证。

为什么“八二宪法”中要写入“文化中国”的意象呢?为什么晚清和中华民国也被写入宪法并给予一定的地位呢?原因恐怕在于,国家不仅仅是政治法律共同体(道德共同体),同时也是历史文化共同体(伦理共同体),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国家可以更迭,呈现为代际性,但作为历史文化共同体,国家必须而且只能是连续性的。历史文化共同体是政治法律共同体的母体,而后者是前者的当下存在,两者互相依存,共同构筑了国家的完整面相。任何一个国家必然同时展现出这两种面相、两种属性,中国尤其如此。

三、“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前面所述的时间维度,呈现了 “文化中国”与“政治中国”的关系,以及传统帝制向现代共和的蜕变,即从天下秩序蜕变为民族国家,从君主政体蜕变为共和政体。如果将这个蜕变过程放到现代国家形成史中看,它实际上回应了现代国家普遍具有的两种叙事模式,即民族国家叙事和共和国叙事。

宪法序言第二段道出了1840年之后中国人民的三项任务,即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这三项任务具体表现为第四段和第五段所述的反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反抗帝国主义,争取的是“国家独立、民族解放”,目的是建立中华民族独立自主的国家;反抗封建主义,争取的是“民主自由”,目的是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共和政体;至于第五段所谓的“官僚资本主义”,实为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相互结合的产物。反抗官僚资本主义不仅内在于反抗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斗争之中,构成民族国家和共和国建构过程的一部分,它同时也是共和国内社会主义制度的建构过程,是共和体制的一种新的探索。由此可见,传统中国向现代中国的蜕变,同时涉及到国的再造(国家独立)、族的再造(民族解放)和民的再造(民主自由),从而构成了现代中国诞生的民族国家叙事和共和国叙事。

1840年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从传统的天下秩序向现代民族国家秩序蜕变的历史,这个过程到今天依然没有彻底完成,国家的分裂和多元族群的整合,仍然是中国民族国家建设所要面对的紧要问题。天下秩序是建立在以皇权为核心的大一统之上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民族国家秩序是对天下秩序的瓦解,不仅意味着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的专断统治,而且意味着不受族内某人或某些人的专断统治。

因此,中国民族国家建设自始就面临着双重任务:一方面要应对外敌的入侵,维持清朝治理下的作为整体的多元族群的独立性,也就是后来发展出来的中华民族的独立性。“中华”不仅是个文化概念,同时也是个民族概念,作为集体政治想象与政治身份认同的中华民族,正是在1840年以后反抗帝国主义侵略的抗争中逐步发展和充实起来的,使其从一种自发的存在转变成为一种自觉的存在。无论第一共和——中华民国,还是第二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要在国号中冠以“中华”两字,这正是要在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中宣称,这个国家乃中华民族之国家,而非法兰西、德意志、英吉利民族之国家,“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其意基本在此。

中国民族国家建设面临的另一个任务,是如何在内部整合大清治理下的多元族群关系,虽然到了中晚清,“华夷之辨”经过士大夫们的重新阐述,已经不再是满族统治的理论障碍,但族群之间的区隔和不平等依然存在。更重要的是,清末民族主义传入中国,边疆族群亦有脱离中华民族,独立建国的诉求。因此,从最初的“驱除鞑虏”到民国肇建时的“五族共和”,再到今天的“民族区域自治”,这一脉的努力无非是寻找一种妥善处理中华民族内部多元族群关系的恰当方式,从而构成了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

宪法序言第十一段表述了作为民族国家的中国意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的民族国家意象竟然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看起来颇为吊诡。因为在一般意识中,所谓的民族国家,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而“多民族”的民族国家岂不是一种自相矛盾?

这就要从中文“民族”一词说起了。当我们说“少数民族”时,“民族”一词指的是满、藏、土家等历史文化共同体,相当于英语中的ethnic group,这个意义上的民族实际上指的是族群,是一个历史文化共同体而非政治法律共同体。当我们说“中华民族”时,“民族”一词实际上指的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作为整体的五十六个族群,此时的民族相当于英语中的nation,一个政治法律共同体。当然,这个政治法律共同体同样具有历史文化属性,但其历史文化属性呈现为多元状态。nation一词同时具有国家、国民与国族三种含义,“民族”一词是对“国民”与“国族”两层含义的翻译。值得注意的是,当这两个词放在一起时,民是对族的修饰,以阐明这个族是由国民构成的政治共同体,而非由族人构成的文化共同体,民族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作为国家的nation更好理解,今天的联合国(United Nations)便是由一个个具体的nation(国家)组成的。民族(nation)通常通过领土、主权以及人民来界定,而族群(ethnic group)则通常是通过历史、文化、语言等界定的。因此,当我们说中国是一个“民族国家”(nation-state)时,我们是在nation这个意义上使用民族一词的;当我们说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unitary multiethnic state)时,我们是在ethnic group这个意义上使用“民族”一词的。

这并不是中国的特色,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多民族(族群)国家,即便像日本这样族群同质性极高的民族,依然存在琉球人以及阿伊努族。因此,民族(nation)与族群(ethnic group)不但表达着不同的内涵,他们在边界上也并不是重合的,民族必然由多个族群组成,中国这样的传统的多民族(族群)国家固然如此,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这样的移民国家亦是如此。当然,民族边界的划分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往往是历史、殖民和战争等诸多偶然因素促成的,究竟哪些族群组成一个民族,通常而言不是选择的结果,而是被选擇的结果,这就使得民族与族群之间存在着潜在的或现实的紧张,成为当今世界族群政治与族群冲突的根源。今天的族群民族主义的核心议题,就是争取将一个族群转变为一个民族,进而建立自己族群的民族国家。

中国的多元族群整合,面临的正是这个问题。如何在尊重和保护不同族群历史和文化的同时确保中华民族的一体性?也就是说,确保中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一体性?制宪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并试图在历史和规范两个层面上作出回答。宪法序言中区分使用了“中国人民”和“中国各族人民”,考察“中国各族人民”一词的五次使用,就会发现宪法序言刻意强调,无论是文化中国还是政治中国,都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序言第一段:“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最后一段:“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中国各族人民”的另外三次使用,均与“中国共产党领导”连在一起,如第五段:“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此外,第十一段还有“全国各族人民”这样的表述,与“中国各族人民”意义相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些表述强调了这样的事实,无论历史上的中国,还是当下的中国,以及未来的中国,都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的,这样一种历史叙述,为多元族群的一体性提供了第一层基础。当然,这层基础是否发挥了作用仍值得探讨,这里仅仅探讨立法者的意图。

接下来的问题是,宪法序言在使用“中国各族人民”的同时,为什么还要继续使用“中国人民”一词?是措词上的疏忽还是深思熟虑的刻意之举?此外,既然要强调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新中国,那么为什么不直接使用“中国各民族”或“五十六个民族”,而要用“中国各族人民”呢?“中国各民族”与“中国各族人民”之间有什么区别呢?这就涉及到多元族群一体性的规范基础问题,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探讨中国的共和国意象以及“中国人民”一词的特有含义。

四、“社会主义国家”

反抗帝国主义侵略,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建立中华民族独立自主的国家,构成近代中国的民族国家叙事。但仍未解决的问题是,这个民族国家将以何种方式来组织?是沿袭帝制传统,还是仿效君主立宪,抑或建立共和政体?几经尝试,这个问题直到辛亥革命才算有了定论。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自此以后,无论真心还是假意,任何一部宪法都宣称“主权在民”,任何一部宪法至少在形式上都确立了共和政体,民主共和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因此,反抗封建主义,争取“民主自由”,建立共和政体,就构成了近代中国的共和国叙事,并与民族国家叙事一起,描绘了现代中国的诞生。

辛亥革命后,中国在形式上已经建立了共和体制,但对于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共和体制,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斗争实际上是对共和体制的定义权之争。今天看来,国共之争、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争,焦点并不是民族国家问题,双方对建立一个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没有分歧,所争的乃是中国到底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共和国。意见无法统一,便只能兵戎相见,一如美国内战。宪法序言第四段肯认了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的历史功勋,但认为其“没有完成中国的民族民主革命任务”,而直到“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中国人民才真正“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这个表述集中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以及新中国的共和国属性。但这仅仅是一个原则,需要进一步落实为具体的制度。那么新中国建立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共和体制?中国人民如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序言第六段给出了答案: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目的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以便确立“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层面上表现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在政治层面上则表现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际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就是当家作主的中国人民实行共和的方式,经济上的公有制,政治上的人民民主专政,即社会主义的共和政体。宪法正文第一段将中国的共和国意象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制度是共和政体的一种呈现方式,并不是对共和政体的否定,新中国的共和国意象依然是清晰可见的。

那么如何具体理解这种共和国意象?既然共和国意象的核心原则是“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那就先从“中国人民”这个词说起。宪法序言中“中国人民”的使用与前面提到的“中国各族人民”的使用不同,它们具有类似的独特特征,即它们都是在“敌我”对立关系中来使用的,侵略、破坏、挑衅、敌视、分裂造就了“敌我”关系,凡是站在敌人对立面的,便是人民。

虽然在“中國人民”的使用中,因敌人的不同而决定了人民内涵的不同,但在“敌我矛盾”中,人民具有同一性。无论阶级、族群如何,只要面对的是共同的敌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人民不是从内部,而是从外部界定的。当然,这里的敌人不只是中国之外的敌人,还包括中国之内的敌人,因此还需要探讨中国人(注意不是中国人民)内部的另一个划分,即阶级划分。序言第八段称“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了,那么阶级斗争针对的是谁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在解释人民民主专政时对“敌人”有一个描述:“间谍、特务和新老反革命分子,还在进行反革命活动。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盗窃公共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重要表现。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保持国家的专政职能。”由此可见,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犯罪分子,在这里被视为阶级敌人,他们虽然是中国人,但不属于“人民”。中国作为一个共和国,是人民的共和,而非所有中国人的共和,一部分人被排除在共和之外。

至此我们已经看清了作为政治法律共同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具有的两个意象,即表现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意象和表现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和国意象。而且我们也看清了两个意象之间的关系,即“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要落实为或呈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回到了我们上节遗留下来的问题,即多元族群一体性的规范基础何在?宪法序言为什么不直接使用“中国各民族(族群)”而是使用“中国各族人民”?以及进一步的问题,即“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共和国意象如何能落实“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个民族国家意象?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看到,中国人内部至少存在着两种划分,一种是民族国家意象中的族群划分,根据历史文化的不同,中国人被划分为五十六个族群;一种是共和国意象中的阶级划分,根据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中国人被划分为不同的阶级。这两种划分是相互交叉的,同一个族群中有不同的阶级,而同一个阶级中又有不同的族群,但阶级身份与族群身份,或者说阶级认同与族群认同,是可能存在冲突的,当冲突发生时,孰先孰后,孰轻孰重?从宪法序言来看,制宪者认为阶级身份必然优先于族群身份,阶级认同必然优先于族群认同,因此建立在阶级分化之上的人民概念优先于族群概念,不同的族群之所以能够团结在一起,在于他们有共同的或相似的阶级身份,“社会主义者相信,阶级的团结、被剥削者四海一家的感情,以及将会从革命中诞生的一个正义与理性社会的前景,会提供这种不可缺少的社会黏合剂”,“阶级的自由结合将为了全人类的利益而驾驭(族群团结的)自然的力量。”(柏林:《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411、405页)因此,建立在敌我划分和阶级划分之上的中国人民,是多元族群一体性的规范基础,“各族人民”只是“人民”内部的一种划分,并不因此破坏建立在敌我关系或阶级划分之上的中国人民的一体性。由此也解释了宪法序言为什么使用“中国各族人民”而不使用“中国各民族”。

为什么立宪者不使用“中华民族”这个更具有统摄性的概念?根据许崇德教授的记述,中华民族一词曾经被写入宪法,但后来被删去了,至于删去的原因,我们不得而知。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未能写入宪法,不得不说是一大遗憾。以至于制宪者不得不用阶级概念来统合多元族群,但随着意识形态领域去阶级化的深入,这个一体性基础开始动摇,因此有必要重塑作为政治共同体的中华民族概念,以便建立新的一体性基础。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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